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8099号
原告:唐国东,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5)。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湖,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角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4T。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社2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79。
原告唐国东与被告佛山市角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角力公司”)、刘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国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角力公司、刘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国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角力公司、刘某1返还唐国东为其所垫付的员工工资95380元;2.角力公司、刘某1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8月18日开始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角力公司、刘某1支付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唐国东和角力公司系租赁关系。角力公司租赁唐国东的厂房从事生产经营。2018年8月开始角力公司因经营不善,停止生产,其后存在拖欠十五名劳动者2018年3月至7月份的工资,涉及金额合计199838元。工人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次上访到政府相关部门追讨欠薪。为尽快解决角力公司欠薪维稳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经过政府管理处、人社、综治、村居等部门共同协调,所拖欠的工资由角力公司自筹和作为厂房出租方的唐国东基于社会责任代为垫付方式进行。2018年8月17日唐国东、角力公司双方签订了《垫付工资协议》,由唐国东垫付95380元交付给角力公司,由角力公司发放给劳动者。并约定该笔款项垫付后,唐国东有权依法向角力公司追偿。同时,该笔款项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社会管理处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民委员会共同的见证下,唐国东支付给角力公司由其发放给劳动者。另外,由角力公司、刘某1出具了《借条》和《确认函》,盖章、签名确认。角力公司、刘某1理应依约与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返还相关款项给唐国东,但角力公司、刘某1一直拖欠唐国东所垫付的款项,遂提起本次诉讼。唐国东在本次诉讼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唐国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各1份)、角力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打印件1,份)、刘某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2.垫付工资协议、角力公司拖欠员工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份工资总表(原件,各1份),证明在角力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拖欠劳动者工资,由于行政部门的介入,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及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唐国东基于社会责任的考量才同意垫付工资,唐国东帮忙垫付工资93580元。3.借条、确认函(原件,各1份),证明唐国东支付了95380元给角力公司、刘某1,角力公司、刘某1也确认收到了该笔款项。4.垫支证明(原件,1份),证明行政部门对唐国东的垫付工资的行为作出了确认。角力公司、刘某1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唐国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角力公司、刘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证据,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对唐国东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唐国东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唐国东起诉属实。
本院查明:2018年8月17日,唐国东与角力公司签订《垫付工资协议》,双方确认角力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部门公示,角力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合共199838元,经筹措资金仍有95380元资金缺口,唐国东基于社会责任同意代角力公司向劳动者垫付工资95380元,唐国东垫付工资后,有权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向角力公司追偿。同日,角力公司、刘某1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和确认函予唐国东,确认向唐国东借款95380元用于发放角力公司拖欠工人的工资并已收到上述款项。佛山市南海区******民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社会管理处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共同出具垫资证明,确认因角力公司经营不善停止生产,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因拖欠工资行为造成多次上访政府或部门追讨欠薪,经管理处人社、综治、村委会等部门共同协议,由角力公司出租方唐国东代为垫付9538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因唐国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即本案应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本案当事人同意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内地法律,故本案适用内地法律进行审理。唐国东与角力公司、刘某1签订的《垫付工资协议》及借条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本案同时签订《垫付工资协议》及借条,结合本案协调支付等实际情况,
本院认为唐国东所支付的95380元应以《垫付工资协议》中的意思表示为准即该垫付款项为唐国东代为支付并享有追偿权,刘某1出具借条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其确认对该笔垫付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唐国东主张角力公司、刘某1共同返还垫付工资款9538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角力公司、刘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佛山市角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刘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国东垫付的工资款9538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予唐国东。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691.65元(原告唐国东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角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刘某1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唐国东已预交的受理费2691.65元,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唐国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佛山市角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刘某1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雅婷
人民陪审员 袁 单
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晓媛
书 记 员 龙文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