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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25刑初238号

王某2、王某3、王某1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王某2;王某3;王某1;秦某;李某1;刘某1;朱某;李永茂;于观洁;杨明;刘晓东;梁振;刘希亮;宫丽娟;刘洪刚;吕兴春;秦宏强;郝志新;郝际超;刘勇强;李龙龙;孟宝宝;姜顺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25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系王某8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系王某8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201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系王某8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女,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系王某8妻子。 以上四原告人委托代理人付德玉,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代理人杨海涛,山东联合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永茂,绰号“老五”、“五哥”,男,1980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潍坊市奎文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9月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徐磊,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观洁,绰号“大飞”,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昌乐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9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押于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瑞丽,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明,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晓东,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昌乐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瑞启,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振,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昌乐县,住潍坊市潍城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德、李文华,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希亮,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住山东省昌乐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迎春,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宫丽娟,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住潍坊市奎文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倪明前,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洪刚,绰号“建设”,男,1980年6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昌乐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利军,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兴春,绰号“吕兵”,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昌乐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宏强,绰号“强子”,男,199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住昌乐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被告人郝志新,绰号“兵兵”,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昌乐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4日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被告人郝际超,绰号“磊磊”,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昌乐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勇强,男,1995年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昌乐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龙龙,绰号“大龙”“龙龙”,男,1988年5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潍坊市坊子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宝宝,绰号“宝宝”,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昌乐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顺升,绰号“大顺”,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昌乐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8)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茂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明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晓东、刘希亮、于观洁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宫丽娟、刘洪刚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梁振、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勇强、秦宏强、姜顺升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吕兴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佃青、代理检察员褚鲁森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被告人李永茂、宫丽娟、刘晓东、刘洪刚、梁振、刘希亮、于观洁的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朱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王某3、王某1、秦某、李某1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调取新证据为由,于2019年1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2月18日恢复审理,同年5月17日继续延期审理,同年6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永茂、宫丽娟在昌乐县境内从事高利贷业务,先由被告人刘晓东、刘希亮、张某2、刘洪刚、吕兴春等“区域经理”分区域物色借贷对象,后由李永茂、宫丽娟出资放贷,“区域经理”每月可获取利息提成,借款人无力偿还高利贷时,先由“区域经理”向借款人催债,后由李永茂出面带打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采取聚众造势、强拿硬要、辱骂、恐吓、非法拘禁、霸占汽车等方式索要高利贷,李永茂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肆意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永茂为首,以被告人宫丽娟、刘晓东、杨明、梁振、于观洁、刘希亮、张某2、刘洪刚、吕兴春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刘勇强、秦宏强、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姜顺升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为霸占他人土地,李永茂伙同杨明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占他人土地。分述如下: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 1、2013年8月1日,李永茂通过刘晓东向刘某10发放高利贷2万元,担保人为刘某4。2015年5月17日,李永茂纠集梁振、杨明、刘晓东等人到昌乐县五图街道吴家楼村中心路口西500米处,强行将刘某4驾驶的奥迪A4轿车(213000元)抢走。经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后,李永茂等人仍拒不归还。后李永茂、宫丽娟在潍坊市奎文区××小区××0元的价格将该轿车卖给济宁市梁山县李清辉等人。 2、2011年底的一天,为向王志强索要2万元高利贷,在昌乐县××街道××村××字路口,李永茂伙同他人强行驾驶王志强的红色富康轿车(张学丽和孩子坐在副驾驶上)多次撞击路边的柱子,致使轿车水箱等多处损坏(损失价值1030元)。王志强妻子张学丽被逼下跪,王志强被迫归还李永茂3.8万元钱。 3、2012年,李永茂通过吕兴春向张文军发放3万元高利贷,担保人为姜某。为索要高利贷,2012年的一天,李永茂纠集吕兴春、宫丽娟等人到昌乐县五图街道兴楼村张文军家索要债务未果,后李永茂安排孙某等人将停在张文军家门口姜某的一辆银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强行锁住,并安排人用叉车将该车偷走,后姜某交付李永茂2万元钱后将车赎回。 4、2013年,李永茂通过刘洪刚向刘永亮发放高利贷3万元。为索要高利贷,2014年至2017年期间,李永茂指使刘洪刚多次到昌乐县××街道××村刘永亮父亲刘某2家,采取恐吓、威胁、辱骂等手段向刘某2索要债务,致使刘某2夫妇不敢在家居住,被迫搬至村外鸭棚居住。刘某2被逼归还高利贷3.5万元钱后,刘洪刚仍不罢休,继续威胁、恐吓刘某2至今。 5、2012年,李永茂通过刘洪刚向王栋良发放高利贷2万元。为索要高利贷,2014年至2016年底,李永茂指使、伙同刘洪刚多次到昌乐县××街道××村王栋良父亲王某13三家,采取踹门、恐吓、威胁、辱骂等手段向王某13三索要债务,致使岳秀香脑出血瘫痪至今,王栋良有家不敢回,严重扰乱了王某13三家的正常生活秩序。 6、2013年11月16日,李永茂以索要高利贷为由,纠集他人到309国道潍坊市潍城区潘里路口,将王某2驾驶的一辆银色丰田普瑞维亚商务车(张正伟名下、328230元)强行抢走。2015年4月份一天,李永茂安排于观洁将该车过户到宫丽娟名下,后于观洁以2万元好处费诱使张正伟配合宫丽娟等人到潍坊市车管所,将该车过户至宫丽娟名下。同时,因李永茂等人多次向王某8索要高利贷,王某8于2017年被逼自杀身亡。 7、2013年7月14日,李永茂向郄西磊、郄本滕发放高利贷4万元,担保人为郄武祥。为索要高利贷,2016年2月22日22时,李永茂伙同他人到昌乐县××路××门口,强行将郄武祥驾驶的白色雷诺科雷傲越野车(鲁V9××××、106650元)抢走。 8、2010年5月前后的一天,为向刘某5索要4万元高利贷,在昌乐县爱伦堡小区工地,李永茂伙同梁振逼迫刘某5归还高利贷,李永茂持锐器打伤刘某5头部。2010年5月至2011年期间,刘某5被逼归还李永茂12万元高利贷。 9、2012年3月12日,李永茂、宫丽娟向石立华发放高利贷2万元,担保人为夏某。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10月4日11时30分,宫丽娟指使刘希亮、杨东海、程庆伟(二人均在逃)等人到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与玄武街交叉口南侧,强行将夏某驾驶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鲁GE××××)抢走。 10、2012年3月7日,李永茂通过“传斌”向王某6发放高利贷1.5万元。为索要高利贷,2014年2月23日22时许,李永茂伙同岳某将王某6骗至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与机场路路口东500米路南,强行将王某6驾驶的白色奔腾B50轿车(车牌号为鲁G9××××、75867元)抢走。经公安机关明确制止后李永茂等人仍拒不归还,后李永茂将该车转卖他人。 1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李永茂通过刘海滨向刘某6发放高利贷3万元,刘某6和刘海滨约定于2015年10月底前还清。2015年10月8日9时许,在借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李永茂指使他人到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停车处将刘某6的黑色帕萨特轿车(鲁G0××××)强行抢走。后刘某6向李永茂交纳7.5万元将车赎回。 12、2012年10月16日,李永茂通过刘洪刚向刘某13发放高利贷2万元,担保人为刘某7。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11月份一天中午,李永茂伙同刘希亮等人到昌乐县营丘镇325省道南唐老二全猪店门口北侧,强行将刘某7驾驶的蓝色福田牌五轮货车(鲁G4××××,车上载有7吨多煤、两块三星手机等物品)抢走。后刘某16向刘希亮交付14000元将车赎回。 13、2014年的一天,李永茂通过刘希亮向闫光胜发放高利贷1.5万元,刘某8是担保人。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夏天一天上午8时,李永茂安排刘希亮等人到昌乐县城濠景海岸路口西200米路北,强行将刘某8驾驶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为鲁V2××××)抢走,涉案价值5万余元。后刘某8向李永茂交付4万元将车赎回。 14、2013年,李永茂通过于观洁向刘某3发放高利贷10万元。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6、7月份一天,于观洁、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等人到昌乐县科文学府南门西刘某3家(宝城街道东风村卫生室,商住一体),采取威胁、殴打刘某3的手段,强行将刘某3家电视机、冰箱、POS机等物品(涉案价值2726元)搬走。 15、2010年8月6日,李永茂通过吕兴春向赵云坦发放借高利贷4万元,担保人张琳、程某(刘某9妻子)。为索要高利贷,2016年5月10日17时许,李永茂纠集他人到昌乐县城安信雍景湾小区地下停车场,将刘某9驾驶的一辆标致308轿车(鲁VB××××、56823元)强行抢走。后刘某9向宫丽娟汇款5万元将车赎回。 16、2016年6月27日22时许,李永茂指使他人到昌乐县安信雍景湾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事先偷配的车钥匙将鲁VB××××号轿车开走,并以此为要挟向刘某9索要高利贷,未果后李永茂将该车卖给其二哥李永财。 17、2013年,李永茂通过肖文龙向刘治全发放高利贷2万元,担保人为郭某、李某2、王某4、王某5。为索要高利贷,2014年春天,肖文龙、刘希亮等人到昌乐县宝都街道常庄村,采取故意毁坏王某5家玻璃、将李某2腿部捅伤、威胁恐吓郭某、王某4等手段向郭某、李某2、王某4、王某5索要32000余元。 18、2012年,李永茂通过刘晓东向赵永强发放高利贷2.7万元,担保人为赵光生。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李永茂纠集刘晓东等人到昌乐县宝都街道赵家埠头村赵光生家,采取威胁、恐吓赵光生的方式逼迫赵光生归还高利贷。后赵光生、赵永强被迫归还李永茂高利贷3万元钱。 19、2013年夏天,李永茂通过孙某向姜明厚发放高利贷1.5万元,担保人为王某7。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正月的一天,李永茂他人到昌乐县孤山街与方山路路口西沙宣理发店门口,强行将王某7驾驶的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车牌号为鲁G2××××)抢走。后王某7被迫向李永茂交付5万元将车赎回。 20、2012年8月14日,李永茂通过孙某向董某发放高利贷1万元,担保人为王某7。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10月15日,李永茂指使他人到昌乐县碧水龙庭,将王某7的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车牌号为鲁G2××××)偷走。后王某7被迫向李永茂交付5万元将车赎回。 21、2011年5月份,李永茂通过贾修杰向吴新舰发放高利贷2万元。为索要高利贷,2012年春天的一天,李永茂纠集杨明等人到昌乐县红河镇红河村吴新舰家,采取威胁、恐吓、殴打、强行搬走吴新舰家电视等手段逼迫吴新舰还高利贷。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吴新舰被迫归还李永茂高利贷40750元。 22、昌乐县××镇××村村民张家德自1982年至今承包昌乐县营丘镇董孟村水库边的五荒地(承包合同期限为2002年至2032年)。李永茂为霸占土地,以承包营丘镇董孟水库为由,多次采取威胁、恐吓手段阻止张家德种地,2015年春天,将张家德家的160余棵杨树苗毁坏;2015年5月,阻碍张家德收小麦;2015年秋天,阻碍张家德出姜,在阿陀派出所民警出警制止后仍强行抢走张家德卖姜钱4900元;2016年春天,再次阻碍张家德种花生;强行霸占张家德土地8亩。 23、昌乐县红河镇辛家庄村村民孟庆成自2000年至今承包营丘镇董孟村水库西北的五荒地(承包合同期限为2000年至2019年)。李永茂为霸占土地,2015年6月,采取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阻碍孟庆成种玉米,并伙同杨明、褚祥俊(在逃)等人将孟庆成雇佣的耕地拖拉机损坏(经昌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1920元),并扣住拖拉机不让孟凡友、孟庆成开走。 24、2015年6月17日,因李永茂、杨明、褚祥俊等人毁坏并扣住孟凡友的拖拉机,昌乐县红河镇党委工作人员、昌乐县公安局红河派出所、阿陀派出所民警出警制止,李永茂、杨明、褚祥俊等人拒不配合,不让孟凡友把拖拉机开走,并强行霸占孟庆成的土地。孟庆成被迫书写“放弃土地使用权”证明后李永茂方让孟庆成、孟凡友将拖拉机开走,李永茂强行霸占孟庆成6余亩土地。 25、昌乐县××镇××村村民张同顺承包营丘镇董孟村水库边的五荒地多年。2016年春天,李永茂为霸占土地,通过辱骂、恐吓等方式将正在地里干活的张同顺赶走,后雇佣挖掘机将地里270余棵三年树龄的白杨树(价值2276元)挖出,并在地里种上向日葵,强行霸占张同顺土地2亩多。 26、昌乐县××镇××村村民张世林自其父辈起承包营丘镇董孟水库东沿五荒地多年,2015年三四月份,李永茂为霸占土地,通过殴打、辱骂的方式将正在地里干活的张世林赶走,将地里的十几棵白杨树苗折断,并在地里种上向日葵,强行霸占张世林土地3余亩。 27、昌乐县××镇××村村民张世新承包营丘镇董孟村水库边的五荒地多年(承包合同期限为2000年至2020年)。李永茂为霸占土地,2015年秋天、2016年春天,先后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阻碍张世新出姜、种姜,强行霸占张世新土地2余亩。 (二)涉嫌非法拘禁罪 28、2010年,李永茂通过吕兴春向赵云坦发放高利贷2万元,担保人为于某。2010年一天中午,为索要高利贷,李永茂纠集梁振、杨明、吕兴春等人到昌乐县城南街道在水一方饭店,李永茂持刀将于某劫持到车上,采取恐吓、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于某五个小时,致使于某头部受伤,逼迫于某交付高利贷2.8万元钱。 29、2013年,李永茂通过于观洁向刘某3发放10万元高利贷。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7月11日,于观洁纠集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等人到刘某3经营的门诊内,强行将刘某3拖至一辆本田奥德赛车上,并驾车将刘某3拉至临朐县柳山镇、昌乐县红河镇等处,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刘某3借钱还债,非法拘禁刘某3七个小时,致刘某3腿部、胳膊、肩膀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 30、2013年的一天,刘晓东向刘某10发放高利贷2万元。2016年11月6日17时许,刘某10的另一债主朱某到昌乐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向刘某10索要债务,与霸占该房子的刘晓东发生争执,刘晓东纠集刘希亮、秦宏强等人,采取用刀威胁、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朱某长达四小时。 31、2014年11月4日,刘晓东和姜顺升共同设下圈套,由姜顺升物色借款人张威,后刘晓东向张威发放5000元高利贷,到还款日期时,刘晓东以忘带欠条为由故意延后还款时间,致使张威归还刘晓东7000元高利贷。2014年12月21日凌晨2时左右,刘晓东又以张威未偿还该笔高利贷为由,纠集姜顺升、刘勇强等人到潍坊市奎文区小息宾馆,强行将张威拉至昌乐县××处,对张威进行殴打并逼迫张威写下两张4.3万元欠条,非法拘禁张威三个多小时。 32、2013年,刘晓东通过刘勇强向陈某发放高利贷7万元。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为索要高利贷,刘晓东纠集刘勇强等人,强行将陈某拉至昌乐县福州商城一宾馆处,采取殴打、看管的方式非法拘禁陈某12个多小时。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33、2012年4月份的一天,李永茂通过张某2向王志强发放高利贷2万元,担保人为张龙龙和张连生。李永茂为了索要高利贷,先后纠集宫丽娟、于观洁、张某2、孟凡兵(在逃)等人到昌乐县营丘镇仓上村,采取滋扰、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张连生,张连生被迫交付李永茂2.1万元。同时,李永茂、宫丽娟、于观洁、张某2、孟凡兵等人自称黑社会,在张龙龙家居住三天,张龙龙父母被迫交付李永茂高利贷1.8万元、讨债人员生活费3000元。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张龙龙、张连生及周边邻居的正常生活秩序,使张龙龙有家不敢回。 34、2011年,李永茂通过张某2向肖义滨发放高利贷2万元,担保人为崔某2。2012年5月份一天,为向崔某2索要高利贷,李永茂纠集宫丽娟、杨明、孙某(在逃)等人到昌乐县宝都街道后东村崔某2的父亲崔某1家,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赖在崔某1家吃住四天、损坏崔某1家物品等方式逼迫崔某1偿还高利贷。公安民警出警制止后,李永茂仍到崔某1家实施犯罪行为。 35、2016年5、6月份一天,为索要高利贷,李永茂纠集刘晓东、刘希亮、刘洪刚等人到刘某3诊所,赶走病人,采取威胁、辱骂等手段逼迫刘某3偿还高利贷,并在刘某3诊所内吃住七、八天,刘某3被迫向李永茂偿还部分高利贷,刘某3的父母、女儿被迫搬至他人家居住。 36、2017年5、6月份,李永茂指使刘晓东向刘某3索要高利贷,刘晓东纠集秦宏强等人多次窜至刘某3诊所,通过在诊所内吃住、赖在诊所不走等手段迫使刘某3偿还债务9000余元。刘某3向李永茂借高利贷10万元,自2013年至案发,刘某3已向李永茂交付高利贷50余万元,但欠条仍是最初10万元,且至案发时李永茂仍组织人向刘某3索要高利贷。因李永茂犯罪集团成员多次到刘某3家中,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致使刘某3夫妇离婚、女儿学习成绩下降、父母有家不敢回。 37、2013年的一天,刘晓东向刘某10发放高利贷2万元。2014年6月份一天,未经刘某10及其父亲刘某11、母亲杨某2同意,刘晓东伙同他人强行侵入刘某10位于昌乐县××花园××号楼××单元××室的住宅,至案发,刘晓东等人一直霸占刘某10的房产,致使刘某10有家不敢回。 38、2016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刘晓东纠集刘勇强、姜顺升等人以向张威索要高利贷为名,到昌乐县碧水龙庭张威家,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逼迫张威还款,期间在张威家吃住四天。 二、成员个人犯罪 (一)故意伤害罪 39、2000年7月9日21时左右,在昌乐县××街××路××路东李某1经营的饭店门口处,因琐事李永茂和李某1发生争执,李永茂持刀将李某1捅伤。经法医鉴定,李某1伤情为重伤(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腹壁穿透创及多部位累加创口均构成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罪 40、2003年4月25日21时许,因沈大明向刘某1索要代沙点保护费未果,沈大明(已逮捕,另案处理)纠集李永茂、杨明等人至昌乐县鄌郚镇区大沂路路东刘庄村刘某1饭店,持砍刀将刘某1砍伤。经法医鉴定,刘某1伤情为轻伤(头部累计创口、面部创口均构成轻伤一级;右前臂创口创口构成轻伤二级)。 (三)敲诈勒索罪 41、2003年5月15日,李永茂伙同杨明、赵长磊(已经判刑)等人到昌乐县宝都街道尧沟劳务市场毛某所开的“海员饭店”敲诈毛某人民币40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茂、宫丽娟、刘晓东、刘洪刚、梁振、杨明、刘勇强、刘希亮、于观洁、吕兴春、秦宏强、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姜顺升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永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判处其四至六年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六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晓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希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于观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宫丽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洪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梁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勇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秦宏强、姜顺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吕兴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永茂辩称,第1起事实,刘晓东是去制止他的,宫丽娟对扣车不知情。第2起事实,是他不小心撞到路沿石的。第3起事实,是借贷纠纷。第4起事实,他不认识刘某2,没向他索要高利贷。第5起事实,他去要钱时王栋良母亲已经瘫痪在床。第6起事实,宫丽娟买车这就是一般的购车纠纷,王某8自杀跟他没有任何关系。第8起事实他没有打人。第10起事实,车是王某6自愿抵押给他的。第14起事实,与其无关。第17起事实,是肖文龙自己放钱,他不知情。第18起事实,他们没有打过人骂过人,是一般的借贷纠纷。第22-27起事实,地一直是村民自己种,没有毁坏他们种植的东西。第28起事实,他没有打过于某,也没有拘禁过他。第29起事实不知情。第30、31、32,37、38起事实,是刘晓东个人事务,跟他无关。第35、36起事实,刘某3自愿把诊所抵押给他。第39起事实,案发时间应为1998年,对法医鉴定为重伤有异议。第40起事实,他投案自首过,当时并未追究他刑事责任。辩护人指出:

