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7382号一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松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商业广场首层**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1P。
负责人:蔡燕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玉华,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松岗支行与被告邱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99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利息为12.52元,应收利息的罚息825.92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97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分别以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开通了网络贷款服务。被告通过网络向原告申请了6笔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2400、4000、3900、7700、1100、40000,总金额为59100元,贷款利率均为年利率6.30%,贷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息。原告将6笔款项依次汇入被告账上。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若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的全部贷款均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促,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另查明1.《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另查明2.原告与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事务,并约定律师费3240元。
本院认为,被告通过网络贷款相关网页渠道向原告申请贷款,点击确认原告提供的《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并经原告审批和确认,应认定双方签署了该合同。本案《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目前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期还本付利,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因被告逾期还款所产生的拖欠本金的罚息(一般称本金的罚息)、利息的罚息(一般称复利),符合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问题。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里包括了赔偿律师费损失,且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是客观事实,亦有相应的委托诉讼代理合同予以佐证,故律师费是必要支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240元也没有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属合理的支出,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邱玉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贷款本金53622.19元、计至2019年5月27日止的利息97.42元、罚息1231.7元、复利2.17元,并应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本金53622.19元及利息97.42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9.45%计算罚息及复利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松岗支行;
二、邱玉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240元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松岗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所预交的625.9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颖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