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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8民初912号

孙武斌与樊天祥、樊明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武斌;樊天祥;樊明珍;黄进合;樊冲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828民初912号

原告:孙武斌,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芬,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天祥,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樊明珍,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黄进合,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樊冲业,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武斌与被告樊天祥、樊明珍、黄进合、樊冲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武斌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武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孙武斌负担。

审 判 员  庞涛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卫婷婷

书 记 员 张茹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