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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7民初2076号

汪俊新与石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黄冈市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俊新;石胜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2076号

原告:汪俊新,男,生于1983年1月22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石胜文,男,生于1978年11月10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汪俊新诉被告石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汪俊新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汪俊新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剑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子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