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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02执227号

姜文生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姜文生;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0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姜文生,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静雷,系该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文生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文生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502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刘 君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