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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167号

孙国炜与何健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国炜;何健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9167号

原告:孙国炜,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梅,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健祺,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国炜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健祺没有到庭。庭审后,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对案涉纠纷协商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炜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8.6元(原告孙国炜已预交),由原告孙国炜负担。

审判员  欧翠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嘉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