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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执4422号之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镇全姜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镇全;姜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3执44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

负责人:李永盛,行长。

被执行人:李镇全,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姜苹,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李镇全、姜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3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李镇全、姜苹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至2017年1月11日的贷款本金299619.88元、利息23015.27元、罚息2862.35元、复利1366.46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299619.88元为基数按照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23015.27元为基数按照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李镇全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DJ678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镇全与案外人卫中后、陈兆兰所有的位于合川区钓办处嘉陵路XXX号;李镇全所有的位于合川区钓办处登云街XXX号房屋以及其名下车牌号为渝BXXXX8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车牌号为渝CXXXX7五十铃牌汽车;执行人姜苹所有的位于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洗脚溪拆迁还房、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登云街XXX号、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登云街XXX号;姜苹与李镇全所有位于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瑞山路XXX号楼-底层XXX号以及姜苹所有的位于合川区钓办处登云街XXX房屋。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并非首轮查封且本案无抵押权,查封的车辆并未实际扣押,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姜苹26750.03元,扣收执行费301.25元,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6448.78元;本案尚未完全执行完毕。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镇全、姜苹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03执4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晓红

审 判 员 王 庆

审 判 员 谭联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敬朝

书 记 员 陈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