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8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蓉平,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兵,系陈蓉平丈夫,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雅迪装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永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蓉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雅迪装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蓉平的诉讼代理人吴永兵,被上诉人雅迪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吴星宇、邝永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蓉平上诉请求:1.不服一审判决,请求重审;2.雅迪公司支付2005年9月至2018年12月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80000元(160个月×500元/月);3.雅迪公司支付从2005年9月至2015年法定假日工资10560元(110天×96元/天);4.雅迪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40元(2014年五天,2016年、2018年各少五天);5.雅迪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08000元(12×2×4500元/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陈蓉平加班3小时有误,陈蓉平晚上加班时间为6点至10点,加班时间为4小时。2.雅迪公司未提交近两年考勤记录,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未核实陈蓉平的劳动时间,陈蓉平实际劳动时间为每周9个工时(8小时/工时)。3.统一核算加班费不合理,等于用加班时间补回春节放假或平时请假时段,把加班变换成正常上班,偷换概念。雅迪公司之前是双休上班没有工资,只是补休假单,可以在今后请假抵扣,就是把双倍工资变成正常上班的工资。4.雅迪公司未支付本人病假工资。2018年9月17日上午因台风暴雨广州市停工半天,雅迪公司也未支付这半天工资。5.一审法院以年计算加班工资,而不以月计算,是为了掩盖雅迪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将加班补回上班,而不用支付二倍工资。6.雅迪公司的工资条不规范,未注明某年某月工资,没有劳动时间,没有标明正常上班时间、夜班加班时间、双休加班时间。雅迪公司目的是为了掩盖其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事实。7.雅迪公司车间流水线产量一加再加,工人大部分早上提前上班,中午不休息,晚上延迟下班。雅迪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蓉平的上诉请求。陈蓉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雅迪公司支付2005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80000元(160个月×500元/月);2.雅迪公司支付从2005年9月至2015年9月1日法定假日工资10560元(110天×96元/天);3.雅迪公司支付年假未支付工资1920元(2014年五天,2016、2017、2018年各少五天);4.雅迪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08000元(12×2×4500/月)。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及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五至八、十至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劳动者入职时间:陈蓉平主张于2005年9月3日入职,雅迪公司主张入职时间为2006年9月1日。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一审法院已生效的(2017)粤0103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陈蓉平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9月1日。
二、离职时间:2018年12月12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7年8月4日,陈蓉平、雅迪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2017年8月20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工作内容为生产产品或与产品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报酬执行计件工资。2018年6月13日,原、雅迪公司签订《聘用退休人员协议》,内容有:退休年月为2018年6月,本协议于从2018年6月13日生效,至2019年1月28日终止,劳务内容为生产产品或与产品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报酬按计件计算工资。
四、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构成:由正常定额工资、正常上班计件、夜加班计件、双休加班计件、外住补助、餐费补贴等构成。
五、欠发加班工资数额:陈蓉平主张入职后在成品班工作,既计件也计时,陈蓉平每两周休息一天,周三、周日工作8小时,其他天数工作13小时。按照工资条可以反推雅迪公司是按正常上班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基数,而非最低工资标准,故雅迪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按每月500元支付2005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12日的工资。为此提供了工资条、自行制作的出勤天数及工资列表(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明细等。雅迪公司认为,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陈蓉平未能举证证明2016年11月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雅迪公司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6月13日后属于劳务关系,本案不应调处。陈蓉平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件工资员工,因为实行计件工资,工时管理不太严格,没有相应的考勤,雅迪公司已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加班费。为此提供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的产量表和工资表、关于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荣誉铭牌等。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工资支付台账一般保存二年,陈蓉平未能举证证明雅迪公司在2016年11月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事实,故陈蓉平主张2016年11月前的加班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雅迪公司提供了陈蓉平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的工资表,该工资表双方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工资表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陈蓉平是实行计件工资,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陈蓉平虽主张每两周休息一天,周三、周日工作8小时,其他天数工作13小时,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雅迪公司主张实行综合工时制,也未能提供综合计算周期内陈蓉平的实际工作时间,综合双方的陈述结合其他证据,一审法院确认陈蓉平每周休息一天,工作六天,其中两天工作8小时(其中周日为休息日加班),其余四天工作12小时,扣除期间吃饭休息时间,每天加班3小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核算,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陈蓉平休息日加班费为13417.47元(1895元/月÷21.75天×77天×200%),延时加班费为15658.25元【1895元/月÷21.75天÷8小时×(21.75-4)天×3小时×150%×18月】,即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共为29075.72元。而按照双方确认的工资表统计该期间的夜班加班费及双休日加班费共为34292.45元,故一审法院认定雅迪公司已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给陈蓉平,2018年6月13日陈蓉平已届退休年龄,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关于加班费计算的相关规定,综上,陈蓉平要求支付加班费差额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六、法定节假日工资:陈蓉平主张在2015年9月1日前,法定节假日虽有安排休息,但没有支付工资,要求按每天96元支付2005年9月至2015年9月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共110天的工资。雅迪公司答辨认为法定节假日均安排员工放假并足额支付工资,陈蓉平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工资支付台账一般保存二年,陈蓉平主张2005年9月至2015年9月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未支付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七、年休假工资:陈蓉平主张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各有5天年休假未休,仲裁裁决后,雅迪公司已支付2017年5天的年休假工资,要求雅迪公司按每天96元支付余下年休假工资。雅迪公司答辨认为2014年、2016年的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不应支持。2018年陈蓉平已休年休假5天,根据出勤天数其应折算的年休假低于5天,故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陈蓉平主张2014年、2016年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陈蓉平可休年休假为4天,2018年6月13日后陈蓉平已届退休年龄,不享受年休假,由于2018年陈蓉平已实际休年休假5天,故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八、经济赔偿金:陈蓉平主张由于雅迪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08000元。雅迪公司答辨认为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加班赔偿金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形,陈蓉平无权要求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陈蓉平的该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九、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11月28日。
十、仲裁请求:1.雅迪公司支付2005年9月3日至2018年11月28日工资差额80000元;2.雅迪公司支付2005年9月至2015年法定节假日工资10560元;3.雅迪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休假工资1920元;4.雅迪公司支付代通知金4500元;5.雅迪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赔偿金2250元及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50元。
十一、仲裁结果:雅迪公司支付陈蓉平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8.51元;驳回陈蓉平的其他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裁判理由与结果:陈蓉平、雅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蓉平主张的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费差额、法定节假日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赔偿金等请求,根据上述分析认定,均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陈蓉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陈蓉平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问题,本院审理期间,陈蓉平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新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陈蓉平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蓉平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陈蓉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冬梅
审判员 陈 丹
审判员 肖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霞蔡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