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2076号
原告:汪俊新,男,生于1983年1月22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石胜文,男,生于1978年11月10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汪俊新诉被告石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汪俊新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汪俊新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剑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子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