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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5民初3672号

李某与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杨某2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杨某2;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5民初3672号

原告:李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460243273X)。

法定代表人: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2,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杨某2、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爱民

审判员 刘永全

人民陪审员 杜学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友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