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583执632号之一

李海滨、黄电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滨;黄电生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海滨,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陈毓君,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电生,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电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电生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海滨支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但应以年利率6%为限),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自认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偿还过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黄电生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黄电生名下除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不足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未进行划拨。 3、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电生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电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19年3月12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黄电生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2019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带路指认至被执行人住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无法确定被执行人下落,未能实施拘留。 5、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实现人民币3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8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琨臻

审 判 员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小玲

书 记 员 陈燕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