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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101号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雅倩、郑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6-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雅倩;郑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11101号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3。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雅倩,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4X。

被告:郑晓明,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5××××××××××××734。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雅倩、郑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欧阳雅倩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7864.1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年利率为18.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罚息年利率27.75%,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前按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25日,利息10143.68元,罚息5717.15元);2、请求判令被告郑晓明为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借款情况: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欧阳雅倩签订编号为(南微)农商借字2018第1466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欧阳雅倩向原告申请贷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购买二手车,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如逾期还款,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1、14.4条款及第21条违约责任第21.1款第(1)项、第21.2款第(5)、(9)项,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在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前按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2018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欧阳雅倩发放贷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8.5%,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期限至2019年7月18日止。

二、保证情况: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郑晓明签订编号为(南微)农商高保字2018第146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郑晓明为欧阳雅倩与原告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办理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最高额本金为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

三、违约情况:自2019年1月18日起,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要求保证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送达地址情况:另根据编号为(南微)农商借字2018第1466号《个人借款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第9.2款的约定“缔约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各种商业文件信函以及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均按本合同首部列明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欧阳雅倩在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根据编号为(南微)农商高保字2018第146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第3条争议解决第3.2款约定:“缔约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各种商业文件信函以及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均按本合同首部列明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郑晓明在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截至2019年6月18日,被告欧阳雅倩尚欠本金297864.11元、利息13590.35元、罚息14483.71元。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另,本案立案后,本院按两被告在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案涉起诉状副本,邮件并于2019年5月28日被退件。

本院认为,本案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50万元,但被告欧阳雅倩没有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本院依法向两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上述邮件并于2019年5月28日被退件,应视为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通知于当日送达至两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欧阳雅倩提前归还计至2019年6月18日止的借款本金297864.11元及利息13590.35元、罚息14483.71元,并分别以欠款本金297864.11元、利息13590.35元、罚息14483.71元,从2019年6月19日起按罚息年利率27.75%(即按贷款年利率18.5%上浮50%即罚息年利率27.75%)计付本金的罚息、计付利息的复利予原告的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晓明自愿为被告欧阳雅倩的案涉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故郑晓明依法应对欧阳雅倩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债权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晓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欧阳雅倩追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欧阳雅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至2019年6月18日止的贷款本金297864.11元、利息13590.35元、罚息14483.71元,并应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本金297864.11元及利息13590.35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27.75%计算罚息及复利予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郑晓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债权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晓明有权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向欧阳雅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2.94元、财产保全费2088.62元合共5091.5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根据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负担方式负担。经原告同意,两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还予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恩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伦健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