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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2394号

杨利霞与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利霞;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2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利霞,女,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兰,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上诉人杨利霞因与被上诉人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利霞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杨利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利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由上诉人杨利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韬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王海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