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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执318号

肇庆市高要区盈厚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盈厚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盈厚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小州社区下都经济合作社工业区内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4UJUYE8E。 被执行人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开发区运河大道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5544680272。 本院在执行肇庆市高要区盈厚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因被执行人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香河县人民法院查封,我院已向该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同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盈厚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