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828民初912号
原告:孙武斌,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芬,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天祥,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樊明珍,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黄进合,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樊冲业,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武斌与被告樊天祥、樊明珍、黄进合、樊冲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武斌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武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孙武斌负担。
审 判 员 庞涛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卫婷婷
书 记 员 张茹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