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75执354号之二

张永昌、刘福梅与赵庆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昌;刘福梅;赵庆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75执3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永昌,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刘福梅,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赵庆和,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昌、刘福梅与被执行人赵庆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赵庆和的工资收入,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永昌、刘福梅1500元,直至给付至20362元止(包括投资款17,3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900元、诉讼费1,112元),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再给付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费177元。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再给付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费177元。以上费用共计20,5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75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丹

审判员于威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瑞  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