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4253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万达中心写字楼A座1406-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0001ND950。
主要
负责人:郑志勇,该分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詹斯宁,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评霞,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与被告王评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计167.5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负担。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灵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