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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1170号

何义荣、周荣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义荣;周荣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何义荣,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周荣来,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人何义荣与被申请人周荣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已作出(2018)北国仲字第49677号裁决书。何义荣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何义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提交了一份《借出协议》复印件,该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出借人(包括债权受让人)作为权利主张方与借款人之间发生争议,均确定由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如有)指定的仲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方式为唯一管辖方式。”。北海国际仲裁院根据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指定管辖声明》,确认本案由北海国际仲裁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何义荣向本院提供的《借出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双方也未达成其他补充协议,无法确定具体仲裁机构。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指定管辖声明》,并非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北海国际仲裁院根据该《声明》确认本案由北海国际仲裁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何义荣提供的《借出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何义荣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川龙

审判员  吴梅芳

审判员  陈建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旭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