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6执17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成勤。被执行人闫祥和。本院在执行刘成勤与闫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闫祥和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祥和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2832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坤 来自:
刘成勤、闫祥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6执17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成勤。被执行人闫祥和。本院在执行刘成勤与闫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闫祥和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祥和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2832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