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1459号罪犯李会君,又名朱红路,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会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本案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会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3年间,李会君明知PLC模块等财物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共参与收赃11起,价值666339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李会君的涉案款202707元,并已返还被害单位。罪犯李会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5月、10月,2019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会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罚金未缴纳,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会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正辉
审 判 员 陈 元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