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825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卜继军
被执行人:王洪才关于申请执行人卜继军与被执行人王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履行执行标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700.00元、案件受理费744.00元、执行费311.00元,合计:27755.00元,其他部分放弃。本案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卜继军、王洪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825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卜继军
被执行人:王洪才关于申请执行人卜继军与被执行人王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履行执行标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700.00元、案件受理费744.00元、执行费311.00元,合计:27755.00元,其他部分放弃。本案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