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高海军,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李运动,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赵凤英,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李运动之妻。本院在执行高海军申请执行李运动、赵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豫140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志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帅帅借款159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被告张志起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时申报财产,2019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李运动、赵凤英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25日、3月13日、4月21日、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产品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运动拥有松花江牌(豫N×××**)机动车一辆,经商丘车管所确认,该车辆已报废。2019年2月26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运动拥有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坞墙村委会清华街东段南侧(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建筑面积900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已被另案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海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403民初8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谢时中
审判员 李丹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