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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5执213号

申请人吉仁太; 被执行人敖特更花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吉仁太;敖特更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5执213号 申请人吉仁太,女,蒙古族,现住杭锦旗锡尼镇 被执行人敖特更花,女,蒙古族,现住杭锦旗锡尼镇。 申请人吉仁太依照(2017)内0625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给付案款57000元,我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网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了案款14600元,于2019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5执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王建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