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619号
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10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PH3E7E。
法定代表人:张晶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彬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米乐星音乐会所,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城****楼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00016T23Y。 投资人:夏雄辉。 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米乐星音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