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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6执1710号之三

刘成勤、闫祥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成勤;闫祥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6执17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成勤。被执行人闫祥和。本院在执行刘成勤与闫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闫祥和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祥和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2832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