一、李永茂等人不具备恶势力成就的条件,也不具备犯罪集团的条件。

二、对指控李永茂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李永茂所犯寻衅滋事罪因借贷纠纷引发。2、寻衅滋事罪第6起中,王某8自杀身亡与被告人李永茂无因果关系。3、寻衅滋事罪第14、29起属于观洁等人的个人行为,与李永茂无关。4、寻衅滋事罪第22至27起因土地纠纷引发,且当地派出所已调解处理完毕,不应再次处理。5、被告人李永茂存在坦白的情节。6、被告人李永茂的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一直在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指控李永茂涉嫌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1、被告人李永茂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是被害人没有归还高利贷所致。2、指控的第29起李永茂仅实施了放贷行为,但没有指使于观洁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向刘某3催债。3、指控的第30、31、32起是被告人刘晓东、姜顺升、刘勇强等的个人行为。

四、指控的李永茂非法侵入住宅罪没有异议。1、李永茂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系因被害人没有归还高利贷所致。2、指控的第37、38起系刘晓东的个人行为。

五、指控李永茂涉嫌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被害人的对骂行为诱发了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六、被告人李永茂持刀砍伤刘某1、敲诈毛某4000元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七、被告人李永茂自愿认罪。 被告人宫丽娟辩称,她没有非法发放高利贷,指控的第1起事实不知情,也没参与卖车;指控的第3起事实不知情,没有跟李永茂去要过钱;指控的第9起事实不知情;指控的第33起事实,是带着孩子去见李永茂;指控的第34起事实,她是后来去的。辩护人指出,一、被告人宫丽娟既未与李永茂共同出资放贷,更非本案团伙骨干成员。

二、指控宫丽娟寻衅滋事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同时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非法侵入住宅情节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免予处罚。

四、宫丽娟系初犯、无前科、如实供述,两个年幼孩子且无他人照料。 被告人刘晓东辩称,指控第1起他没去;指控的第18起赵光生和赵永强借了三万还了三万,没有吓唬赵永强,要钱就还了;指控第30起他没有非法拘禁朱某,但打过他;指控第31起没有逼张威写借条,没拘禁张威;指控第32起没有这个事儿;指控第35、36起他没有在刘某3家住,就去吃了两三次饭,后来他去刘某3那儿拿了两次钱;指控第37起是刘某10把房子抵押给他了,他已起诉,不是强行侵入住宅;指控第38起没有住四天,他当天就走了。辩护人指出:

一、刘晓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第1起扣押刘某4的奥迪A4轿车刘晓东未到现场,不能认定刘晓东构成寻衅滋事罪。第18起李永茂系催要欠款,不是无事生非,无打砸抢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刘晓东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第30起,朱某带人强行闯入刘晓东事先已入住的房屋,没有人提出要离开,不构成非法拘禁。第31起,张威主动说出位置,自愿上车,没有殴打行为,前后三个小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第32起,陈某、刘勇强、刘晓东陈述间相互矛盾,证据不充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刘晓东的行为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予从轻处理。第35起,刘某3诊所的一楼是对外开放的,不是与外界隔离的居住生活空间,不属于住宅;且刘晓东是在白天去的,没有在诊所住下,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第37、38起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四、刘晓东在公安机关打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如实陈述犯罪行为,属自首。

五、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刘晓东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 被告人刘洪刚自愿认罪。辩护人指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是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的认定有异议。被告人另外还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二、刘洪刚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在东山花园门口等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来,后如实供述,系自首。

三、刘洪刚随从他人要债,没有参与整个犯罪过程的预谋、策划,属于从犯。

四、被告人刘洪刚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并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梁振辩称,第8起我不知情;第28起他没有上车,不知道要没要到钱,也不知道李永茂有没有打于某。辩护人指出:

一、梁振仅参与三起犯罪事实,每起中所起的作用都是次要的,是从犯,并非该恶势力集团的骨干成员。

二、指控的第8起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被告人杨明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勇强自愿认罪,指控第31起,他不知道逼张威写欠条和打张威的事。 被告人刘希亮辩称,他不是区域经理,也没有主动给李永茂放贷。指控的第9起,他没有扣过夏某的车;指控的第12起李永茂让他联系刘某7弄车煤,后来他才知道车被扣了;指控第13是刘某8主动让他们把车开走的;指控的第17起他拉着肖文龙去过两次常庄,但是具体去干什么他不知道;第30起刘晓东让他去帮忙,他去的时候刘晓东在跟人撕扯,他待了一二十分钟就走了,后边的事情他都不知道;第35起他去给李永茂送过吃的,后面的事情他没有参与。辩护人指出:

一、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二、指控的第9项、12项、17项事实,与刘希亮无关。

三、刘希亮仅去停留20分钟,也不知有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诊所不属于“住宅”,且刘希亮没有在该诊所内居住,不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五、涉案被抢车辆,侦查机关当时都没有作出处理,属于经济纠纷。

六、1、刘希亮在整个犯罪过程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刘希亮系自首。3、刘希亮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于观洁辩称,指控的第6起他仅起介绍作用;指控的第14起刘某3同意用冰箱、电视机抵账,没有打他、威胁他;指控的第29起他打了刘某3,刘某3自己提出去借钱,没有拘禁他;指控的第33起因他称张龙龙母亲干某,所以他没有下车,没在张龙龙家住。辩护人指出:

