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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民初12519号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5民初12519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105民初12519号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卫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灏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鹏归还贷款2,536.97元及支付该款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2.若被告王鹏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王鹏的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最新的户籍资料,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顾鸣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蓉

审判员  顾鸣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