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8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张译丹,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金色大地面粉有限公司,曾用名濉溪县大地制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孙町镇刘濉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马传友,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金标,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张译丹与淮北市金色大地面粉有限公司、马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马金标有豫N×××××飞碟牌和豫N×××××时风牌车各一辆,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放弃上述车辆查封,本院未予查封上述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马金标截止到2019年2月13日在永城市不动产档案管理办公室无房屋产权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濉溪县大地制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变更为淮北市金色大地面粉有限公司,并在安徽省濉溪县孙町镇宿涡路南侧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为濉出国用(2011)第087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481执恢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淮北市金色大地面粉有限公司、马金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译丹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莹
书记员苏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