一、指控的第6起事实,于观洁没有参与抢车,不构成犯罪。

二、指控的第14起事实,于观洁拉走刘某3东西是经过刘某3同意,情节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三,指控第29起事实,于观洁拘禁刘某3没有达到24小时,期间无捆绑、殴打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指控第33起事实,证据不足。五,于观洁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吕兴春、秦宏强、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自愿认罪。 被告人姜顺升辩称,第31起事情是有,但是他没有打人。第38起他没去,这件事他不知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王某3、王某1、秦某要求李永茂、宫丽娟赔偿其经济损失120万元,并返还被扣车辆。其中,医疗费5166元,死亡赔偿金7357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7648元,交通费500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907.11元,精神抚慰金25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要求刘晓东、秦宏强、刘希亮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要求李永茂赔偿其经济损失35万元。其中,医疗费574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交通费110元,误工费10079元,护理费10079元,精神抚慰金324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要求李永茂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元。其中,医疗费1645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146000元,护理费73000元,营养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7357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李永茂曾在2000年7月9日、2003年4月25日、5月15日分别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后负案在逃。2005年6月16日以李长利之名落户。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永茂、宫丽娟在昌乐县境内从事高利贷业务,采取分片放贷、谁放贷谁负责的经营模式,被告人刘晓东、刘希亮、刘洪刚、吕兴春、于观洁等人在各自熟悉的乡镇、城区范围内联系高利贷业务,后由李永茂出资,用宫丽娟或介绍人名义放贷,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介绍人可从中赚取提成,借款人无力偿还高利贷时,先由放贷人向借款人催债,催收不成时李永茂再纠集杨明、梁振等人采取暴力、威胁、辱骂、聚众造势、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索要高额财物。在放贷过程中,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永茂为首,以被告人宫丽娟、刘晓东、杨明、梁振、于观洁、刘希亮、刘洪刚、吕兴春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秦宏强、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他从2008年左右开始放贷业务,通过中间人介绍或发放小卡片的方式招揽贷款生意,借条上的放款人名字多是宫丽娟,有些写中间人的名字,也有是他自己的名字,利息一般是月12%左右,跟着他干的有刘晓东、吕兴春、刘希亮、刘洪刚、杨明、梁振、于观洁等人。催款主要是打电话恐吓、辱骂,去担保人或借款人家里耍无赖,扣车。扣车一般都是二至三人到借款人或担保人村里、单位守候,发现欠款人车辆后将车别停,向他们出示欠条,如果还不上钱将车钥匙抢下来将车开走,并告知他们凑钱赎车。 (2)宫丽娟供述证实,她和李永茂是夫妻关系,但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她和李永茂自2010年至2016年通过朋友介绍向他人放高利贷,赚取利息,放贷的对象都是昌乐的,介绍高利贷业务的有刘希亮、刘晓东,其他人记不清了。具体多少利息、不还钱怎么处理都是李永茂处理的,她不清楚。李永茂催收高利贷主要有三种方式:直接找借款人、担保人要或者扣借款人、担保人的车或者到借款人、担保人的家里要。她名下有七套房产,是她做服装生意赚的,李永茂名下有四套房产,其中三套是李长利的名字,李长利实际上就是李永茂,李永茂没有正当职业,通过向外放高利贷赚钱,李永茂买房子的钱都是放高利贷赚来的。 (3)刘晓东供述证实,李永茂和宫丽娟一起放高利贷,他、刘希亮、刘洪刚负责在外放钱,每放出一笔钱李永茂都会给他提成,李永茂给他转账的银行卡开户人是宫丽娟。钱收不回来的时候李永茂就组织其表哥、侄子、杨明、肖文龙要钱。要债方式一是带人到借款人家里不走,恐吓、逼迫对方还钱,二是抢人家车,抢车时打人或使用恐吓、吓唬等软暴力。 (4)刘洪刚供述证实,他是通过吕兴春认识的李永茂,2013年至2014年,他给李永茂介绍放贷,放贷的时候有时李永茂自己去,有时李永茂和宫丽娟一起去,李永茂跟借钱的人具体谈利息及还款周期。钱收不回来时李永茂叫着他的小弟一起去借款人家里不走,具体领着谁去他不清楚。刘晓东、吕兴春、刘希亮也给李永茂放高利贷。他们这些给李永茂放高利贷的人都是各个乡镇上有些名气的人,他们平时负责自己的片区,有借款的他们就介绍给李永茂,要债的时候借款人或担保人有车的话就扣车,或者威胁恐吓借款人、担保人的父母,或者赖在他人家里不走。 (5)梁振供述证实,他从2010年开始跟着李永茂放高利贷,跟着李永茂放高利贷的还有吕兴春、刘希亮、刘晓东、刘洪刚等人,李永茂安排借条上都写宫丽娟的名字,要回来的钱也转至宫丽娟账户。高利贷要不回来的时候,李永茂就带人去暴力催债,催债的有肖文龙、杨明、“东东”,催债时放高利贷的人也跟着去。刚开始是朋友托朋友放高利贷,后来发展成包片放高利贷,谁放出去的高利贷谁负责催收,要债的时候通过骚扰借款人亲人、扣车等方式。 (6)刘希亮供述证实,他和李永茂是初中同学,2011年的时候他听说李永茂放高利贷,他朋友有借钱的就介绍给李永茂,从中赚取差价。2013年的时候,因为给李永茂放出去的钱没要回来,李永茂让他给宫丽娟打了一张六万左右的欠条。 (7)吕兴春供述证实,他从2010年开始跟着李永茂放高利贷,李永茂脾气不好,发起火来六亲不认,在他眼中钱比感情重要,心狠手辣,经常携带刀子,社会上的人没人敢惹他。他跟李永茂在昌乐城区放高利贷,刘晓东、刘希亮、梁振、贾修杰、刘洪刚也跟着李永茂放高利贷,跟着李永茂扣车的有梁振、肖文龙、“东东”,还有一些叫不上名字。李永茂、宫丽娟是最上层,地位最高,刘晓东、刘希亮、梁振、贾修杰和他负责放贷,梁振、肖文龙、“东东”负责扣车,他们都受李永茂和宫丽娟指挥。他们从中赚取好处费。借贷人到期没还款,就找借款人和担保人扣车。 (8)于观洁供述证实,他是2011年认识的李永茂,社会上的人称李永茂“老五”,李永茂看钱很重,认钱不认人,为了钱什么也干得出来,他也给李永茂放高利贷,收不回来李永茂就骂他,给李永茂放贷的人有很多,遍布昌乐各个乡镇,有刘希亮、刘晓东、梁振、吕兴春、张某2等人。李永茂以前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反侦察能力很强,多个手机号交替使用。李永茂的媳妇叫宫丽娟,很多借条上都写宫丽娟的名字。 2、证人证言 (1)张某2证言证实,他从2011年开始追随李永茂放高利贷,李永茂做事心狠手辣,带着一帮小弟,外人看来很威风,也很害怕他,社会上的人称他“老五”。李永茂主要是放高利贷,通过放贷收回成本和利息,回收不成就扣车,利息一般是每月一毛,借条上出借人一般写宫丽娟,有时也写别人,李永茂说是因为自己是逃犯,怕被抓住。李永茂要账是通过住到借贷人家里,用锥子捅对方,言语威胁,逼对方偿还数倍于借贷金额的钱,向对方索要“出警费”。李永茂的小弟有孙某、杨明、梁振,另外还有几人他不知道名字,李永茂出来就领着这几个人,外人看来很威风,李永茂是老大。如何放贷、收贷与徐志伟的证言基本一致。 (2)徐志伟证言证实,他从2010年开始跟着李永茂放高利贷,他平时称呼李永茂“五哥”,李永茂做事心狠手辣,前科累累,在潍坊混的有头有脸了,李永茂的高利贷业务主要在昌乐。李永茂还有一个名字叫李长利,是吉林白山户口上的名字,李永茂手下的小弟有梁振、杨明、刘希亮、刘晓东、刘洪刚、于观洁、肖文龙、孙某、郭志国、李龙龙等人,他和梁振、杨明与李永茂关系最密切,其他人见了他们仨个都叫哥哥,但都听命于李永茂。李永茂每月给他开1500元工资,其他放贷的按利息的20%拿提成。郭志国和刘晓东负责在尧沟放贷,刘洪刚负责在五图放贷,吕兴春在昌乐城里和城南放贷,刘希亮在昌乐城里放贷,于观洁和张某2在马宋放贷,孙某在朱刘放贷。放出去的钱收不回来,李永茂安排分片的放贷人去催收,再收不上来李永茂会亲自组织人去催收,讨债时到借款人或担保人家里软磨硬泡,赖在人家家里不走,威胁他们,或者将借款人或担保人拉出去殴打威胁,或者抢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车辆。放贷的利息不是很确定,有时2毛,有时1毛,有时8分,要回来的钱都打给宫丽娟,放钱是也是以宫丽娟的名义放的。 (3)郭志国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徐志伟基本一致。 (4)贾修杰证言证实,他跟着李永茂干高利贷买卖。他主要负责红河这一片,帮李永茂物色借款人,催款时领着去催款。每放出一笔高利贷,李永茂会给他300到500元不等的好处费,他放出去的高利贷如果收不回来李永茂会让他还。跟着李永茂的小弟他只认识梁振。 (5)褚祥俊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李永茂、宫丽娟在潍坊市区和昌乐县放高利贷,李永茂手下小弟分两批,放贷的有刘晓东、梁振、张某2、“建设”、“吕兵”、刘希亮、“大飞”等人,要债的有他、杨明、孟凡兵、刘晓东、梁振、张某2、“建设”、“吕兵”、刘希亮、“大飞”等人。他叫李永茂“老五”,其他人都叫李永茂“五哥”,都听命于李永茂。他、杨明、孟凡兵、刘晓东、梁振、张某2、“建设”、“吕兵”、刘希亮、“大飞”等人是李永茂手下级别比较高的,刘晓东、刘希亮手下都有不少小弟。李永茂、宫丽娟出资,刘晓东在昌乐城西边乡镇放贷,梁振在昌乐城里放贷,“建设”在五图街道放贷,“吕兵”、刘希亮在昌乐城里放贷,“大飞”在哪里放贷他不清楚。李永茂混社会比较早,在昌乐很有名气。放出的高利贷收回的就给刘晓东等人提成,收不回来的就让刘晓东等人去要,实在要不回来的李永茂就带着人去要,一般是采取吓唬威胁,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家强行吃住等手段。李永茂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放贷。 (6)肖文龙证言证实,2008年开始李永茂和他老婆在潍坊市境内和昌乐县发放高利贷并暴力讨债,在社会上是大哥级别的人物,李永茂心狠手辣,认钱不认人,经常随身携带刀子,身边有很多小弟。跟着李永茂放高利贷的有他、“东东”、刘希亮、梁振、杨明。月利息一般是10%,他和刘希亮、梁振主要是在城区放贷,“东东”在主流街道放高利贷,其他人在昌乐各个乡镇放高利贷,借款人或担保人不还款,李永茂就组织人暴力讨债,主要采取扣车、吃住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家里、非法拘禁、殴打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方式。他们给李永茂介绍借款人,李永茂每月给他们2分的提成,如果借款要不上来李永茂就让他们自己写欠条。 (7)孙某证言证实,他通过李永茂的三姐夫孟凡兵认识的李永茂,他从2011年开始跟着李永茂放高利贷,李永茂认钱不认人,跟着他放高利贷的没说李永茂好的。李永茂有好几辆好车,有奔驰、大商务,在潍坊有好几套房子。李永茂手下的小弟有梁振、杨明、吕兴春、刘希亮、刘晓东、“建设”、贾修杰、“大飞”、赵长磊、徐志伟、张某2、肖文龙等,这些人没有等级之分。“建设”在五图放贷,刘晓东在尧沟放贷,吕兴春在城里和城南放贷,刘希亮在城里放贷,大飞和张某2在城里放贷,贾修杰在红河放贷,他在朱刘放贷。放贷时借款人找到他,李永茂安排人摸一下借款人的情况,并让借款人找一到二名担保人,李永茂把钱给他,他再放给借款人。放出的贷款大多是写宫丽娟的名字,李永茂所有高利贷运营都是宫丽娟管理。每放出一笔借款,他从收取的利息中赚取每月2分的提成。借款人或担保人不还钱,李永茂就采取祸害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家,威胁他们家人,抢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车,赖在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家里不走等手段要钱。借款人有时还本金的时候,李永茂不把欠条给借款人,借款人再借款不还钱时李永茂逼着借款人还所有钱。 (8)李永财证言证实,他是李永茂的哥哥,他的亲戚里没有叫李长利的。 (9)宫丽娟证言证实,李永茂还有一个名字叫李长利。 (10)宫国友证言证实,他是宫丽娟的父亲,宫丽娟的丈夫叫“老五”,他没听李长利这个名字。 (11)辛玲、王淑荣证言证实,她们均在吉林省江源区××镇××街××委生活多年,没听说过李长利这个名字。 3、搜查笔录,2018年1月30日,公安机关对宫丽娟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借条复印件、原件300余份、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 4、指纹鉴定文书证实,公安机关从李长利2018年1月8日在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所作询问笔录提取李长利指纹,经鉴定与李永茂右手食指指纹一致。 5、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李长利户籍信息、户口本、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证明证实,该李长利户口在2005年6月16日由三岔子派出所森工街一委迁入江源区石人街,但李长利不在石人派出所辖区内居住。 (2)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查封了宫丽娟名下三套房产、李长利名下三套房产、李雪梅名下三套房产。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二、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13年8月1日,李永茂通过刘晓东向刘某10发放高利贷20000元,刘某4系共同借款人。因刘某10未偿还借款,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永茂纠集被告人梁振、杨明、刘晓东等人到昌乐县五图街道吴家楼村中心路口西500米处,驾车将刘某4驾驶的奥迪A4轿车(213000元)截住,强行将刘某4、苟旭萍拽下车,将该车抢走。后经公安民警确告知后,李永茂等人拒不归还。后李永茂、宫丽娟将该轿车卖给济宁市梁山县李清辉等人。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4陈述证实,他介绍刘某10向刘晓东借款20000元,一个月利息2000元,年利率120%,刘某10收到18000元,欠条上写的是借的宫丽娟的钱。2015年5月17日15时许,在昌乐县××街道××村××路上,他的白色奥迪A4轿车被抢走,车上有三块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现金1000元,损失总价值244000元。当时被两辆车至少四名男子抢的,一辆蓝色比亚迪FO两厢轿车(鲁G6××××)和白色三菱越野车(车牌号没看清)。当时,一名男子就用砖头将副驾驶一侧车玻璃砸破了,然后打开车门子,把他女朋友拽下去,接着他们又将驾驶室门子拉开,其中戴着金链子的东北口音的男子一手掐着他的脖子,另一只手拽着他的胳膊,把他从车上拖下来,然后用手打了他的头部六七下,问他们什么事,他们都不说,其中一名男子对他说“你再问就给你一刀子”。然后戴金链子的男子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朝他的左肩打了四五下。后来这些人就开着他的车跑了。他就打电话报了警。当天下午,抢车的那些人送到派出所一张借条,他才知道是因为刘某10借钱的事抢的车。 2、证人证言 (1)宫丽娟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的一天,李永茂给她打电话让她到潍坊世纪泰华对面的农业银行,李永茂开着奥迪A4轿车到了该农行,后边又来了五六个人,李永茂跟她要了银行卡,对方给了李永茂8至9万元现金,往银行卡上转了2至3万元钱,把奥迪A4轿车开走了,具体李永茂怎么和对方谈的不清楚。该车的车主是一刘姓男子,欠李永茂的钱,李永茂把车扣了过来。 (2)荀旭萍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刘某4陈述一致。 (3)徐志伟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的时候李永茂给他打电话一起去昌乐扣车,当时李永茂开着一辆比亚迪F0轿车,车上还有杨明和梁振,往昌乐走的时候,李永茂不断接打电话,不是联系的刘晓东就是刘希亮。昌乐那帮(不是刘希亮就是刘晓东)人开着一辆越野车在奥迪车前面把车逼停了,李永茂开着比亚迪顶在了奥迪A4的后面,越野车上没下来人,李永茂摸出卡簧刀转到驾驶室那某2比划着让车主下车,但车主没下车,不知道谁摸起石头砸的车玻璃,副驾驶上还坐着一名女性,车主一看砸车玻璃下了车,不知道谁把副驾驶的那名女的拽了下来,然后上车把车钥匙拔下来了,杨明和他开着奥迪A4走了,剩下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李永茂回来之后检查了一遍车,将车上的笔记本、手机拿回了家。给我们每人分了五百块钱。 (4)毛灵光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敏(刘晓东的小弟)让他去宝通街与大沂路东边,刘晓东开着白色三菱帕杰罗拉着刘敏过来给了他一张借条,让他送到五图派出所。后来他听刘敏说送借条是因为刘晓东扣了别人的车。 (5)李玉鹏证言证实,他是昌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中队长,2015年5月17日,刘某4驾驶奥迪A4轿车载其女友苟旭萍在五图街道吴家村被四五个男青年从车上拖下来,把车抢走了,副驾驶一侧的车玻璃被砸破了,车上有三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和1000元现金。一个叫毛灵光的男子送到五图派出所一张借条,其通过17865671188警务通手机拨打156××××1434手机号码,对方自称就是叫宫丽娟。宫丽娟称刘某4的白色奥迪A4轿车的确被其安排人开走,称刘某4欠其钱,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无权管辖。他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宫丽娟立即将刘某4的白色奥迪A4轿车开到五图派出所配合调查,经济纠纷应到法院依法起诉。宫丽娟随即挂掉电话,再拨打无人接听。 (6)刘政军证言证实,他是昌乐县公安局五图派出所民警,其证实的内容和李玉鹏基本一致。 (7)孙彤玉证言证实,他是潍坊阳光外滩小区的物业经理,李永茂在该小区地下车库停过一辆奥迪A4轿车,后来李永茂把这辆车卖了。李永茂和宫丽娟在小区门口等那帮买车的,李永茂领着买车的到地下车库看的车,后来李永茂拉着她和宫丽娟到了一个农行,但他没进去,李永茂和买车的在农行里签的协议。 (8)李清辉、信敬文、张永祥证言证实,他们经营抵押车买卖,2015年10月份的时候,他们到潍坊买了一辆白色奥迪轿车,车牌号是鲁VJ××××,车主是刘某4。卖车的是一男一女,男的叫李永茂,女的叫宫丽娟,他们在潍坊城里一个地下停车场看的车,在一个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的屋里签的协议。 (9)杨某1证言证实,2018年3月份,他从孙伟手里花10万元购买了奥迪A4轿车,孙伟还给了他一张刘某4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徐国强证言证实,他从济宁梁山的一个人手里买了辆奥迪A4轿车,那某1说是从潍坊买来的,车主是刘某4。 (11)郑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徐某致。 (12)刘某10证言证实,他借了刘晓东四次高利贷。第一次是2012年,借款20000元,到手17600元,担保人刘某4,被借款人是宫丽娟;第二次借款20000元,到手17600元;第三次借款10000元,到手8800元,担保人张祥;第四次是2013年5、6月份,借款10000元,到手6800元,第2-4次的被借款人是谁忘记了。借款月息都是1毛2分。刘晓东多次打电话向他要钱,刘晓东说刘某4给他担保的20000元不向他要了,向刘某4要,要扣刘某4的车。 3、鉴定意见证实,奥迪A4车车玻璃价格1150元;奥迪A4车价格213000元;手机价格9933元。 4、辨认笔录证实,刘某4辨认出李永茂是带头抢走其奥迪A4车辆的男子(卷15P103-104);苟旭萍正确辨认出李永茂,杨某1正确辨认出孙伟,李清辉正确辨认出宫丽娟、李永茂,李永茂正确辨认出梁振,李永茂正确辨认出杨明,毛灵光辨认出让其到五图派出所送借条的男子刘晓东。 5、书证 (1)接处警综合单证实,2015年5月17日,刘某4报警及处警情况。 (2)车辆转让协议、抵押协议证实,奥迪A4轿车转让经过。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奥迪A4轿车、杨明非法所得500元被公安机关从杨某1处依法扣押。 (4)借条证实,2013年8月1日刘某10、刘某4向宫丽娟借款2万元。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2011年刘某4和刘某10共同向他借款20000元,后来刘某4又向他借款70000元或120000元,利息是1毛5或2毛,后来本金和利息都没还。2015年他领着肖龙、傻强一起去刘某4家找刘某4,在路上将刘某4驾驶的奥迪A4轿车别住,把车钥匙从刘某4手中夺过来,把车开到了潍坊。刘某4报了警,派出所联系他让他去趟派出所,他怕惹上麻烦就到派出所门口花五十元钱找了个路人将借条送到了派出所。后来刘某4没凑起钱来,没来赎车。车被他抵押给了梁山来的五六个人。庭审中称当时刘晓东是去制止他的,不是去参与扣车的。 (2)刘晓东供述证实,2013年他介绍刘某10和刘某4向李永茂借款20000元。2015年的一天,刘某4给他打电话说李永茂还有几个人把他的奥迪A4轿车扣了,他给李永茂打电话,李永茂说刘某4没还钱就把车扣了,具体怎么扣的李永茂没和他说。他告诉李永茂刘某4报了警,李永茂安排他找个人把借条送到派出所,他就让他朋友毛灵光按李永茂的安排把借条送到了派出所。他没参与扣刘某4的车。 (3)梁振供述证实,2014年的一天,他和李永茂、杨明一起去五图东侧一条土路上扣了一辆奥迪A4轿车,当时是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把该车堵住,他知道刘晓东有辆白色越野车,在去的路上也听李永茂打电话了,他猜测是刘晓东打的,他觉得这辆白色越野车是刘晓东开着。李永茂下车把该车的车玻璃砸破,他和李永茂、杨明一起将驾驶员从车上拖到地上,对驾驶员拳打脚踢,杨明把奥迪A4开走了,刘晓东也开着车离开了现场,李永茂还跟派出所民警通电话了,李永茂说是经济纠纷就挂了电话,后来李永茂安排了个人把借条送到了派出所。 (4)杨明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他和李永茂、梁振在潍坊耍,李永茂接了一个电话说刘晓东盯上了一辆奥迪A4轿车,他们三人一起开着车到了五图,路上李永茂安排他和梁振先要钱,不给钱直接把车开走。他们和刘晓东接上头后,刘晓东开着白色猎豹越野车,刘晓东带着他们找到那辆奥迪车,把奥迪车轧住,李永茂喊奥迪车车主开门,车主不配合,梁振捡了块石头把副驾驶的车玻璃砸裂了,梁振把坐副驾驶的女的拽下了车,车主也自己打开门下了车,李永茂打了车主身上好几拳,李永茂安排他把车开到了潍坊,后边的事他就不清楚了,当时车上有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台平板电脑,被李永茂拿走了。他听李永茂说车主报了警,还把欠条送去了派出所。李永茂各给了他和梁振500元钱。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2.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永茂为向王志强索要20000元高利贷,在昌乐县××街道××村××字路口,威胁、辱骂王志强。为迫使王志强还钱,李永茂不顾车上人员安危,驾驶王志强驾驶的红色富康轿车(载其妻子张学丽和孩子)多次撞击路边的柱子,致使车辆受损(损失价值10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王志强陈述证实,2011年他向张某2借了20000元钱,后来张某2向他要钱他才知道张某2的钱是李永茂的,后来张某2给他打电话说李永茂要找他谈谈,他开着车拉着媳妇孩子在南郝十字路口等的李永茂,李永茂让他还钱,他说没钱,李永茂就骂他,他说拿车顶账,李永茂拿过车钥匙上了车,开车撞到了路边的柱子上,他老婆孩子还在车上,孩子吓哭了,他媳妇从车上下来给李永茂跪下了。李永茂下车后继续骂他,说再不还钱下次把他老婆孩子撞死。后来他找了辆拖车把车拖回去了。 (2)张学丽陈述证实,她对象从张某2处借了高利贷,张某2多次找王志强要钱,2012年2、3月份的时候,张某2给王志强打电话说李永茂要找王志强谈谈,她们在黄埠路口东侧见到李永茂,李永茂把富康车门子打开,把她对象从车上拽下来了,骂王志强,从王志强手里把钥匙抢过来上了富康车,先是倒了倒车,然后猛踩油门,冲着路东边的桩子撞了上去,连续撞了好几次,她和儿子坐在副驾驶上,孩子吓哭了,她向李永茂求饶了好几次,李永茂下了车之后又冲着王志强骂,扇了王志强两个耳光,她给李永茂跪下了,李永茂让王志强抓紧把钱凑起来,凑不起来就把老婆孩子一块撞死!说完之后就领着那几个小青年一块走了。 2、证人证言 (1)张某2证言证实,2012年的夏天,王志强打电话让他帮忙去城南黄埠子路口去拖车,他到场之后才知道李永茂开着王志强的富康汽车故意撞在公路东侧的一个大理石圆球上,车灯零件散落了一地,他看见李永茂用脚跺地上的车灯部件。他帮王志强把车拖到了汽修厂。 3、鉴定意见证实,被毁坏富康轿车的损失价值为1030元。 4、辨认笔录证实,王志强、张学丽均辨认出李永茂。 5、被告人李永茂供述与辩解,他通过张某2向王志强两次放贷3至5万元,第二次的担保人是张龙龙、张连生。2012年的时候他和王志强约好在黄埠路口谈还钱的事,谈好后准备去银行,王志强好像喝了点酒,让他帮忙开车,他踩错了油门,撞到了路边的石头上。在场的还有王志强的老婆孩子。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3.2012年,被告人李永茂通过吕兴春向张文军发放30000元高利贷,担保人为姜某。为索要高利贷,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永茂纠集被告人吕兴春、宫丽娟等人到昌乐县五图街道兴楼村张文军家索要债务未果,后李永茂将停在张文军家门口姜某的一辆银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鲁GC××××,价值31200元)强行锁住,并用叉车将该车叉走。后姜某交付李永茂20000元钱后将车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姜某陈述证实,2012年的一天,他、张文建给张文军担保通过“吕兵”向李永茂借款30000元。2012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在张文军家门口,李永茂、李永茂的老婆、“吕兵”、还有一个朱刘的男青年把他的车扣了。当时,“吕兵”给他打电话让他领着去张文军家要钱,他把车停在了张文军家门口,李永茂说张文军没还钱让他还钱,他只同意承担10000元,李永茂不同意就吵吵起来了,他想去开车走,发现他的现代伊兰特轿车被李永茂安排人锁了,后来他没办法就走了。过了几天他发现车不在张文军门口了,张文军说被李永茂用叉车叉走了。李永茂让他拿30000元赎车,后来他给了李永茂25000元把车赎回来了。 2、证人证言 (1)张文军证言证实,2012年他向吕兴春借30000元高利贷,后来没有偿还能力,吕兴春多次上他家催债,后来他才知道他欠的是潍坊“老五”的钱。“老五”领着四五个耍孩子到他家要债,他在外边躲债,吕兴春打电话威胁他说要绑他孩子,他就回家了。“老五”让他把担保人叫来,姜某开着车来的。李永茂指使人将姜某的车扣住,姜某趁机跑了,“老五”把车扣了,先是安排人把方向盘锁了,“老五”领着人在他家门口看了六七天车,后来“老五”用叉车把车偷走了。姜某好像给了李永茂2万元将车赎回来了。 (2)肖文龙证言证实,他不认识张文军、姜某,没有跟着李永茂去过五图兴楼村索要过高利贷,但他听李永茂说过其去五图一个村里扣了辆现代轿车,是用叉车叉走的,具体怎么扣的,扣的谁李永茂没和他说。 (3)孙某证言证实,2012年的一天,他到五图兴楼村给李永茂送利息,看到李永茂、“吕兵”等三四个人扣了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李永茂用锁将伊兰特轿车锁住了。 3、鉴定意见证实,车辆价值为31200元。 4、辨认笔录证实,姜某辨认出扣其车辆的男子孙某、吕兴春、李永茂、宫丽娟。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2010年他通过吕兴春向张文军和姜某借款30000元,月息1毛2,两人未还钱。他和吕兴春去张文军家催款,姜某正好也在张文军家,他将姜某驾驶的伊兰特轿车扣住了,后来他雇了辆叉车将该车弄到了朱刘魏家庄。姜某给了他15000元利息把车赎回去了。 (2)吕兴春供述证实,2012年的时候,张文军通过他介绍借了李永茂30000元钱,因张文军借款后还的利息太少,李永茂找张文军要钱,但没要到。李永茂就和他、宫丽娟、肖文龙、“东东”一起去了张文军家,姜某正好也在,姜某的现代伊兰特轿车停在张文军院门口,他们向张文军和姜某要钱没要到,李永茂想扣姜雷鸣的车,他故意去和姜某说话,李永茂用锁将伊兰特的方向盘锁住。他因为要去济宁就先离开了。他到济宁第四天的时候,李永茂打电话说准备把车叉走,他帮忙联系了叉车。后来姜某给了李永茂25000元钱把车赎回去了。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4.2013年,被告人李永茂通过刘洪刚向刘永亮发放高利贷30000元。为索要高利贷,被告人刘洪刚多次到昌乐县××街道××村刘永亮父亲刘某2家,采取恐吓、威胁、辱骂等手段向刘某2索要债务,刘某2被迫归还高利贷3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2陈述证实,2013年左右,他儿子刘永亮借了刘洪刚50000元高利贷,他大儿子刘永明是担保人。2013年刘永亮跑了之后,刘洪刚就领着人去他家里催债,踹他家的大门,冲着他和他对象骂骂咧咧的,后来被逼得没办法就搬到南边地里的鸭棚里住去了。刘洪刚还是带着人去找他们老两口催债,也是既骂又吓唬。刘洪刚见他们没钱就跑到刘永明那某2催债,后来实在是没办法了,他和刘永明凑了35000元给了刘洪刚,刘洪刚依旧经常去要债。 2、书证 (1)谅解书、证明证实,刘某2对刘洪刚的行为表示谅解。 3、被告人刘洪刚供述证实,刘永亮通过他介绍向李永茂借款30000元,刘永亮没有还钱联系不上了,他去刘永亮家踹门,没找到刘永亮,后来他听说刘永亮的父母在鸭棚住,他多次去找刘永亮父母要钱,骂刘永亮的父母,刘永亮的父母还了他35000元钱。李永茂安排他这么去要钱的。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5.2012年,被告人李永茂通过刘洪刚向王栋良发放高利贷20000元。为索要高利贷,2014年至2016年底,被告人李永茂伙同刘洪刚多次到昌乐县××街道××村王栋良父亲王某13三家,采取辱骂等手段向王某13三索要债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王栋良陈述证实,2012年7月3日下午,他通过刘洪刚向李永茂借了20000元高利贷,担保人王强,扣除利息收到15200元。他一共交了6个月的利息钱,共计14400元钱,之后就没再还过利息,也没还上本金。李永茂和刘洪刚领着人去他郭王庄村的房子想搬东西顶账,他父亲挡着没搬走。2013年3月15日晚上,李永茂和刘洪刚及另外四五个人在西尖庄附近一个吃鹅的饭店里吃饭,逼他写了两张欠条,一张15000元,一张10000元。2016年夏天的时候,刘洪洪带着七八个人一起去他位于贵和社区6号楼的房子里闹,不让他装修。 (2)王某13三陈述证实,他儿子王栋良借了“建设”20000元高利贷,现在在外面躲债,常年不回家。从2014年左右开始,“建设”经常去他家要债,一直到他对象瘫痪后就没再来过。“建设”去要债领的人数不固定,那些人他都不认识。骂他、威胁他、踹他家大门。 2、书证 (1)谅解书、证明证实,王某13三、王栋良对刘洪刚的行为表示谅解。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王栋良欠他的钱没还,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这笔钱是通过刘洪刚放出去的,他和刘洪刚去王栋良家要过钱,只有王栋良父亲在家,他们就走了。 (2)刘洪刚供述证实,王栋良通过他介绍借了李永茂20000元钱,王栋良没有还钱,他和李永茂去王栋良家要过三次钱,只有王栋良的父母在家,李永茂就骂王栋良的父母。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6.2013年11月16日,因王某2之子王某8欠李永茂高利贷未还,被告人李永茂趁王某2向其借钱之机,纠集他人到309国道潍坊市潍城区潘里路口将王某2驾驶的一辆银色丰田普瑞维亚商务车(登记车主张正伟、价值328230元)强行抢走。2015年4月份一天,李永茂通过于观洁联系张正伟,给张正伟20000元好处费,张正伟将该车过户到宫丽娟名下。该车现扣押于昌乐县公安局。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8的死亡与李永茂等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他从岳某处借过三次高利贷,月利都1毛5分。第一次借款已经还清。第二、三次借款还款期限还没有到期,他又找岳某借钱,岳某给他联系了一个潍坊的人借款,约好在潘里附近见面。在309国道潘里路口北边,对方来了两辆车把他的普瑞维亚商务车堵住了,从车上下来四五个男青年,其中领头的男子东北口音,给他看了一张他第三次借的2000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并说找他是因为他儿子王某8借的190000元的事。这些小青年把他从车上拽下来,将他的丰田商务车抢走了。 2、证人证言 (1)宫丽娟供述证实,她听李永茂说过王某2和王某8,李永茂借给他们多少钱、有没有还钱她都不清楚。2013年的时候李永茂把王某2的丰田商务车开了回来,怎么弄回来的她不清楚。2015年的时候,李永茂通过于观洁找到了该车的车主张正伟,她给了张正伟10000元好处费把车过户到了她名下。 (2)徐志伟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潍坊市309国道、潍城区潘里街道的一个十字路口附近,他、李永茂、“龙龙”、“傻强”、“贝贝”扣了一个五六十岁的男子的车。李永茂开着奔驰越野车去的,李永茂将车停在丰田商务车前面,然后他们都下了车将丰田商务车围住,李永茂将借条给车主看了下,告诉车主其儿子欠钱没还要扣车,李永茂安排“龙龙”、“傻强”、“贝贝”把车主从车上拖下来,他和李永茂上了商务车把车开走了。 (3)殷德强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他接到了“龙龙”电话,说去帮“五哥”抢个车,“龙龙”在电话里一直强调说这事是经济纠纷不犯法,并且“五哥”答应事成后每人分200元的好处费,他就同意了,他们在四平路的一家服装店会合,“五哥”开着奔驰车拉着他、“龙龙”、徐志伟去了潍城潘里街道。“五哥”和他们说有个人欠钱不还,抢车的事公安局不管,让他们放心抢车。他们在潘里街道的一个路口停车,路口边上停着一辆银白的丰田商务车,“五哥”开着奔驰直接将车顶到了那辆丰田商务车的车前头,然后他们四个人都下了车,将那辆丰田商务车围住了,“五哥”转到商务车的驾驶室,拿着一张借条复印件朝着驾驶室半大老头说了一顿,让那名半大老头下车,那名半大老头不下车,然后“五哥”让他们把那名半大老头弄下来,他和“龙龙”就打开车门把那名半大老头从车上架下来了,“五哥”从那名半大老头手里将车钥匙夺过来的,然后“五哥”和徐志伟就上了那辆丰田商务车,开着那辆丰田商务车走了,“龙龙”开着那辆黑色奔驰越野车拉着他走了。 (4)肖启荣证言证实,他是济南人,绰号“龙龙”,他不认识李永茂等人。 (5)刘晓东证言证实,李永茂的丰田面包车是有人借了李永茂的高利贷还不上,被李永茂弄来的,具体是抢来的还是抵押来的他不清楚。 (6)于观洁证言证实,他在2015年之前就认识张正伟,但接触不多,2015年4月的时候,李永茂让我联系上张正伟给丰田商务车过户,张正伟答应给20000元就帮忙过户,他开车带着张正伟、郝际超、一名陌生男子和一名女网友一起去的潍坊。到潍坊车管所见上李永茂和宫丽娟,张正伟把车过户给了宫丽娟。 (7)郝志新证言证实,2015年的一天,于观洁叫着他和郝际超一起去潍坊看守所给刘旭东存钱,后来接上一个男的,同行的还有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在半路上下了车,到了潍坊车管所他在知道是去过户车,于观洁跟他和郝际超说看着这名男子别让其跑了。 (8)郝际超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郝志新基本一致,还证实当时开着丰田商务车去过户的是一个女的。 (9)张正伟证言证实,王某2是他二舅。他二舅有一辆丰田商务车登记在他名下。2013年因为他表弟王某8借高利贷,王某2的车被人抢走。2015年4月份,于观洁找到他,说债主给他20000元,让帮忙过户,他因缺钱用就同意了。于观洁开车拉着他到潍坊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车过户给了宫丽娟。于观洁还拉了二男一女和他一块去的,宫丽娟一方也去四、五个人,其中有宫丽娟的对象。 (10)岳某证言证实,王某2找到他向他借钱,他就把王某2的情况和李永茂说了,李永茂同意借钱给王某2。他把李永茂的电话号码给了王某2,王某2单独和李永茂联系的。过了一段时间,李永茂给他打电话说王某2欠钱没还把车扣下了。 (11)王某8证言证实,他通过肖凯借了一个姓李的170000元钱,后来他没还钱,他父亲王某2的普瑞维亚车被扣走了。 3、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2被抢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价格为328230元。 4、辨认笔录证实,张正伟辨认出其过户丰田商务车给一女子,该女子为宫丽娟;过户车辆的人有李永茂;张正伟辨认出带其去过户车辆的男子于观洁。 