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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1执1761号之一

田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田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执1761号之一

被执行人:田勇,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田勇危险驾驶罪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1刑初68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黄慧佳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