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徐心良,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侯建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3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徐双勤,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21日,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心良与被执行人侯建军徐双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4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3、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4、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田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政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