5、书证 (1)借条证实,王某2借款情况。 (2)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等证据证实,该车购买时间为2012年8月8日,登记车主为张正伟。 6、被告人李永茂供述证实,2012年或2013年的时候,王某2向他借了100000元,月利息1毛5,一直没还钱,后来王某2又向他借款20000元,他假装同意把王某2骗到了潘里镇路口附近,他和傻强、肖龙一起去的,他让王某2还钱,王某2没钱,他就把王某2的普瑞维亚车钥匙夺过来把车开到了潍坊。这辆车的车主是张正伟,实际使用人是王某2,后来他妻子宫丽娟看中了这辆车,于观洁联系张正伟,过户前给了张正伟20000元,过户后又给了280000元,张正伟把车过户到了宫丽娟名下。 7、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住院收费票据一张、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7.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永茂向郄西磊、郄本滕发放高利贷40000元,担保人为郄武祥。为索要高利贷,2016年2月22日22时,被告人李永茂伙同他人到昌乐县宝昌路强行将郄武祥驾驶的白色雷诺科雷傲越野车(鲁V9××××、价值106650元)抢走。该车现扣押于昌乐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郄武祥陈述证实,2012年夏天,他和郄本腾给郄西磊担保向李永茂借款,放款人是个女人的名字。2016年正月十五晚上,他朋友在一街的一个KTV喝醉了让他去接,他停下车后被四、五个小青年从车上拽下来,把车钥匙夺了去将车抢走了,他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告诉他有个小青年送了张借条复印件去,担保人上有他的签字,他才知道是李永茂干的。他先后通过李学军、刘希亮找李永茂协商,都没把车要回来。 2、证人证言 (1)郄本腾证言证实,他和郄武祥给郄西磊担保向李永茂借款40000元(实际收到36000元),借条上是宫丽娟的名字,他当时在借款人后边签的字。李永茂曾给过郄西磊一个账户,户名是宫丽娟,郄西磊把利息打到了这个账户上。2016年正月十五晚上,郄武祥的一辆白色雷诺越野车被李永茂抢走了。 (2)郄西磊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郄本腾一致。 (3)徐志伟证言证实,李永茂给他打电话去扣一辆雷诺越野车,李永茂开车接上他,杨明也在车上。找到那辆车后,他和杨明下车到雷诺车的驾驶室旁边,把驾驶室的车门打开,车主下了车,车没有熄火,那个车主一下车,杨明接着上了车开着就跑了,他跑上了李永茂的车,李永茂拉着他回了潍坊。 3、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抢雷诺越野车价格为106650元。 4、被告人李永茂供述证实,2012年郄武祥向他借款40000元,郄西磊为共同借款人,后来一直没还钱,他和肖龙盯上郄武祥并在郄武祥开车时把其别住让其还钱,郄武祥说没钱,他就把郄武祥的车钥匙抢过来,把车开到了潍坊。车停到了康城公寓的地下停车场,现在什么情况他也不清楚。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8.2010年5月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李永茂聚集被告人梁振在昌乐县爱伦堡小区工地采取殴打手段逼迫刘某5归还40000元高利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5陈述证实,从2009年至2010年初,他先后4次从李永茂处借了40000元左右高利贷,第1次是通过刘某12借的,后3次是他自己联系的李永茂,刚开始的时候他按照月利息1毛还利息,到了2010年春节后还不上了。2010年5月前后的一天,李永茂联系他在昌乐爱伦堡工地见面,梁振也在,见面后李永茂催他还钱,并打了他头部左侧几拳,他头部就流血了,李永茂让他回去想办法还钱。梁振在现场一直没有说话,也没有打他。后来他连本带利一共还了李永茂120000元。 2、证人刘某12证言证实,2009年,刘某5通过他向李永茂借了10000元高利贷,具体借款日期、借款利息、借款期限、李永茂是否找刘某5索要过借款他不清楚。 3、辨认笔录证实,刘某5辨认出他向李永茂借款的介绍人是刘某12。 4、借条复印件,证实2010年7月20日刘某5处借款15300元。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梁振供述证实,2010年的时候,刘某5通过大涛借了李永茂高利贷,刘某5还不上钱,李永茂把刘某5打了。当时他也在场,但他没有动手打人。 (2)李永茂供述证实,他不认识刘某5,刘某5有没有借过高利贷他没有印象了。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9.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永茂、宫丽娟向石立华发放高利贷20000元,担保人为夏某。2015年10月4日11时30分,为索要高利贷,被告人宫丽娟指使杨东海、程庆伟(二人均在逃)等人到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与玄武街交叉口南侧,强行将夏某驾驶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鲁GE××××,价值69200元)抢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夏某陈述证实,2012年的时候,石立华向宫丽娟借款20000元,当时是石立华领着宫丽娟和一个男青年去的他家,他同意作担保人。2015年的时候,他外甥李长亮也给人担保了个钱,让人把借款人的车扣走了,他外甥让他帮忙协调此事。他外甥给了他刘希亮的电话,刘希亮告诉他李永茂想当面感谢他,他开车拉着刘希亮到了北宫街西边的一条南北路上,他看到他外甥伙计的现代轿车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四五个男青年,他把40000元钱给了这些男青年,男青年把现代轿车的车钥匙给了他。然后这些男青年,驾着他胳膊把他驾到路边,其中一名小青年上了他的车开着就窜了,给他看了一张借条复印件,是2012年他给石立华担保的20000元,那帮小青年就走了。他报警后,宫丽娟向他要180000元,公安机关说是民事纠纷没有处理。 2、证人证言 (1)刘希亮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夏某找他帮忙联系李永茂把刘某8的车赎回来,他给李永茂打电话,李永茂让夏某去潍坊一个地方去赎车,具体什么地方忘了。夏某开着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拉着他到了潍坊,他给李永茂打电话说到了,一会杨东海开着那辆凯美瑞轿车拉着程庆伟还有另外两个男子来了。下车后,其中一名男子问夏某是不是姓夏,然后夏某把钱给了这名男子,那名男子就把凯美瑞轿车的钥匙给了夏某。然后杨东海过来拿着张借条给夏某看了看,问夏某有没有这么个事,夏某说有,然后杨东海等人就上了夏某的本田雅阁轿车把车开走了。 (2)石立华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时,他通过贾修杰向宫丽娟借款20000元,宫丽娟让他找担保人,他就和宫丽娟、贾修杰一起到了夏某家里,夏某同意给他当担保人。宫丽娟扣下当月利息,给了他18000元。之后他每月向宫丽娟农银卡打款2000元,打了10个月,之后没再打款。一个自称老五的人曾给他打过两次电话要钱。2015年秋天,夏某和他说,因为给他当担保人其本田雅阁轿车被人抢走了。 (3)李长亮证言证实,2015年左右,他给刘某8担保借过高利贷,刘某8没有还钱导致车被扣走了,他舅舅夏某帮刘某8去赎车时,被放高利贷的人把夏某的本田雅阁轿车抢走了。 (4)程庆伟证言证实,2015年10月4日9点左右,宫丽娟给他打电话说别人借了钱不还,叫他帮忙将对方的车抢过来。上午11点,两个人开车接上他一起去了宫丽娟告诉他们的地点,他们将车停在夏某的车前面,接他的两个男子下车后和夏某握手、说话,还拿出钱来点钱。说了会儿话后,去接他的男子就把夏某的轿车开过来,他们就一起走了。 (5)刘某8证言证实,2015年10月的一天,李长亮联系他说其舅舅夏某帮忙去赎车,夏某带着他一起到了刘希亮的店里,刘希亮联系李永茂之后说准备40000元钱,他同意了。刘希亮让夏某开着本田雅阁车去潍坊赎车,他让他朋友开车拉着后到的潍坊,他的丰田凯美瑞赎回来了,夏某告诉他其本田雅阁轿车被李永茂等人抢走了。 3、鉴定意见证实,车辆价值为69200元。 4、书证 (1)借条一份证实,2012年3月12日石立华向宫丽娟借款20000元,夏某做担保人。 (2)受案登记表证实、接处警登记表,夏某在车辆被抢后报警。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石立华找他借过钱,夏某是担保人,后来石立华找不到了,他就向夏某要钱。有一次夏某开着本田雅阁轿车到潍坊找他借钱,他就把夏某的车扣了,领着谁扣的车忘记了,夏某一直没去赎车,他就把车抵押出去了,抵押给了谁忘记了。 (2)宫丽娟证言证实,2012年3月12日,石立华借了她20000元,夏某是担保人,她一直找不到石立华和夏某要钱,直到2015年10月4日,她通过朋友知道夏某来潍坊,就找了她表弟程庆伟和杨东海把夏某的车给开回来,并把借条、担保的条及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他俩。2015年10月4日上午,程庆伟和杨东海就到了潍坊市北宫街附近将车开了回来。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10.2012年3月7日,被告人李永茂向王某6发放高利贷15000元。为索要高利贷,2014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永茂将王某6骗至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与机场路路口东500米路南,纠集多人强行将王某6驾驶的白色奔腾B50轿车(车牌号为鲁G9××××、价值75867元)抢走。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拒不归还该车辆。该车现扣押于昌乐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6陈述证实,2012年3月7日,他通过传斌介绍向李永茂借高利贷15000元(实际到手13700元),其前女友华文青和牟景业给他做的担保。当时宫丽娟也在,被借款人是宫丽娟。他还了三个利息共计9000元后,找不到李永茂、宫丽娟了,就没有再还利息。2014年2月23日晚7点左右,他给岳某打电话想借2000元钱还车贷,岳某给他联系了一个叫张某3的男子。他开车到约定地点见面后,张某3打了个电话来了两辆车,一共七八个男青年,其中一个是李永茂,李永茂让他拿100000元钱,否则扣他的车,他不同意,李永茂把他拽到了他的车后面,其他人也跟着过来了,其中有一个人手里提着棍子,有一个人手里拿着把刀子,李永茂拿出张纸来,让他写张5000元的借条,以他奔腾B50作为抵押,并让他借款日期往前提了几天,他因害怕就写了。李永茂从他手里把钥匙抢过去,让一个男青年开着跑了。李永茂告诉他想要车明天拿100000元钱来,然后他们就走了。第二天他给李永茂打电话要车,李永茂说让警察找他、后来就联系不上李永茂了。 2、证人证言 (1)徐志伟证言证实,李永茂给他打电话让他叫人扣车,李永茂让他联系张某3,让张某3拉着他和程庆伟去宝通街与其会合。他们在坊子区找上的那辆白色奔腾B50轿车,张某3的车和李永茂车一前一后把那辆奔腾B50轿车堵住,他们就都下车了,有手里拿刀的,还有手里拿稿柄的,然后就把那辆车围住了。那名胖司机下车问怎么回事,李永茂拿出借条来给那名司机看了看,然后李永茂一把就将车钥匙夺过来丢给了他,他和程庆伟先开车走了,后面的事是李永茂和那名胖司机谈的,具体怎么谈不清楚。 (2)高瑞芹证言证实,2014年2月23日晚上,她儿子的奔腾B50轿车被抢走了,派出所民警给一个叫宫丽娟的人打电话,宫丽娟态度蛮横,并挂了电话。 (3)邱恩坤证言证实,王某6于2014年2月23日21时45分报警称李永茂伙同五个男子将其骗至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爱雷特会所门前,持刀威胁逼其书写欠条,然后将其奔腾B50轿车开走。他电话联系宫丽娟,其称车是她与李永茂抢的,并说王某6欠钱不还才将车抢走的,他告知宫丽娟经济纠纷到法院处理,责令宫丽娟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将轿车返还,宫丽娟拒不服从,并挂断电话。 (4)张某3证言证实,他帮李永茂把一个借钱男子骗到潍坊,李永茂和徐志伟把这个人的奔腾B50车扣了。 (5)王某9证言证实,谭文广让我帮忙买辆便宜车开,他看到“腾飞”在他的一个同学群里发布了一条卖一辆奔腾B50轿车的抵押车信息,价格为36000元,他告诉谭文广该车价格为42000元,谭文广同意了。他就去青岛买了这辆车。该车车牌号是鲁G9××××,车主是昌乐县人。 (6)谭文广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他从王某9手里购买了一辆抵押车奔腾B50,花了42000元,车牌号是鲁G9××××,车主是昌乐县人。 (7)张春亮证言证实,他之前开过一辆奔腾B50轿车,是他朋友张某3借给他开的,张某3说这辆车是一名叫“老五”的东北男子放高利贷抵押给“老五”的,张某3找他来开车的时候说“老五”准备30000元钱把车卖了,卖给谁他不清楚。 (6)岳某证言证实,2014年的春天,王某6向他借钱,他联系了李永茂。李永茂和他说王某6还欠他钱没还,李永茂就问他王某6有车没,他告诉李永茂王某6平时开着一辆奔腾轿车,李永茂让他帮忙把王某6骗到潍坊,李永茂还给他提供了一个手机号,他把手机号给了王某6。过了一段时间,李永茂打电话告诉他事办成了,车已经扣了。后来王某6也给他打电话,问他给放高利贷的是谁,他装作不认识李永茂。后来王某6报了警,奎文分局的民警找到他,给他制作了一份笔录,他当时说了假话,说了个刘守禄的名字,提供了一个假手机号。 (7)华文青证言证实,2012年的时候王某6借过一个女的15000元钱,借条上的名字是宫丽娟,这个女的30多岁,当时抱着个孩子。 (8)臧某证言证实,他网名“腾飞”。他是通过刘伟向周亮购买了一辆奔腾B50轿车,车主是潍坊人,车牌是鲁G牌照。他通过微信朋友圈将该车卖给了莱阳的一名男子,该男子到青岛把车开走了。 3、辨认笔录,王某6辨认出抢车的其中一名青年为孙某;孙某辨认出带头抢车的男子为李永茂;王某9正确辨认出其购买奔腾B50车辆的男子“腾飞”为臧某。 4、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抢奔腾B50轿车价格73867元。 5、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2月23日,王某6车辆被抢后报警。 (2)借条证实,2012年3月7日,王某6向宫丽娟借款15000元,担保人为牟景业、华文青;2014年2月18日,借款5000元,以鲁G9××××作抵押。 (3)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证实,被抢奔腾车辆登记车主为张男(王某6之妻),登记日期为2012年9月27日。 (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从谭文广处扣押奔腾B50轿车一辆。 6、被告人李永茂的供述与辩解,他没有扣王某6的车,是王某6借他钱把那辆奔腾B50轿车当做抵押物押给了他,当时王某6是向他借了25000元钱,签了抵押协议。后来王某6没还钱,他又把车转押给了青岛即墨的一名男子了。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1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李永茂通过刘海滨向刘某6发放高利贷30000元。2015年10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永茂指使他人到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停车处将刘某6的黑色帕萨特轿车(鲁G0××××,价值117300元)强行抢走。后刘某6向李永茂交纳75000元将车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6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他向刘海滨借款30000元,实际到手27000元,在2015年6、7月份他还了刘海滨10000元,重新打了张22000元的借条。2015年10月8日9时许,在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他开着黑色帕萨特轿车准备去干活,过来三个小青年出示了一张借条复印件后把他的车开走了。他打电话找刘海滨,刘海滨让他找刘希亮,刘希亮说抢车的人要80000元。到年底的时候,他给对方打了75000元或者是80000元钱,一男一女开着一辆奔驰越野车把车钥匙给他送来的,他到阿陀加油站把车开回去了。 2、证人证言 (1)刘海滨证言证实,2013年的时候,刘某6向他借款30000元,后来还了他8000元,剩下的还不上了。他让刘某6从别人那借钱还账,并和刘某6说借李永茂的,刘某6同意了,这样就重新打了个22000元的借条。李永茂多次催他找刘某6要钱,他都没找到刘某6,后来李永茂安排杨明把借条拿走了。到了2015年的时候,刘某6说车被人扣了,他打电话问李永茂,李永茂不让他管,让刘某6找刘希亮,并给了他刘希亮的电话号码,他把电话号码给了刘某6。后来他和刘某6、刘某6的哥哥一块去阿陀农村信用社把钱打到了宫丽娟账户,把车赎回来了。刘某6打了多少钱他不清楚。后来李永茂给了他6000元钱。 (2)刘希亮证言证实,他帮刘某6赎过一辆帕萨特轿车,给了他2000元好处费,但是因为钱数没谈成,没把车赎回来,后来车有没有赎回来他不清楚。 3、鉴定意见证实,车辆价值为117300元。 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刘海滨6000元,刘希亮2000元违法所得。 5、被告人李永茂供述与辩解,2013年刘某6通过刘海滨向他借款3万元,一直没还本金和利息。2015年下半年他和肖龙、“傻强”到刘某6居住的小区将刘文龙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别住,刘某6说没钱,他就把刘某6的车开到了潍坊,后来刘某6通过刘海滨、刘希亮找他,向他还了本息75000元,他和宫丽娟一起去把车还给了刘某6。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12.2012年,李永茂通过刘洪刚向刘某13发放高利贷20000元,担保人为刘某7。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11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永茂安排刘希亮给刘某7打电话买煤,让刘某7去昌乐县营丘镇325省道南唐老二全猪店门口北侧,后李永茂伙同他人强行将刘某7驾驶的蓝色福田牌五轮货车(鲁G4××××,价值9800元)抢走。后刘某7父亲刘某16通过刘希亮向李永茂交付14000元将车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7陈述证实,2012年夏天,他给刘某13担保向刘洪刚借款20000元。过了一年多,刘洪刚找他要钱,他说没钱,让其去找刘某13。2015年11月的一天下午,一个电话尾号是123123的陌生电话打电话买煤,他开着货车拉着一车煤到马宋唐老二全猪店门口。