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5执213号 申请人吉仁太,女,蒙古族,现住杭锦旗锡尼镇 被执行人敖特更花,女,蒙古族,现住杭锦旗锡尼镇。 申请人吉仁太依照(2017)内0625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给付案款57000元,我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网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了案款14600元,于2019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5执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王建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