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执21号
申请执行人:董文新,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高山,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颜耀军,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兰燕芬,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735051-2。
法定代表人:黄毅。
被执行人: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大窑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925686-0。
法定代表人:颜耀军。
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碧湖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173553947。
法定代表人:颜耀军。
被执行人: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会信用代码15559472-0。
法定代表人:连乐源。 本院在执行董文新、高山与颜耀军、兰燕芬、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颜耀军、兰燕芬、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文新、高山款项3676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颜耀军、兰燕芬、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颜耀军、兰燕芬、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颜耀军、兰燕芬、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颜耀军、兰燕芬、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颜耀军、兰燕芬、三明市诚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尚有款项367600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清
审判员 吴梅芳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