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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7执1450号

孙承志、赵良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承志;赵良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孙承志,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赵良方,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承志与被执行人赵良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7执14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运军

审判员  程 凯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浩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