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江梅珍,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54,岁,汉族,住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李铁,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54,岁,汉族,住望江县。
被执行人:曹格苗,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32,岁,汉族,住望江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罪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望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友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