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40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单威光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通信铸造厂所有权纠纷执行一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源市通信铸造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6月27日将房屋腾迁完毕。本院已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