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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3023号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山、顾道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林山;顾道红;陈宏平;刘道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3023号

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顾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浚,该行香沟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张林山,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顾道红,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陈宏平,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刘道全,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审理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山、顾道红、陈宏平、刘道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成晨

法官助理 刘义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