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5民初3672号
原告:李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460243273X)。
法定代表人: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2,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杨某2、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爱民
审判员 刘永全
人民陪审员 杜学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友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