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92民初2531号

韦近平与沈鸿飞、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3-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近平;沈鸿飞;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531号

原告:韦近平,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沈鸿飞,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李波,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韦近平诉被告沈鸿飞、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波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海平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人民陪审员  易华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