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和四、五个二十岁左右的小青年在那某2等着,那个三十多岁的男子给我拿出一张刘某13借款的借条复印件对他说刘某13还不上钱要扣他的车,然后将他父亲从车上拽下来把车抢走了。他去找刘洪刚,刘洪刚让他找刘希亮,他一看刘希亮的手机号就是打电话骗他去马宋的那个123123的手机号,他父亲交了14000元把车开回来了,车上的7吨煤、一把铁锨、24平米篷布、电子秤、一台喊话器、两块三星手机都没有了。 2、证人证言 (1)刘希亮供述证实,2015年冬天的一天,李永茂给他打电话给了他一个刘某7的电话号码,让他打电话说要车煤,他没多想就打了,后来他才知道李永茂是把刘某7骗出来扣他的车。他用158××××3123的手机号给刘某7打的电话,李永茂又给他打过电话说让刘某7去营丘镇“唐老二全猪”门口,他转告了刘某7。李永茂和谁去扣的刘某7的机动三轮车,怎么扣的他不知道了,后来他才知道李永茂不是真买煤。刘某7的父亲通过他的一个朋友问他怎么才能把他的三轮车要回来,他联系了李永茂,刘某7的父亲给了他14000元钱,他和刘某7的父亲到营丘镇董孟水库把钱给了李永茂后,刘某7的父亲把机动三轮开了回去。刘某7的父亲只赎回去一辆空车。 (2)刘某13证言证实,2012年夏天,他找刘洪刚借款20000元,扣除当月利息2000元,到手现金18000元,月利息2000元。放款人宫丽娟,担保人刘某7。利息还到2015年下半年,刘洪刚多次找他要钱,一共还了刘洪刚50000元左右。2015年11月份,刘某7打电话告诉他车被扣了,他找刘洪刚,刘洪刚不承认车是他扣的,后来刘某7的父亲拿了10000多元钱把车赎回来了,但车上的煤和干活的工具都没了。 3、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福田农用车价值9800元。 4、辨认笔录证实,刘某7辨认出扣押其车辆的男子是李永茂;手机尾号为123123的男子给其打电话让其送煤并在扣车后给其赎车,该男子是刘希亮。 5、被告人李永茂供述证实,刘某13欠他钱没还,担保人刘某7贩煤,他就打着要煤的幌子把刘某7骗到了马宋,他和肖文龙把刘某7的车扣了,车上有一车煤,扣车时刘某7也没有反抗,他把车上的煤拉到了其母亲那某2。后来刘某7通过刘希亮找他拿了8000元钱把车赎回去了,车上的两三吨煤顶了1500元利息。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13.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永茂通过刘希亮向闫光胜发放高利贷15000元,刘某8是担保人。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夏天一天上午8时,被告人李永茂安排被告人刘希亮等人到昌乐县城濠景海岸路口西200米路北,强行将刘某8驾驶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为鲁V2××××,价值50300元)抢走。后刘某8通过夏某向李永茂交付40000元将车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8的陈述证实,2014年的一天,闫光胜通过刘希亮向李永茂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13500元),他和李长亮是担保人。因为忘了偿还利息,2015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刘希亮给他打电话说一起去找闫光胜要钱,他开着凯美瑞轿车到了昌乐县城濠景海岸路口西200米路北人行道处,刘希亮和两个男青年一起去的,刘希亮把他叫到面包车上谈还钱的事,两个男青年趁机将他的车开走了,刘希亮说是李永茂安排的。刘希亮让他联系杨明赎车,他给了杨明2000元钱后没见到车。他联系李永茂,李永茂让他拿80000元赎车,他不同意想报警,后来他母亲说有几个陌生男青年拿着刀子到玉皇庙村其家中吓唬威胁,他便没敢报警。后来,在英轩实业南门杨明又逼他写了一张15000元欠条。2015年10月份,他通过夏某花40000元将车赎回。 2、证人证言 (1)杨明证言证实,2015年的一天,李永茂安排他收过刘某82000元钱,说是赎车的钱。过了两三个月,李永茂又安排他和刘晓东去农贸城找刘某8,刘某8写了张借款15000元的欠条。以上钱和欠条都给了李永茂。 (2)夏某证言证实,2015年的时候,他外甥李长亮也给人担保了个钱,让人把借款人的车扣走了,他外甥让他帮忙协调此事。他外甥给了他刘希亮的电话,刘希亮告诉他李永茂想当面感谢他,他开车拉着刘希亮到了北宫街西边的一条南北路上,他把40000元钱给了男青年,男青年把现代轿车的车钥匙给了他。 3、鉴定意见证实,车辆价值为50300元。 4、借条证实,2015年8月14日刘某8书写的15000元的借条。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2014年,他向刘某8和闫光胜发放高利贷15000元,月利息10%,刘某8和闫光胜一直未还款。2015年,他在昌乐县城碰到刘某8驾驶他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他让刘某8还款,刘某8说没钱,他就把刘某8的轿车扣走了,没有打刘某8。过了6个月后,夏某打电话联系他赎刘某8的车,夏某给了他25000元左右赎金把丰田凯美瑞轿车开走了。 (2)刘希亮供述证实,2014年刘某8和闫光胜通过他向李永茂借了15000元的高利贷,还了一段时间的利息之后就不还了,李永茂让他去向刘某8和闫光胜要钱,不还钱就把刘某8的车扣走。2015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李永茂安排了个男青年和他一块去找刘某8要钱,和刘某8约好在濠景海岸路口西边见面,刘某8先开着他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去的,他问刘某8什么时候还钱,刘某8说没钱,他说没有钱就把车开走,他就让李永茂安排来的那个青年把刘某8的车车开走了,并给了刘某8杨明的电话号码,告诉刘某8想要车的话就打这个电话。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14.2013年,被告人李永茂通过被告人于观洁向刘某3发放高利贷10万元。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于观洁组织被告人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等人到昌乐县科文学府南门西侧刘某3家诊所内,采取威胁、殴打手段,强行将刘某3诊所内电视机、冰箱、POS机(涉案价值2726元)搬走。POS机已从于观洁妻子处赎回。电视、冰箱、赎回pos机的150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3陈述证实,2013年的时候他通过于观洁向李永茂借款10万元,月利息1毛。后来他无力偿还欠款,前期是于观洁带人去催债,后来因为于观洁被陕西公安抓了,李永茂又带人去催债。于观洁带了三四个小青年到他诊所里要债,把他拖到二楼上拳打脚踢,打完后看中了他家的电视和冰箱,就电话联系了一辆货车,安排带来的三四个小青年把电视和冰箱抬到车上拉走了,于观洁还把柜台上的POS机顺手拿走了。他父亲回来看到还阻拦不让搬东西,他怕其父亲被打就把他父亲支某。 2、证人滕某证言证实,她是于观洁妻子。2015年的时候,于观洁找刘某3要债,拉回一台电视、一台冰箱、一部POSS机。后来刘某3给了她1500元,她将POSS机给了刘某3,电视和冰箱在于观洁的老家营丘镇河西村。 3、价格鉴定意见证实,刘某3被于观洁等人搬走的电视、冰箱的价格分别为1493元、1233元。 4、(1)辨认笔录证实,刘某3辨认出到其诊所要债的是于观洁、郝志新。 (2)扣押笔录证实,电视、冰箱、刘某3为赎回pos机交给滕某的150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他借给了刘某3100000元钱,刘某3答应把诊所抵押给他,刘某3还过他几次利息,都是一千两千的,都打到了宫丽娟的银行卡上。 (2)于观洁供述证实,刘某3联系他借100000元高利贷,他告诉了李永茂,李永茂同意了,月利息一毛,到了2015年5月前后的时候刘某3不给利息了,李永茂开始催着他去找刘某3要钱,李永茂告诉他不用和刘某3好说好道。他经常去找刘某3要钱。2015年6月,他叫着郝志新、郝际超一起去找刘某3要账,刘某3没钱,他就联系了孟宝宝,孟宝宝和李龙龙一起开着车到了诊所,他们把电视机、冰箱和pos机搬走了。 (3)郝志新供述证实,2015年的一天,于观洁打电话让他一起去要帐,于观洁开车接上他,又接上郝际超,将他们拉到刘某3的诊所。后来于观洁又给孟宝宝打电话,孟宝宝、李龙龙开着一辆皮卡车到了诊所。于观洁向刘某3要钱,刘某3没有,于观洁骂刘某3,去打针的被于观洁赶走了。在诊所二楼,于观洁用手扇刘某3的脸、用脚踹刘某3。于观洁说没有钱就拿东西顶,安排他们搬电视、冰箱。刘某3不让他们搬。他们将东西拉到了于观洁的住处。 (4)郝际超供述证实,2015年夏天的一天,于观洁叫着他和郝志新去要账,嘱咐他们找上刘某3后别让其跑了。于观洁、郝志新和他到刘某3的诊所,于观洁向刘某3要钱,刘某3没钱,于观洁就骂刘某3,于观洁说拿冰箱、电视顶利息,刘某3说冰箱是用来存放疫苗的,求于观洁别搬走。于观洁上去扇了刘某3一个耳光,还朝刘某3胸口捣了两拳。于观洁叫来孟宝宝、李龙龙,他们一起把刘某3的电视和冰箱搬走了。 (5)孟宝宝供述证实,2015年夏天的一天,于观洁给他打电话说刘某3欠他钱,让他到刘某3诊所搬电视和冰箱,于观洁、郝际超、郝志新比他和李龙龙去的早,有没有打刘某3不知道,但可以看出刘某3很害怕,刘某3的父亲一直在嘟囔,可以看出刘某3和家人不是情愿的。 (6)李龙龙供述与孟宝宝供述基本一致。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15.2010年8月6日,赵云坦通过吕兴春向被告人李永茂借款40000元,担保人张琳、程某(刘某9妻子)。为索要高利贷,2016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永茂纠集他人到昌乐县城安信雍景湾小区地下停车场将刘某9的标致308轿车(鲁VB××××、价值56823元)强行抢走。后刘某9向宫丽娟汇款50000元将车赎回。2016年6月27日22时许,李永茂又指使他人到昌乐县安信雍景湾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该车开走,并借此向刘某9索要50000元利息未果。 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9陈述证实,2016年5月10日17时许,他到小区地下停车位开车时,被四个小青年摁住了,将车钥匙抢走,把他的白色东风标志308轿车开走了。那些人给了他一张欠条复印件(程某给赵云坦担保的那笔借款),上面有宫丽娟的电话。他通过刘希亮联系上宫丽娟,给宫丽娟打款50000元钱,宫丽娟和两名陌生男子在潍坊南下河市场将车还给了他,并给他写了一张收到条。2016年6月27日23时30分许,对方又将他的车偷走,并在停车位处发现一张借条复印件,上面有宫丽娟电话。 2、证人证言 (1)宫丽娟证言证实,李永茂扣过一辆标志308,怎么扣 的她不清楚,后来车主拿钱把车赎回去了,李永茂安排她给车主写了个收到条。 (2)刘希亮证言证实,2015年的时候,他朋友小勇给他打电话说刘某9借了李永茂的钱,刘某9的车被李永茂扣走了,让他帮忙,李永茂让刘某9拿80000元钱,刘某9觉得太多。隔了一天,刘某9同意拿50000元钱,李永茂同意了。他和刘某9、刘某9的表哥一起到潍坊南下河市场见上宫丽娟,宫丽娟还带着两个小青年,刘某9给宫丽娟转的账,宫丽娟给刘某9写了收到条,把车还给了刘某9。过了四五天,刘某9说他的标志308轿车又被李永茂开走了,他让刘某9报警,他也给李永茂打电话了,李永茂说刘某9欠着利息,这件事就一直这样拖着。 (3)吕兴春证言证实,2010年的时候,赵云坦通过他借了李永茂50000元钱,程某和张琳是担保人,到期后赵云坦联系不上了,李永茂多次去红河镇医院找程某。2016年的一天赵云坦给他打电话说程某的车被李永茂扣走了,后来听说程某给了李永茂或宫丽娟50000元钱把车赎回来了。过了一段时间,听说李永茂找人又把车扣了,李永茂和宫丽娟要求程某再付高额利息,后来他就没再打听这事,也不知道扣的车在何处。 (4)程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6日,她给赵云坦担保向宫丽娟借款40000元。2012年7月份的时候,有个东北口音的男子领着四、五个小青年到昌乐县人民医院红河分院去找她,说赵云坦联系不上了,让她还钱,她没有钱还,对方去了四、五次就不再去了。她妹妹程林遇到赵云坦时告诉赵云坦她的车被宫丽娟他们开走了,2016年6月25日她到农村商业银行给宫丽娟汇款50000元。 (5)赵云坦证言证实,2010年的夏天,他通吕兴春向李永茂借款40000元,扣除利息拿到34000元,利息每月6000元。张琳、程某作担保,借条上是宫丽娟的名字。2016年3、4月份,他碰到过李永茂,李永茂让他还钱,他没有钱还,李永茂没再说什么。程某的妹妹程林说程某的车因为给他担保的事被抢走了,但是钱已经还了,让他找人问问把车要回来。他打电话问李永茂,李永茂说不关他的事,让他再拿50000元就把车还给程某。 (6)李永财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左右,李永茂找他借50000元钱,并把开来的一辆标致308轿车留给了他。 3、价格鉴定意见证实,刘某9东风标致轿车价格为56823元。 4、辨认笔录证实,刘某9辨认出抢走其车辆的四五个青年中的殷德强。 5、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0年8月6日,程某、张琳给赵云坦做担保人向宫丽娟借款40000元。 (2)收到条、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证实,2016年6月25日,宫丽娟收到程某还款50000元。 (3)发还清单证实,涉案标志308轿车已发刘某9。 6、被告人李永茂供述与辩解,2010年的时候程某和赵云坦通过吕兴春介绍向他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1毛2,后来本金利息都没还,他就组织肖龙和“傻强”把程某对象刘某9的标志308强行开走了,刘某9通过刘希亮联系他,他安排宫丽娟给了刘希亮银行卡号,刘某9打了50000元利息把车赎回去了,宫丽娟给刘某9打了收到条。后来刘某9没有还本金,他就又和褚祥俊、梁振到昌乐用提前配好的车钥匙把车开走了,并留下了借条和联系电话,刘某9也没有再来赎车。现在该车他二哥开着。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16.2013年,刘治全通过肖文龙向被告人李永茂借款20000元,担保人为郭某、李某2、王某4、王某5。为索要高利贷,2014年春天,肖文龙、被告人刘希亮等人到昌乐县宝都街道常庄村,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向郭某、李某2、王某4、王某5索要欠款,刘希亮将李某2腿部捅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李某2陈述证实,2013年年底的一天下午,他给刘治全担保借了20000元钱,担保人还有郭某、王某4、王某5,被借款人是宫丽娟,宫丽娟是“老五”的老婆。2014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刘治全说他还了几个月的利息了,“老五”让他连本带息一块还了。过了几天后,他听刘治全说“老五”他们去找郭某、王某4。又过了几天后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肖文龙去了他家,他给了肖文龙300元,然后肖文龙就走了。过了四五天后,肖文龙又向他要钱,他给了肖文龙不是400就是700元。又过了四五天后的一天晚上,肖文龙和脸上有胎记的男子去了他家,骂骂咧咧,让他抓紧拿钱,不拿钱就不让他好过,30分钟左右就走了。过了几天后的一天上午,刘治全给他打电话说肖文龙他们去了他的配货站,让他过去趟,他就开着长安双排货车去了,肖文龙和脸上有胎记的男子把他的车开着跑了,后来他把长安双排开了回来。过了几天后的一天晚上,肖文龙给他打电话说要过来拿钱,他就打电话把刘治全叫来了。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肖文龙、脸上有胎记的男子、较瘦的男子去了他家,脸上有胎记的男子用刀子吓唬他,肖文龙和脸上有胎记的男子用拳打他的胸膛,脸上有胎记的男子用刀子将他的右小腿捅了一刀。他说出去借钱,趁机报了警。后来被逼的没办法了,给了肖文龙12000元钱。 (2)郭某陈述证实,2012年底或2013年初的时候,他和王某4、李某2给刘治全担保借了肖文龙高利贷。后来刘治全没还钱,肖文龙就找他们担保人还钱。2013年3月份的一天,肖文龙领着一名叫刘希亮的男子到他家里要钱,把他家的门踹下来了,他怕肖文龙再去他家闹腾,通过高希强找肖文龙,给了肖文龙12000元,高希强写了一份收到条,肖文龙签的字。 (3)王某5陈述证实,2013年年初的一天,他给刘治全担保借了肖文龙两三万元钱,借条上是谁的名字记不清了。2013年底的时候,肖文龙给他打电话说刘治全跑路了,让他还钱。后来肖文龙多次打电话催债,威胁他。一天晚上,肖文龙开着一辆灰色的桑塔纳2000,拉着一名陌生男子,用啤酒瓶子把他家北间卧室的玻璃砸破了,因怕肖文龙报复,没敢报警。 2、证人证言 (1)刘治全证言证实,2013年冬天的时候,他向肖文龙借款20000元,月利息1毛5分,扣除当月利息3000元,他拿到手17000元,借条上写的被借款人是宫丽娟,肖文龙和他说钱是“老五”的,宫丽娟是“老五”的媳妇。担保人是王某4、郭某、王某5、李某2。他向肖文龙打了四个月利息,后来肖文龙让他连本带息一块还了,他没有那么多钱,肖文龙就说不要紧,有担保人呢。2014春天的时候,他听郭某说肖文龙去了他家,把其家门踹了下来,又过了几天,郭某说他的车在昌乐城里被肖文龙扣了,给了肖文龙10000多元钱后把车要回来了。过了几天后,他又听王某4和王某5说肖文龙也去找他们了,肖文龙领着五六个人去王某4的饭店里吃饭不给钱,王某4被逼的没办法给了肖文龙10000多元钱。王某5家的窗户玻璃被肖文龙他们砸破了。又过了几天,李某2说肖文龙也去他家。2014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肖文龙和脸上有胎记的男子去了他的配货站,肖文龙等人让他把李某2找来,李某2开着长安双排车刚进配货站的屋,肖文龙和那个脸上有胎记的男子上了李某2的车开着就跑了。后来肖文龙他们又去了李某2家,肖文龙和脸上有胎记的男子用拳打李某2的胸部,有胎记的男子拿着把细长的刀子捅了李某2的小腿一下。后来他听李某2说给了肖文龙10000多元钱。 (2)赵新云证言证实,她丈夫李某2给刘治全担保借高利贷,王某4也是担保人。肖文龙和一个脸上有胎记的男子、还有好几个男子到她家闹过多次。第一次是2014年3月份,肖文龙、那个脸上有胎记的男子开着一辆越野车去的,车上还有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和两个女子。肖文龙和脸上有胎记的男子到她家骂骂咧咧,特别凶,称不还钱就不让她家好过,她孩子吓得一直哭。肖文龙让她老公领着去找刘治全,她老公就开着一辆长安双排货车拉着肖文龙去了刘治全的配货站,她也跟着去了,不是肖文龙就是脸上有胎记的男子将他老公的开车走了,说如果不还钱,就把车卖了。第二次是过了一周左右晚上9点左右,肖文龙自己开车去的她家,让她老公抓紧拿钱,否则把那辆长安双排货车卖了。第三次是十多天后的一天晚上十点半左右,肖文龙、脸上有胎记的男子、还有十来个人到她家,进门就骂骂咧咧,肖文龙、脸上有胎记的男子、还有一个男的把她老公拉进北屋西边偏房里去了,偏房门口站着有四五个男子,后来她老公出来,小腿受伤了,淌了血。后来她和她老公偷着从院子里出去了报了警,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出警了,肖文龙、脸上带胎记的男子等人开车就走了。 (3)肖文龙证言证实,2013年的时候,刘治全向他借钱,他从李永茂处拿了20000元借给了刘治全,借条上的被借款人是宫丽娟,担保人有李某2、郭某、王某5、王某4。他和刘希亮多次找刘治全还款,刘治全未还款。他和刘希亮就找刘治全的担保人要钱,去了李某2家三四趟,他们骂李某2,吓唬李某2。有一次去李某2家要钱,刘希亮自己进了李某2家里,把李某2的腿捅伤了。过了几天,他和刘希亮到刘治全的配货站要钱,刘治全把李某2叫了过去,李某2开着双排货车去的,刘希亮把李某2的车开走了。经派出所调解,李某2给了他7000元钱把车开回去了。后来,他和刘希亮分别向郭某和王某4要了10000元钱。 3、辨认笔录证实,李某2辨认出到其家中讨债的男子肖文龙,将其腿部捅伤的脸上有胎记的男子为刘希亮。 4、收到条证实,2013年3月20日,郭某向肖文龙支付12000元,偿还宫丽娟欠款。 5、被告人刘希亮的供述与辩解,他和肖文龙去过309国道丹河桥西头路南的一个村里向一户人家要高利贷,他开车拉着肖文龙去的,但他没进去是肖文龙自己去的。庭审中,刘希亮称其去过,但没有拿刀,只是随手捡了个钉子。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17.2012年,赵永强通过刘晓东向被告人李永茂借款20000元,担保人为赵光生。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永茂纠集被告人刘晓东等人到昌乐县宝都街道赵家埠头村赵光生家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向赵光生索要欠款。赵光生、赵永强归还李永茂欠款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赵光生陈述证实,2012年10月份,他给赵永强担保向他人借款20000元。2012年12月25日,一个东北人、刘晓东还有另一名男子到他家要债,他们推开门就进来了,进来之后那个东北人就给他看了借条,让他还本金,这时候他才知道赵永强是通过刘晓东向那个东北人借的钱。后来三人就在他家里不走了,那个东北人看着和黑社会似的,晚上这三人从饭店要的菜,在他家里吃的饭,期间那个东北人一直问他还钱的事情,刘晓东在旁边唱白脸和他说好听的,另一个人自始至终一句话没说,老是变着个脸,给人一种压迫感。到了晚上9点多他实在没办法就答应第二天还钱,这三人就走了。第二天他和刘晓东一起去了南苑小区北门的农村信用社提出了10000元现金给了刘晓东。 2、银行交易明细正证实,2012年12月26日,赵光生父亲赵某3银行卡中取款10000元。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2010年时他通过肖文龙向赵永强放贷30000元,放款人写的宫丽娟的名字,赵永强还找了两个共同借款人。2013年左右的一天下午他和肖文龙、刘晓东去找赵永强要账,把赵永强的车别住,赵永强的姐夫李冰来协调这件事,他们到另外两个共同借款人家要账,晚上十点给了他们30000元钱,他们就走了。 (2)刘晓东供述证实,2012年或2013年赵永强、赵光升等三人通过他向李永茂借款20000元,是李永茂和宫丽娟一起给赵永强等人的钱,后来赵永强跑了,李永茂找另外两人还钱,其中一人因害怕把钱还了,赵光生没还。一天下午李永茂给他打电话说在赵光生家讨债让他去趟,他看见李永茂和其表哥、侄子都在,但不知是不是第一天住,他劝赵光生赶紧把钱还了,赵光生出于害怕当晚把钱还了。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18.2013年夏天,李永茂通过孙某向姜明厚发放高利贷15000元,担保人为王某7。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永茂指使他人到昌乐县孤山街与方山路路口西沙宣理发店门口,趁王某7不备将王某7驾驶的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车牌号为鲁G2××××,价值85900元)开走。后王某7从李永茂处将车赎回。2015年10月15日,因王某7还为董某担保向李永茂借款10000元,被告人李永茂又指使他人到昌乐县碧水龙庭小区,将王某7的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偷走。后王某7从李永茂处将车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7陈述证实,2013年的时候,他和张文鑫给姜明厚担保通过孙某从李永茂处借款15000元。2015年正月的时候,他开着他的现代途胜越野车到华普御景园沙宣美发店准备理发,有个小青年敲他的车玻璃,他下车后那个小青年说他在外面欠着钱没还,又有两三个小青年围过来,其中一个上了他的车把车开着跑了。那个小青年给了他张借条就跑了。他去城关派出所报了案。一个尾号2222的手机号给他打电话,提出赎车80000元钱,他没那么多钱,就没答应。后来李永茂去了他的“麻辣香锅店里”,李永茂问他能出多少钱赎车,他说最多出30000块钱,李永茂就走了。9、10月份,李永茂联系他说50000元赎车,他就给了李永茂50000元现金,把车开回来了。 又过了十天左右,李永茂又安排人把他的车偷走了。李永茂给他打电话,说他给董某还担保的钱没还,让他准备50000块钱赎车。董某说这笔钱已经还了,并给他看了孙某写的收到条,但是李永茂不承认董某还了钱,最后他又给了李永茂40000元现金把车赎回来了。 2、证人证言 (1)姜明厚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的时候,他通过孙某借了15000高利贷,实际到手13500元,孙某扣了1500元利息,月息1毛,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担保人是王某7和张文鑫。这笔钱他用了两三个月,但每个月都按时打利息,直到最后一个月他超期还款了两天,他告诉孙某过几天利息本金一块还。后来李永茂恼了,不要这笔钱了,说让他等着,后来联系不上李永茂了,这笔钱就一直拖着没还。2015年正月的一天,王某7给他打电话说因为给他担保那15000元高利贷的事途胜越野车被李永茂找人抢走了。他给孙某打电话,问孙某到底想干什么,还钱的时候他不要,现在又来抢车,孙某说不管他的事,让他自己找李永茂。后来听王某7说给了李永茂50000元钱将车赎回来了。 (2)张文鑫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他和王某7给姜明厚担保借款15000元,一个叫孙某的男子和他们具体操作的,李永茂没有露面,孙某给了姜明厚13500元现金。2015年的时候,他听其姐姐说,李永茂等人把王某7的车抢了去,王某7给了李永茂好几万块钱把车赎了回来。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永茂又把王某7的车弄去了,王某7又拿了好几万块钱赎的车,具体细节他不清楚。 (3)刘振国证言证实,王某7为董某作担保人借了一个叫“老五”的男子的高利贷,董某没有钱还了,“老五”找人把王某7的车抢去了,王某7拿了50000元赎的车,赎回车来后,过了十天左右,“老五”又把王某7的车偷走了,王某7又拿了40000元赎的车,“老五”把车偷走的时候他的一个笔记本电脑在王某7的车上,王某7把车赎回来的时候笔记本电脑没了。 (4)王某10证言证实,王某7通过赵某1找他帮忙联系李永茂赎车,但李永茂的的电话都打不通了。过了几个月他在潍坊遇到李永茂后,他顺便提了此事,李永茂说拿50000元赎车。他通过赵某1和王某7说了,过两三天,赵某1说王某7的车开回来了。过了七八天后,赵某1又给他打电话,说王某7的车又被李永茂弄走了,让他打电话问问李永茂什么事。李永茂说王某7还给别人担保着钱没有还,他就没有再管这个事。 (5)董某证言证实,2012年他多次找孙某借高利贷。内容为:今借宫丽娟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王某7、董某,落款日期2012年8月14日的借条,是他借的孙某的,孙某和他说钱是李永茂的。在2013年的时候,他将所借孙某的钱都还上了,但是孙某没有将借条给他。2015年的时候,王某7给他打电话说因为给他担保的事,李永茂抢了他的车,他给王某7看了孙某写的收到条,车有没有赎回来不清楚。 (6)赵某1证言证实,2015年初,王某7的车被李永茂扣走,他朋友王某10认识李永茂,他帮王某7联系上李永茂后,王某7和李永茂怎么协商的他不清楚,后来王某7让其一起去潍坊开车,说给了李永茂50000元钱。 (7)刘晓东证言证实,李永茂让他到王某7的麻辣香锅店里看看王某7的车是不是经常停在店里,他去看了看车经常在,他就把情况告诉了李永茂,后来的事他就不清楚了。他没安排刘勇强去抢王某7的车。 (8)刘勇强证言证实,他不认识王某7,没有帮刘晓东扣过车。 3、辨认笔录证实,王某7辨认出两次扣走他车辆,敲诈其90000元钱的是李永茂;王某7辨认出其给姜明厚、董某担保借款的介绍人是孙某。 4、鉴定意见证实,王某7车辆鉴定价值为85900元。 5、书证 (1)借条证实,2012年8月14日,王某7、董某向宫丽娟借款10000元;2013年7月19日,姜明厚、张文鑫、王某7向宫丽娟借款15000元。 (2)收到条证实,2013年10月11日孙某收到董某现金10000元。 6、被告人李永茂供述证实,王某7曾向他借钱,一次借了40000元,一次借了35000元,王某7都是用自己的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做的担保,王某7还了钱后他就把越野车还给他了,没有偷或抢王某7的车。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19.2011年5月份,李永茂通过贾修杰向吴新舰发放高利贷20000元。为索要高利贷,2012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永茂纠集被告人杨明等人到昌乐县红河镇红河村吴新舰家,采取威胁等逼迫吴新舰偿还高利贷,并强行搬走吴新舰家电视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吴新舰的陈述证实,2011年5月份,他通过贾修杰借了宫丽娟20000元高利贷,实际到手17000元,利息每月3000元。他还了9个月利息,后来没钱还了。李永茂就领着贾修杰、一个东北口音的男子等五六个人,多次去他家打他逼他还钱。有一次将他刚买的电视机搬走了,让他重新写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还从他身上翻出银行卡来,逼他说出密码,让人拉着他到银行取了900元钱给了李永茂。李永茂还逼他办了一张光大银行的信用卡,透支了1万元给了李永茂。加上电视机一共还了李永茂40750元。 (2)刘国荣陈述证实,她是吴新舰妻子,吴新舰在2011年借了“老五”2万元的高利贷。后来“老五”多次带人到她家中催要高利贷,在她家中强行住下过一次,殴打过吴新舰,并搬走了她家中的电视机,最后吴新舰一共还了“老五”40000多元的本金和高利息。“老五”带人至少打了吴新舰2次,都是在她家中打的。在2012年的一天中午,“老五”带人直接进了她家,“老五”带头打吴新舰,另一次”老五”也是带人到他家看见吴新舰就打。其中有一次“老五”打完吴新舰把他家中刚拆封还没有使用的电视机抬到车上拉走了。贾修杰参与了几次记不清楚了,贾修杰一直没有动手,每次贾修杰还当好人,劝他们尽早还钱。她还办过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吴新舰说是给“老五”还钱用。 2、证人证言 (1)贾修杰证言证实,吴新舰通过他向李永茂借款20000元,后来吴新舰联系不上了,他带着李永茂和三四个年轻人去吴新舰家要过钱,他指上门之后就走了,李永茂有没有要到钱他不清楚。 3、辨认笔录证实,吴新舰辨认出到其家中讨债男子李永茂、贾修杰、杨明;刘国荣辨认出到其家中讨债的男子杨明、孙某、贾修杰、李永茂。 4、收到条证实,2012年12月12日,吴新舰向李永茂还款10000元。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他曾向吴新舰发放高利贷,吴新舰至今未还款,他曾几次去吴新舰家找吴新舰索要高利贷,但吴新舰都不在家,吴新舰老婆也没有钱还款。庭审中供述搬走了吴新舰家电视,抵顶了3000元借款。 (2)杨明当庭供述证实,他去过吴新舰家,但没有殴打、威胁吴新舰,也没有搬吴新舰家的电视机。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20.昌乐县××镇××村村民张家德、张同顺、张世林、张世新及红河镇辛家庄村村民孟庆成均承包了董孟村水库周边的五荒地。被告人李永茂承包董孟水库后,以上述村民的承包地在其承包的董孟水库范围内为由,在2015年秋阻碍张家德出姜,张家德被迫给李永茂4900元钱,后在公安机关协调下将该款返还;2015年6月,伙同被告人杨明、褚祥俊(在逃)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碍孟庆成种玉米,并与杨明、褚祥俊一起将耕种玉米的拖拉机损坏(损失价值1920元),政府工作人员、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处置时,李永茂、杨明仍不让把拖拉机开走,迫使孟庆成书写“放弃土地使用权”证明后才同意将拖拉机开走;2016年春天,辱骂、恐吓在地里干活的张同顺,雇佣挖掘机将张同顺地里270余棵白杨树(价值2276元)挖出;2015年三四月份,殴打、辱骂在地里干活的张世林,将地里的十几棵白杨树苗折断;2015年秋天、2016年春天,采取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阻碍张世新出姜、种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张世新陈述证实,李永茂在周围几个村庄很出名,带着一群人横行乡里、无事生非、称霸一方,对他们附近几个村的老百姓危害非常大。他的承包地是在2000年开始承包的,一包20年。2015年的时候,李永茂自称承包了董孟水库,但承包的范围只是水库的水面以下。2015年他出姜的时候,李永茂带着一名男子不让他出姜,后来村支书李宗升过去了,他把姜出了。2016年的时候水利上的人去测了水平面,他、张家德、张同顺、张世林的地都在水平面以上,他们以为可以安心种地了。但2016年李永茂又阻止他种姜并辱骂他,他就没敢种。他和张家德、张同顺、张世林又到镇上去反映情况。李永茂还将张同顺在河岸上的200棵杨树挖了,不让张世林在水库边上的承包地内种葱,不让张家德种姜并把张家德卖姜的钱拿走了。 (2)张家德陈述证实,李永茂在营丘、红河这一带坏名声非常响,社会混号“老五”。在2015年至2016年的时候,李永茂带着一群人横行乡里、无事生非,自称承包了董孟水库,但其承包的是水面以下。他种的地在2002年和村委签了合同,承包期30年。2015年5月,李永茂不让他收割小麦,他偷着将小麦手工用镰刀收割完了。2015年5月的一天,他种的160棵杨树苗全部被人拔了,他虽然没见是谁拔的,但他知道肯定是李永茂办的。2015年秋天,李永茂又带着一群黑社会青年妨碍他出姜卖姜,他无奈给了李永茂4900元,后来通过镇上协调,钱又还给他了。2016年春天的时候,李永茂阻止他种花生,他趁李永茂不在的时候把花生种上了。后来镇上派人对水库水平线进行测量,他们的地都在水平线以上,之后李永茂就来的少了。 (3)孟庆成陈述证实,李永茂把董孟水库承包了,他的土地正好是与董孟水库挨着,李永茂将他的土地霸占了。他的土地是2000年承包的,承包期至2019年,承包合同上是孟凡军的名字。2015年6月份,他雇孟凡友的拖拉机在地里耕地种玉米,李永茂领着一帮青年去了,一个东北口音的男子骂他们,他和孟凡友就跑了,那帮青年把孟凡友的拖拉机油箱盖拧开放土,拽拖拉机上的线,把车胎扎了,后来派出所的来了,他们就回去了。过了几天,他和孟凡友去地里开拖拉机,孟凡友驾驶拖拉机不小心翻沟里去了,他就叫人把孟凡友送到了医院。后来又去党委反映情况,最后党委叫上派出所一块去要拖拉机,李永茂又叫了一帮青年去,就是不归还拖拉机,最后他没办法同意了李永茂提出的放弃土地的条件,给李永茂写了份“放弃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李永茂把孟凡友的拖拉机还给了他。 (4)张同顺陈述证实,李永茂承包了董孟村的一个水库,水库周围的地都让他霸占去了,其中有他的二亩多地,2000年承包的,承包期20年。李永茂雇刘西平把地里种的270来棵白杨树挖了。他报警后,李永茂找他协商说好话,他原谅了李永茂,也没让李永茂赔钱,后来李永茂出尔反尔在地里种上了向日葵。李永茂还霸占了张世林、张世新、张家德家的地。 (5)张世林陈述证实,前几年李永茂称承包了董孟村的水库,把在董孟水库边上3亩左右五荒地抢去了,还打了他,把他地上种的十几棵树苗折断了,在他地里种上了向日葵,他的地是2000年续包的,承包期至2020年。李永茂还抢了张世新、张家德家的地,挖了张同顺家的杨树,还听说辛庄村的一个人在地里耕地时被李永茂把其拖拉机推沟里去了。 2、证人证言 (1)孟凡友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孟庆成一致。 (2)徐一彬证言证实,他是红河镇朱汉社区担任社区书记。2015年的时候,孟庆成在董孟水库那某2土地被人霸占了,把孟庆成雇的拖拉机扣了。去要拖拉机时,红河派出所、阿陀派出所都去了,李永茂叫了三四个小青年到现场,李永茂辱骂民警,很嚣张。最后,没办法了,让孟庆成写了个协议,大体意思是不允许孟庆成在董孟水库附近种植任何农作物,这样才把拖拉机拖走了。 (3)刘西平证言证实,2016年春天的时候,李永茂用他的挖掘机到董孟水库说要挖自己的树,他雇佣刘东栋去干的,后来他才知道白杨树是张同顺的。 (4)刘东栋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刘西平一致,还证实大约挖了200多棵树。 (5)民警李晓宁、孙正楠、陈豆、宋汝正证言证实,孟庆成因李永茂扣其雇佣耕地的孟凡友的拖拉机报警,其处警过程中,李永茂等人不听劝阻、态度蛮横,孟庆成被迫写了放弃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6)褚祥俊证言证实,2015年6月十几号的一天上午,他和李永茂、杨明到董孟水库,李永茂让他和杨明去阻止这个人种玉米,李永茂骂那个男子,说要弄死那个种玉米的,该男子一看没法种了就准备开着拖拉机走,李永茂安排他和杨明在路上挖了个沟子阻止对方把拖拉机开走,那个人就自己走了。李永茂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把拖拉机的轮胎扎破了,李永茂安排他和杨明向油箱和水箱里倒了沙子。后来对方报了警,民警和政府的工作人员都到了,他们还是阻止开走拖拉机,后来那个人被逼的没办法写了一个放弃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7)张国强证言证实,他自2015年担任昌乐县营丘镇宅科社区书记。李永茂承包了董孟水库,张家德在董孟水库西北角承包了8亩五荒地。2015年8月底,张家德在地里出姜,李永茂领着一些混混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阻止张家德出姜,并把张家德出姜的钱4900元强行抢走。民警出警时李永茂态度蛮横,不听制止。过了几天,民警将李永茂叫到阿陀派出所,他过去后李永茂把4900元姜钱给了他,他把钱还给了张家德。 (8)孟庆庭证言证实,他是红河镇辛庄村村文书。孟庆成用孟凡军的名字承包了村里的五荒地,承包期至2019年。2015年夏天的时候,孟庆成的那块地被董孟村的一个男子强行霸占了去,直到2017年孟庆成才又去种地。当时,孟庆成雇了辆拖拉机去耕地,让那个男子把拖拉机扣住了,还把拖拉机祸害了。民警到了之后那个男子气焰非常器张,在路上挖了条沟,不让孟庆成把拖拉机开走。后来,国土所、镇上工作人员都去了给他们调解,孟庆成被逼无奈写了个放弃土地使用权的条子,那名男子才同意把拖拉机开出来。 (9)孟凡军证言证实,孟庆成用他的名字承包了村里的五荒地,承包期到2019年。2015年夏天,董孟村有个姓李的把孟庆成的那块五荒地霸占去了,后来孟庆成就没再种过。当时,孟庆成雇孟凡友的拖拉机去耕地,被姓李的把拖拉机扣了,还把拖拉机祸害了,后来听说孟庆成为了把孟凡友的拖拉机要回来,无奈给姓李的写了个放弃土地使用权的条子。 (10)张宗升证言证实,他是土埠村支部书记。