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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刑初794号

卢燕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卢燕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1刑初79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9]771号。 受理日期:2019年6月21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

被告人:卢燕云,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控罪名: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6日8时许,被告人卢燕云到石狮市XXX,溜门入户,盗走被害人李某放在一楼卧室内的一个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634.9元、港币1500元(折合人民币1287.72元)及1张身份证、1张医保卡。被告人卢燕云于同日11时许在石狮市XXX天桥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李某。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卢燕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燕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盗得现金人民币8922.6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燕云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卢燕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卢燕云还另有其他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卢燕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已追回赃物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卢燕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燕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荣添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子杰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