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9167号
原告:孙国炜,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梅,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健祺,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国炜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健祺没有到庭。庭审后,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对案涉纠纷协商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炜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8.6元(原告孙国炜已预交),由原告孙国炜负担。
审判员 欧翠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嘉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