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531号
原告:韦近平,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沈鸿飞,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李波,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韦近平诉被告沈鸿飞、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波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海平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人民陪审员 易华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