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4951号
原告:贾鹏,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陈廷菊,女,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王瑞国,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鹏、原告陈廷菊与被告王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瑞国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瑞国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所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