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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执恢102号

江梅珍、李铁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江梅珍;李铁;曹格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江梅珍,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54,岁,汉族,住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李铁,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54,岁,汉族,住望江县。

被执行人:曹格苗,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32,岁,汉族,住望江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罪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望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友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