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89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兵,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雅迪装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永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永兵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雅迪装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永兵,被上诉人雅迪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吴星宇、邝永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永兵上诉请求:1.不服一审判决,请求重审;2.雅迪公司支付2007年3月至2011年7月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26500元(53个月×500元/月);3.雅迪公司支付2011年8月至2019年1月21日工资条显示加班工资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8000元(90个月×200元/月);4.雅迪公司支付2007年3月至2015年9月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8640元(90天×96元/天);5.雅迪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20000元(5000元/月×12×2)。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吴永兵夜班加班3小时有误,吴永兵晚上加班时间为6点至10点,加班时间为4小时。2.雅迪公司未提交近两年考勤记录,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未核实吴永兵的劳动时间,吴永兵实际劳动时间为每周9个工时(8小时/工时)。3.吴永兵并非实行计件工资制。4.统一核算加班费不合理,等于用加班时间补回春节放假或平时请假时段,把加班变换成正常上班,偷换概念。雅迪公司之前是双休上班没有工资,只是补休假单,可以在今后请假抵扣,就是把双倍工资变成正常上班的工资。5.雅迪公司未支付本人病假工资。2018年9月17日上午因台风暴雨广州市停工半天,雅迪公司也未支付这半天工资。6.一审法院以年计算加班工资,而不以月计算,是为了掩盖雅迪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将加班补回上班,而不用支付二倍工资。7.雅迪公司的工资条不规范,未注明某年某月工资,没有劳动时间,没有标明正常上班时间、夜班加班时间、双休加班时间。雅迪公司目的是为了掩盖其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事实。雅迪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吴永兵的上诉请求。吴永兵第三项上诉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超出部分不能作为二审审理范围。吴永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不服穗劳人仲案【2018】7964号裁决,请求重审;2.雅迪公司支付2007年3月至2011年7月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26500元(53个月×500元/月);3.雅迪公司支付2011年8月至2019年1月21日工资条显示加班工资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7600(88个月×200元/月);4.雅迪公司支付2007年3月至2015年9月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8640元(90天×96元/天);5、雅迪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2×5000/月=120000元。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及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至五,七至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合同约定工资及工时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构成:由正常定额工资、正常上班计件、夜加班计件、双休加班计件、外住补助、餐费补贴等构成。
三、欠发加班工资数额:吴永兵主张2007年3月至2011年7月在配件班工作,既计件也计时,2011年8月转为开料班,实行计时工资,吴永兵每两周休息一天,周三、周日工作8小时,其他天数工作12小时。2007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间如扣除加班费,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按每月500元补足;2011年8月至2019年1月21日,按照工资条可以反推是按正常上班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基数,而非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按每月200元补足。为此提供了工资条、2018年5月考勤确认表、自行制作的出勤天数及工资列表(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班组考勤登记表(2018年5月、8月至10月)、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明细等。雅迪公司认为,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吴永兵未能举证证明2016年12月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吴永兵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件工资员工,因为实行计件工资,工时管理不太严格,没有相应的考勤,吴永兵每周上班6天,休息1天,节假日正常放假,雅迪公司已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加班费。为此提供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产量表和工资表、关于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荣誉铭牌等。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工资支付台账一般保存二年,吴永兵未能举证证明雅迪公司在2016年11月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事实,故吴永兵主张2016年11月前的加班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雅迪公司提供了吴永兵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工资表,该工资表双方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工资表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吴永兵是实行计件工资,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吴永兵虽主张每两周休息一天,周三、周日工作8小时,其他天数工作12小时,但其提供的考勤表却显示每周休息一天,雅迪公司虽对考勤表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其主张实行综合工时制,也未能提供综合计算周期内吴永兵的实际工作时间,综合双方的陈述结合考勤表等证据,一审法院确认吴永兵每周休息一天,工作六天,其中两天工作8小时(其中周日为休息日加班),其余四天工作12小时,扣除期间吃饭休息时间,每天加班3小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核算,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吴永兵休息日加班费为14114.48元(1895元/月÷21.75天×81天×200%),延时加班费为16528.16元【1895元/月÷21.75天÷8小时×(21.75-4)天×3小时×150%×19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的休息日加班费为4248.28元(2100元/月÷21.75天×22天×200%),延时加班费为4820.04元【2100元/月÷21.75天÷8小时×(21.75-4)天×3小时×150%×5月】。综上,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共为39710.96元。而按照双方确认的工资表统计该期间的夜班加班费及双休日加班费共为54873.71元,故一审法院认定雅迪公司已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给吴永兵,吴永兵要求支付加班费差额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定节假日工资:吴永兵主张在2015年9月1日前,法定节假日虽有安排休息,但没有支付工资,要求按每天96元支付2007年3月至2015年9月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共90天的工资。雅迪公司答辨认为法定节假日均安排员工放假并足额支付工资,吴永兵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工资支付台账一般保存二年,吴永兵主张2007年3月至2015年9月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未支付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经济补偿金:吴永兵主张由于雅迪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0元。雅迪公司答辨认为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加班赔偿金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形,吴永兵无权要求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吴永兵的该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六、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11月28日。
七、仲裁请求:1.雅迪公司支付2007年3月6日至2011年7月25日工资差额26500元;2.雅迪公司支付2011年7月26日至2018年11月28日工资差额17600元;3.雅迪公司支付2007年3月至2015年法定节假日工资8640元;4.雅迪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赔偿金120000元。
八、仲裁结果:驳回吴永兵的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裁判理由与结果:吴永兵、雅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吴永兵要求增加处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21日的未达最低工资的加班费差额,因该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且与原请求不具有不可分性,故对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作处理。对于吴永兵主张的其他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费差额、法定节假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根据上述分析认定,均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吴永兵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0元,由吴永兵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吴永兵、雅迪公司确认吴永兵仍为在职员工。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问题,本院审理期间,吴永兵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新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吴永兵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问题,吴永兵、雅迪公司双方均确认吴永兵仍为在职员工,吴永兵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条件,本院对吴永兵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吴永兵新增的上诉请求数额,因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且雅迪公司不同意增加,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增加部分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吴永兵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吴永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冬梅
审判员 陈 丹
审判员 肖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霞蔡舒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