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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5民初1049号之一

原告冯如美与被告郝永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告冯如美与被告郝永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5民初1049号之一本院2019年6月21日对原告冯如美与被告郝永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625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删除“关于利息。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冯如美主张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三、“郝永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冯如美偿还欠款388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885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补正为:“郝永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冯如美偿还借款208620元。”四、“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6元,由郝永爱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429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郝永爱负担。”

审判员  杨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