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75执3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永昌,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刘福梅,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赵庆和,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昌、刘福梅与被执行人赵庆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赵庆和的工资收入,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永昌、刘福梅1500元,直至给付至20362元止(包括投资款17,3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900元、诉讼费1,112元),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再给付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费177元。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再给付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费177元。以上费用共计20,5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75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丹
审判员于威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瑞 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