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640号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毓,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杜海欣,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锋,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根生,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
被告:李明磊,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李毓因与被上诉人杜海欣、李根生、原审被告李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李毓已交的9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