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304执7012号7012号案申请执行人朱**先,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7013号案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7014号案申请执行人诸胜文,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晟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坳鸿发家禽批发市场A栋一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20914H。法定代表人方镇湖。申请执行人朱**先、张健、诸胜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晟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中,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8]2770、2774、27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025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晟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xxxxx的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暂无法处理。本院经向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月明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许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