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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民初16754号

上海帮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温闽物资有限公司、周俊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帮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温闽物资有限公司;周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7民初16754号

原告:上海帮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允。

被告:上海温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温建金,执行董事。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杰。

被告:周俊杰,男,汉族,1982年3月23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帮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温闽物资有限公司、周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巨澜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顾政文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俊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