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2244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储俊,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魏萍,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
申请人:李曙光,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两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克东,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储俊与被告魏萍、李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皖1203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魏萍、李曙光名下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魏萍、李曙光价值390万元的其他财产。储俊于2019年6月2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储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经裁定准许撤诉,储俊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魏萍、李曙光名下银行存款390万元或价值390万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