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恢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柏泉,男,壮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申请执行人:范玉婷,女,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执行人:陶建丰,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李柏泉、范玉婷与被执行人陶建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52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陶建丰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70273.50元予申请执行人李柏泉、范玉婷,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5.9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12250号。该案经执行,两申请人受偿得款76906元,其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柏泉、范玉婷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陶建丰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433.38元,现已将该款清退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经调查,被执行人陶建丰现不知所踪,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陶建丰限制高消费,于4月24日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人受偿得款3433.38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笑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