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终3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红,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茂飞,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莉,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伟,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泽平,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鄢茂飞、王东伟、鄢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中天公司不用支付鄢茂飞工资37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
一、鄢茂飞无法证明与中天公司存在点工的事实,鄢茂飞陈述的项目部安排点工,纯粹是子虚乌有。中天公司若有安排点工,都会出具一张由工人和公司项目部主管人员签名的点工单。
二、中天公司已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项目部安装风帽的款项全部结算给王东伟。本案所涉工程虽然是中天公司承包后将水电工程分包给王东伟,王东伟在分包给鄢泽平,并由鄢泽平雇佣鄢茂飞及其他人去完成安装水电和风帽等工作。但是,中天公司已于2018年2月10日前与王东伟结清所有工人的工资,王东伟在当日即2018年2月10日向中天公司出具承诺书。本案系王东伟、鄢泽平、鄢茂飞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根本不存在合同外的劳务事实。
三、鄢茂飞实际受雇于鄢泽平,其劳务报酬是否支付,中天公司无法知悉,即使鄢茂飞确实未收到劳务报酬,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应找鄢泽平索要。 鄢茂飞辩称,中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安装风帽、电梯前厅照明配管安装等系在其与王东伟签订的合同范围之内。中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王东伟辩称,安装风帽、电梯前厅照明配管安装不在合同范围之内,系中天公司直接安排鄢泽平、鄢茂飞施工,王东伟不用支付鄢茂飞报酬。 鄢泽平辩称,王东伟、鄢泽平、鄢茂飞不存在恶意串通,系中天公司要求鄢泽平、鄢茂飞施工。中天公司主张已支付给王东伟,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鄢茂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天公司、王东伟、鄢泽平共同支付鄢茂飞37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天公司将位于石狮市万科金域中央一期1号楼至7号楼(无4号楼)工程的水电项目发包给王东伟,王东伟将该水电工程中的排水工作转包给鄢泽平,鄢泽平雇佣鄢茂飞到该工地工作,鄢茂飞和鄢泽平于2017年1月15日在中天公司出具的《工人退场确认书》中签字确认当日退场,王东伟于2018年2月10日在中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签字确认2018年2月10日以前所有的工资已全部结清。鄢茂飞于2019年1月18日向石狮市宝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石狮市宝盖镇流动人口服务所反映工资拖欠情况,并于当日向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鄢茂飞不服该通知书,于2019年1月24日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王东伟虽然于2018年2月10日在中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签字确认2018年2月10日以前所有的工资已全部结清,但对于双方结算的款项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明细,并无中天公司与王东伟的共同签字确认,仅凭王东伟签字确认的承诺书并无法体现鄢茂飞所主张的额外增加部分的做工工资已经包含在中天公司支付给王东伟的款项里面,王东伟也不予认可,同时中天公司作为发包方,更清楚工程的造价和支付情况,其也无法明确鄢茂飞所主张的工程项目是由谁所施工,该施工项目涉及的工资款项是多少及如何计算和支付给谁,故鄢茂飞所主张的工资数额37000元和证人闫某签字确认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天公司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中天公司将位于石狮市万科金域中央一期1号楼至7号楼(无4号楼)工程的水电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东伟,王东伟又转包给无资质的鄢泽平,中天公司应当对鄢茂飞的工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王东伟和鄢泽平作为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王东伟将其违法承包的工程再次转包给鄢泽平,而鄢泽平招用鄢茂飞进行施工,鄢泽平与鄢茂飞之间系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于鄢茂飞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务,王东伟应当与鄢泽平共同承担支付鄢茂飞工资的责任,故鄢茂飞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鄢茂飞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中天公司、王东伟、鄢泽平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东伟、鄢泽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鄢茂飞工资37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鄢茂飞出具的《工人退场确认书》体现的是其已领取从事给排水安装工种的报酬;王东伟于2018年2月10日出具给中天公司《承诺书》载明的工资是石狮万科金域中央项目部下属的一期水电班组报酬,并未包括本案诉争的1至7号楼安装风帽、前厅照明的报酬;而中天公司至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1至7号楼安装风帽、前厅照明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其支付相应报酬的凭证,一审判决依照鄢茂飞的陈述和证人闫某签字确认的《证明》认定中天公司应支付鄢茂飞1至7号楼安装风帽、前厅照明的报酬37000元并无不当。中天公司关于王东伟、鄢泽平、鄢茂飞系恶意串通以及1至7号楼安装风帽、前厅照明工程包含在水电项目内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黄有志
审判员 郑玉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威鸿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