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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民初2828号

李国法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国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民初2828号

原告:李国法,男,汉族,1951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旗,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万象大厦商务广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址进行送达,但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信息但一直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桂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