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8民初1911号

黎家俊、沈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家俊;沈娴;陈振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8民初1911号

原告:黎家俊,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沈娴,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凤君,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惠,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振飞,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黎家俊、沈娴与被告陈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凤君、孙文惠,被告陈振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8950.62元及利息(以158950.62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8日的利息为38466.05元);2.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判令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权证号:粤2017佛高不动产权第号),在被告就本案应向两原告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振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两原告借款,2018年1月9日,黎家俊委托沈娴代表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两原告向被告出借17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同日,沈娴委托黎家俊代表两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名下的佛山市高明区向黎家俊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黎家俊与被告共同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沈娴通过网银向陈振飞转账支付170000元,陈振飞于当日偿还本金8500元。2018年2月,陈振飞偿还本息3400元,2018年3月8日,陈振飞偿还本息3400元。2018年4月8日,陈振飞偿还本息5100元。之后没有偿还过本金利息。经两原告核算,暂计至2019年4月9日,陈振飞尚欠本金158950.62元。

被告陈振飞辩称,同意偿还这笔款项,希望可以协商。同意卖了抵押房屋后还款给原告,时间约为3个月左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8日,陈振飞(借款人)与沈娴(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振飞向沈娴借款17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于每月的第7日结清当月利息。发生逾期时,借款人的付款应视为先还息后还本。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借人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告费、通讯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的,出借人对逾期部分按贷款利率的3倍收逾期罚息,并按借款金额的20%计收违约金。同日,陈振飞与黎家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陈振飞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117号3座1102房抵押担保前述《借款合同》的债务,抵押担保金额为170000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告费、通讯费、执行费、差旅费等)。黎家俊于2018年4月8日取得佛山市高明区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合同签订后,沈娴于2018年1月9日向陈振飞转账支付170000元。陈振飞于当日偿还本金8500元,于2018年2月8日偿还3400元,于2018年3月8日偿还3400元,于2018年4月8日偿还5100元。庭审中,沈娴承认与黎家俊共同向陈振飞出借17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陈振飞与沈娴签订《借款合同》,并与黎家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将案涉房屋就《借款合同》的借款进行抵押,将房屋抵押登记在黎家俊名下,庭审中沈娴承认与黎家俊共同向陈振飞出借170000元,是沈娴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信。黎家俊、沈娴共同向陈振飞出借170000元,有陈振飞与沈娴签订的《借款合同》、与黎家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沈娴的转账凭证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已届满,陈振飞应向黎家俊、沈娴偿还借款本金。黎家俊、沈娴减除2018年1月9日陈振飞偿还的借款本金8500元,并按月利率2%折算本金和利息进行扣减,计算陈振飞尚欠借款本金为158950.62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陈振飞应向黎家俊、沈娴偿还借款本金158950.62元及利息(以158950.62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关于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陈振飞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陈振飞应按照约定承担黎家俊、沈娴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黎家俊、沈娴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仅为黎家俊、沈娴与代理律师之间的约定,黎家俊、沈娴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确会产生律师费,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及案件的难易程度,本院酌定律师费17000元由陈振飞承担,黎家俊、沈娴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实现抵押权的问题。陈振飞提供涉案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立。本案的债权本金未超出抵押登记的债权金额,黎家俊、沈娴作为共同出借人、黎家俊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及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两原告请求对涉案房屋就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振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家俊、沈娴偿还借款158950.62元及利息(以158950.62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陈振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家俊、沈娴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

三、原告黎家俊、沈娴对被告陈振飞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佛高不动产权第××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判项及本案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黎家俊、沈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1元,减半收取228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家俊、沈娴负担31.5元,由被告陈振飞负担2249元。原告黎家俊、沈娴多预交的受理费2249元,由原告黎家俊、沈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陈振飞负担的受理费2249元,由被告陈振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玉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宇晴

书 记 员 叶展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