董孟村的李永茂承包了董孟水库,他村的村民在董孟水库沿边种了一辈子地,李永茂非说这些地都是他的,因为地的事和他们村里的人打仗,张同顺、张家德、张世林、张世新受过李永茂欺负。李永茂阻拦张世新出姜,他到现场后没协调成就走了,2016年春天的时候李永茂又阻拦张世新种姜,导致张世新没能在地里种上姜。后来党委安排水利局的实地测量,张同顺、张家德、张世林、张世新的土地都不在李永茂承包水库的范围内,并告诉了李永茂。 (11)孟令运证言证实,他自2012年至2017年期间任董孟村村支部书记。李永茂曾霸占了土埠村四五户村民位于董孟水库临界的土地。2016年4月份,营丘镇的相关工作人员测量了董孟水库的兴利水位线,测量结果为土埠村村民种植的土地不属于李永茂与营丘镇签订的董孟水库承包管理合同经营范围,并告知了李永茂。 (12)郑兴花证言证实,她是张世林的妻子。她家在××镇××村村东南,董孟水库东北角承包了四亩左右五荒地。2015年3、4月份的时候,她和张世林在地里干活,李永茂领着三四个人去骂她们,把她们地里的白杨树树苗折断了十几棵。另外一次,她和张世林在地里干活,李永茂过来夺过镢头朝张世林的腿上打了几下,还说再到地里干活就打死他,后来李永茂在她家地里种上了向日葵,霸占了她的土地一年多。2016年4月的时候,党委组织人到董孟水库测量了水库的范围,并告知了李永茂。 3、鉴定意见证实,被毁坏270棵白杨树的价格为2276元;被毁坏拖拉机的价格为1920元。 4、辨认笔录证实,徐一彬辨认出在董孟水库霸占孟庆成土地、扣押耕地拖拉机的男子为李永茂;张世新、张同顺辨认出阻止张世新、张同顺、张世林、张家德耕种土地人为李永茂;孟凡友、孟庆成辨认出破坏耕地拖拉机的男子为李永茂;孟庆成辨认出破坏耕地拖拉机的男子为杨明;刘东栋辨认出雇其开挖掘机挖树的男子为李永茂;刘西平辨认出租其挖掘机挖树的男子是李永茂。 5、书证 (1)孟庆成书写的证明证实,孟庆成承诺放弃五荒地,在地内不种植,不转包。 (2)报警接警信息证实,2015年6月13日,孟凡友因其拖拉机被砸报警,2015年8月30日张家德因出姜时与杨明等人发生纠纷报警;2015年8月31日,孟宪成因白杨树被毁报警。 (3)收款收据证实,2000年3月10日,孟凡军交2000年至2019年五荒地承包费2200元。 (4)五荒地承包合同证实,张乐民、张世新、张同顺、张家德承包土埠村五荒地,承包期自2000年至2020年。 (5)董孟水库土地承包管理合同、收款收据证实,李永茂在2014年12月1日承包该水库,承包期自2034年11月30日。承包范围是水库除险加固后兴利水位线以内地域。李永茂缴纳承包费40000元。 (6)昌乐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测量,张同顺、张家德、张世新、张世林、孟庆成的承包地均位于董孟水库水位线以上,不属于董孟水库承包范围,并将该事实告诉了李永茂。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2014年左右在营丘镇承包董孟水库,张家德的地在承包范围内,他找张家德把地让出来,张家德不同意,双方都报了警,营丘党委出面调解过,但没调解成。 2015年,孟庆成顾着一辆拖拉机在其承包地内耕地,后来拖拉机翻沟里去了,他以孟庆成破坏他的承包地为由不让孟庆成把拖拉机拉走。后来党委和派出所出面调解,最后孟庆成给他写了份证明,在纠纷未处理完之前孟庆成不在地里种植任何作物,然后才让把拖拉机拉走了。 2016年张同顺占了他的地,他把张同顺的树拔了。他和张世林也有土地纠纷。他赔偿了张同顺1000元现金等物品。 2015年春天,张世林在他承包的董孟水库地里种姜,他找过张世林,但张世林一直种着,他没有霸占张世林的地。 (2)杨明证言证实,2015年5月的时候李永茂和他商量一起在昌乐县营丘镇董孟水库养猪,他投了2000元钱。6月份至8月份他就一直在水库养猪,期间李永茂吩咐他如果有村民到水库这边出姜就通知李永茂。8月底的一天,一男村民到水库东北侧位置出姜,他告诉了李永茂,李永茂到现场后不让该村民出姜,吓唬该村民说再种地就办死他。该村民报了警,民警到场后告诉他们不要打架,有问题到镇上处理,民警就离开了。后来村民也出了姜,有没有给李永茂钱不清楚。 2015年夏天的一天,他和李永茂、连锁在董孟水库南边的平房里吃完饭休息,李永茂喊他和“连锁”说是水库北边有辆拖拉机在耕地,他们三人就过去了,李永茂过去朝着两个五十多岁的老百姓骂,他和“连锁”也跟着骂,李永茂拿出刀子把拖拉机的轮胎都扎破了,他拧开油箱盖,李永茂往邮箱里抓了一把土,连锁把拖拉机上能拔的电线都拔了。后来派出所的来了,李永茂和派出所的沟通了。过了四五天,他在家没事,自己开车到了董孟水库,发现水库北边有很多人,李永茂母亲和某也在,派出所的人和李永茂母亲说要把拖拉机开走,李永茂母亲拦着不让,李永茂到了之后和派出所的人谈的,李永茂还安排他和某在拖拉机边上挖沟子,防止把拖拉机开走。后来,有个村民给李永茂写了个证明,李永茂才同意把车开走了。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二)非法拘禁事实 1.2010年,李永茂通过吕兴春向赵云坦发放高利贷20000元,担保人是于某。2010年的一天中午,为索要高利贷,被告人李永茂纠集被告人梁振、杨明、吕兴春等人到昌乐县城南街道在水一方饭店,李永茂持刀将于某劫持到车上,采取恐吓、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于某五个小时,致使于某头部受伤。于某被迫向李永茂偿还高利贷后被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于某陈述证实,2010年左右,他同学赵云坦向别人借了20000元高利贷,他做的担保人,借条上是宫丽娟的名字。2010年或2011年的一天中午,他在“在水一方”饭店吃饭,吕兵打电话问他在哪儿,要找他聊聊赵云坦的事。他到了饭店院子看到院子里有多人,有一名带鸭舌帽的男子拿着把卡簧刀顶在他的肚子上,用手搂着他的脖子把他弄上了一辆斯柯达的轿车,两个人夹着他,摁着他的头不让他抬头,在车上才知道那个带鸭舌帽的男子是李永茂。他们先去了赵云坦家,没找到赵云坦,李永茂让他替赵云坦还高利贷,他说没钱,李永茂就用那把卡簧刀的刀把捣他的头顶,他头顶出血了,李永茂还一直吓唬他要把他埋了,要弄死他全家,他因害怕就给他媳妇打电话,让他媳妇凑了28000元钱,把钱打到了李永茂给的一个户名为“宫丽娟”的银行账号。李永茂把他放了,并威胁他别报警,否则杀了他全家。当天对方去了三辆车,一辆斯柯达,一辆普桑,一辆桑塔纳2000,李永茂喊过几次梁振这个名字,一共控制了他约5个小时。 2、证人证言 (1)郭志国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的夏天,李永茂给他打电话帮忙去要账,他开着斯柯达轿车接上李永茂、杨明和另一个不认识的人,李永茂还联系了梁振和吕兴春,他们在大沂路的一个路口集合,梁振开着捷达,吕兴春开着桑塔纳2000。他们一起到了宝通街南边一个饭店的院子里,吕兴春打电话把那名担保人骗出来,他们一帮人把担保人围起来,李永茂用匕首顶在担保人的肚子上,将担保人弄到了他车后座上。李永茂吓唬担保人说不老实的话就给其出殡,杨明和不认识的小青年在后座夹着这名担保人,摁着担保人的头,李永茂还用刀把把担保人的头打流血了,担保人害怕了,让其老婆凑钱打给了宫丽娟,李永茂向宫丽娟核实完钱是否到账后,随便找个路口把担保人放下了,并威胁他报警就杀他全家。 (2)赵云坦证言证实,他找吕兴春借了20000元,到手现金17000元,当场扣除3000元利息,利息每月3000元,担保人于某,放款人宫丽娟。他听说李永茂在南郝的一个饭店把于某抓住,将于某好拾掇,把于某的脑袋打破了,讹了于某26000元钱。 3、辨认笔录证实,于某辨认出拘禁他的男子有李永茂、吕兴春。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梁振供述证实,2010年或2011年的时候,李永茂联系他到昌乐在水一方饭店去要账,郭志国开着一辆斯柯达轿车去的,李永茂在该饭店接上一男子上了斯柯达轿车,吕兴春开着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也去了,他们在城里绕了很多路。李永茂对该男子做了什么他不清楚。 (2)杨明供述证实,2010年的一天,李永茂给他打电话让他一起去要账,李永茂开车拉着他一块来到昌乐,又叫上梁振、郭志国,郭志国开着斯柯达轿车,他和李永茂在郭志国的车上。李永茂给吕春兴打电话让吕春兴把担保人钓出来,吕兴春约好后,他们开车去了担保人吃饭的饭店,担保人从饭店出来后李永茂用折叠刀顶住担保人的肚子,搂着担保人上了车,李永茂坐副驾驶,他和吕春兴在后座夹着担保人,郭志国开车离开了饭店。在路上李永茂让他摁着担保人的头不让担保人抬头,李永茂让担保人还钱,担保人提供了借款人的一个地址,他们去后发现家里没人。李永茂就让担保人还钱,担保人说没钱,李永茂用刀把把担保人的头顶打冒了血,并吓唬担保人要把其活埋了,担保人害怕了,把钱还给了李永茂,打到了李永茂提供的银行卡上。李永茂把担保人放了,威胁他不要报警。他们一共拘禁了那名担保人四五个小时。 (3)吕兴春供述证实,2010年的时候,赵云坦通过他向李永茂借了1至2万元钱,担保人是于某,后来赵云坦不还利息了,李永茂找赵云坦要钱没要到,李永茂让他联系于某要钱。2010年的一天中午,他联系上于某后,他和李永茂、梁振、郭志国等人分别乘车到了于某吃饭的在水一方饭店,于某从饭店出来后,李永茂掏出刀威胁于某上了斯柯达轿车,两名男子把于某夹在中间,李永茂坐副驾驶,郭志国开车就走了,梁振当天也开着车,他也开着车跟着斯柯达轿车,他也不知道斯柯达轿车上发生了什么。后来,他发现于某下车的时候头流血了,李永茂把借条给了于某,于某应该是还了钱,还了多少他不清楚。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2.2013年,李永茂通过于观洁向刘某3发放100000元高利贷。为索要高利贷,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于观洁纠集被告人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到刘某3经营的门诊内采辱骂、取殴打手段逼迫刘某3还钱。因刘某3无力偿还借款,于观洁逼迫刘某3外出借款还钱,后于观洁、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将刘某3带至车上,并驾车将刘某3拉至临朐县柳山镇、昌乐县红河镇让刘某3借款还债,期间多次辱骂、殴打刘某3,非法拘禁刘某3六个小时,致刘某3腿部、胳膊、肩膀等处受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3陈述证实,2013年底因为倒贷款他通过于观洁向李永茂借了100000元高利贷,月息1毛,实际只收到90000元。到2015年的5月份左右,他无力偿还利息了,于观洁领着人去他门诊闹腾,有一次于观洁又领着三四名小青年到门诊上要本金,他没钱还,于观洁把他拖到门诊二楼上打了一顿,用擀面杖打他的腿部、胳膊、背部等处,他朝二楼门口跑,被于观洁带去小弟堵住了,又被于观洁拖回来打了一顿。打完后把他拽到一辆商务车上,让他坐在副驾驶上,于观洁开着车,那三四名小青年都坐在后面,在路上威胁他,说如果凑不起本金来,就把他埋了。先拉他到了临朐县柳山镇西河滩村杜文英家,因为没有借到钱,于观洁就朝着他的肩膀上捣了几拳,还骂了他几句。又到红河镇刘进宝开的农药店里借钱,他趁机从店里的后门跑了,他给他二哥刘常村打电话去接的他,刘常村把他送到了他姐姐家。第二天,他报了警。 2、证人证言 (1)刘凤奎证言证实,她是刘某3姐姐,2015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刘某3到她家里,刘某3说自己被一帮追债的用擀面杖打了一顿,还绑着他去临朐、红河借钱,刘某3说是偷着跑出来的,是刘常村从红河将刘某3送到了她家。刘某3的大腿外侧、胳膊大臂有些血印子,肋骨好像断了,刘某3睡觉都不敢躺着睡,一直在她家住了十天左右才走的。第二天的时候,刘某3去开发区派出所报了警。 (2)刘进宝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的一天傍晚,刘某3到他的农资店里向他借钱,说是借了高利贷被人绑到他那某2的,刘某3说还说被那四五青年打了,肋骨好像断了。他没有钱,刘某3就走了。 (3)杜文英证言证实,2015年的时候,刘某3到他家里借钱,说是借了高利贷被逼着来借钱,还被打了一顿,刘某3不敢报警,说外边有人看着他。他没钱,刘某3就走了。 (4)刘常村证言证实,2015年的一天晚上七点左右,刘某3给他打电话说是被一帮放高利贷的绑到红河,还被打了一顿,刘某3偷着跑出来了,他把刘某3送到了刘某3姐姐家。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3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4、辨认笔录证实,刘某3辨认出到其诊所要债的于观洁、郝志新。 5、书证 (1)借条、抵押条证实,刘某3向李永茂、于观洁借款的事实。 (2)接处警记录、现场情况登记表,证实刘某3报警及处警情况。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于观洁供述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他叫着郝志新、郝际超到刘某3的诊所要账,李龙龙、孟宝宝到没到诊所他忘了。他在诊所内打了刘某3的脸,还用擀面杖打了刘某3的头和身上,刘某3提出来去借钱,他让郝际超等人看着刘某3,不然刘某3跑了,去了鄌郚和红河借钱,在红河借钱时刘某3跑了。 (2)郝志新供述证实,2015年的一天,于观洁找他一起去找刘某3要账,于观洁接上他和郝际超到了刘某3的诊所,一会孟宝宝和李龙龙也到了诊所,于观洁向刘某3要钱,刘某3没有,于观洁就骂刘某3,在诊所二楼上,于观洁扇刘某3,用拳捣刘某3,还用擀面杖打刘某3,后来于观洁安排他们把刘某3拖到车上,于观洁逼着刘某3借钱,刘某3坐在车的后排,孟宝宝和李龙龙一边一个夹着刘某3,他们在车上看着刘某3,刘某3到鄌郚一个村借钱没借到,于观洁就打骂刘某3,后来刘某3趁借钱时偷着跑了。一共控制了刘某3六七个小时。 (3)郝际超供述证实,搬完刘某3东西后大约过了半个月,“大飞”又找他、郝志新、孟宝宝、李龙龙去要帐。要账的过程与郝志新供述一致。 (4)孟宝宝供述证实,2015年夏天,在搬完刘某3家东西后大约一个月,于观洁打电话找他,他和李龙龙就一起去了昌盛二期小区,他看到刘某3在车上,就明白是要和于观洁一起去要钱,于观洁让他看着刘某3,别让刘某3跑了。他们拉着刘某3去鄌郚镇借钱,但没借到,刘某3到红河镇借钱时,刘某3逃跑了。期间他没有打骂刘某3。 (5)李龙龙供述证实,在搬完刘某3家东西后大约二十来天,于观洁给孟宝宝打电话让他和孟宝宝一起去要钱,郝际超和郝志新也去了,于观洁让他和孟宝宝在车上看着刘某3,他们拉着刘某3到鄌郚一个村和红河借过钱,于观洁在车上威胁过刘某3。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三)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1.李永茂通过张某2向王志强发放高利贷20000元,担保人为张龙龙和张连生。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永茂为了索要高利贷,纠集被告人宫丽娟、于观洁、张某2、孟凡兵(在逃)等人到昌乐县营丘镇仓上村张龙龙和张连生家中,采取滋扰、威胁、殴打等手段索要高利贷,并不顾张龙龙父母反对,在张龙龙家中居住三天。张连生被迫交给李永茂11000元,张龙龙父母被迫交给李永茂2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张龙龙陈述证实,大约2011年,王志强向张某2借款20000元,他是担保人。2012年的时候,李永茂带着一个女的和两个小青年到他老家要债在他家住着不走,大半夜在村里放音乐,吵打村里人都睡不着觉,还砸门,他父亲不敢怎么着,在他家住了3天。他父亲给了李永茂等人3000元,后来到昌乐城里找上李永茂又给了其18000元。 (2)张瑞全陈述证实,2012年的一天下午李永茂带着一个女的和两个小青年到他家要债,说王志强借了钱,他儿子张龙龙和张连生是担保人,并给他看了借条,他赶李永茂等人走,李永茂等人赖着不走,吆吆喝喝的让他还钱,这些人像电视上的黑社会似的,他也没敢招惹他们。期间还来了一个满脸麻子的男的,吆喝着让他还钱,几分钟后该青年就走了。当晚这四人就住下了,第二天李永茂和其媳妇走了,两个小青年又在他家住了两天。这两个小青年向他要了3000元钱,说是要钱的费用。这两个青年在他家大门和墙上写上“还钱”字样,在院子里撒尿,大半夜砸门,用车上的音响放音乐,影响村里的人睡觉,借此要挟他还钱。后来他给了李永茂18000元钱,李永茂给他写了一张收到条。 (3)唐秀香陈述证实的内容与张瑞全一致。还证实她不认识于观洁,在河西村没有干亲。 (4)张连生陈述证实,2013年的时候王志强向李永茂借款10000元,他和张龙龙作担保,后来王志强还不上钱了,李永茂就领着一些人去了张龙龙家住了三天多,他因害怕没敢回家。第三天他回家时,李永茂他们四五个男的到他家,李永茂扇了他一耳光,用膝盖顶了他的肚子。这些人在他家墙上写上“还钱”字样,半夜用汽车音响放音乐,砸大门,吵得周围邻居没法睡觉。后来他被逼着还了21000元,张龙龙的父母还了23000元。 (5)王某11陈述证实,2013年秋天的一天下午,王志强领着四五个人到她家,其中一个是李永茂的媳妇,一个是李永茂的姐夫,李永茂说王志强借了钱还不上了,让张龙龙和张连生还钱,待了不长时间就去了张龙龙家。当晚在张龙龙家住下了。第二天,一部分人开着车在她家门口,其他人还在张龙龙家。第三天的时候张连生开大车回来给她打电话让她回家,她回家发现张连生左脸通红,像是被打了。当晚凑了11000元钱给了李永茂。晚上李永茂他们用汽车音响放音乐,弄得村里的人没法睡觉。 2、证人证言 (1)张某2证言证实,李永茂让他找王志强,他和于观洁在马宋找上的王志强。然后李永茂开着车领着宫丽娟、孟凡兵一块来的。李永茂让王志强领着他们去找保人。李永茂拉着他、于观洁、王志强、宫丽娟、孟凡兵就去了仓上村,先上了张连生家。李永茂让张连生凑20000元,威胁张连生媳妇抓紧凑钱。李永茂又领着他们去了张龙龙家,张龙龙的父母不同意还钱,李永茂就招呼他们不走了,李永茂和宫丽娟在西边屋里睡的,孟凡兵在南边的那个房间里睡的,他和于观洁在东边屋里睡的。他和于观洁从第一天中午住到第三天早上,李永茂最少在那某2住了五晚上六白天,宫丽娟最少住了三晚上三白天。 (2)王志强证言证实,他向李永茂借过两次高利贷,其中一次是张连生和李龙龙做的担保人,后来他没钱还了,李永茂就带着人去张龙龙家住了二三天,后来张龙龙和张连生家人凑钱把钱还了。张某2和于观洁也去了,但没有在张龙龙家住下。 (3)张学丽证言证实,她听王志强说,王志强找李永茂借了一笔高利贷,担保人有张连生、张龙龙,李永茂领着人闹腾那几个担保人来,但是具体怎么闹腾的她不清楚。听王志强说李永茂拿着锥子扎张连生来,还领着人去张龙龙家里住了好几天,最后讹了他们两个好几万块钱。 (4)王风林证言证实,2013年秋天的一天晚上,他女儿王某11告诉他说三四个三四十岁的男子一起到她家找张连生家要债,他就和王某11一起去了她家,他凑了一万多给了对方。那些人在张龙龙家住了二三天,张龙龙家也给这些人凑了二万多。 (5)张瑞峰证言证实,他是张龙龙的叔叔,三四个三四十岁的青年到张龙龙家要债,住了好几天。半夜把汽车的音响调到最大,影响邻居睡觉。期间这些人也去过张连生家。 (6)张瑞杰证言证实,2013年秋天,四五个要债的人找张龙龙和张连生要债,在张龙龙家住了二三天,其中还有个女的。 3、辨认笔录证实,张连生辨认出到他家和李龙龙家要债的男子李永茂、李永茂的姐夫孟凡兵;王志强辨认出到张连生家和李龙龙家要债的男子李永茂;王某11辨认出到他她家要债的男子李永茂及其媳妇宫丽娟;唐秀香辨认出到张龙龙家居住三天的男子李永茂。 4、收到条,证实2012年4月15日,李永茂收到张龙龙还款18000元。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2013年,他通过张某2向王志强放贷20000元,一共两个担保人,其中一个担保人叫张龙龙。因王志强无力偿还贷款,他就让王志强给他们指上担保人家门,他、宫丽娟、他姐夫孟凡兵、张某2、于观洁到担保人家通过在门口放音乐叫门、强行在张龙龙家居住三天、恐吓的方式要账,后来张龙龙的父亲给了他21000元,其中18000元是还的钱,3000元是费用。期间,张某2、宫丽娟给他们送过饭。 (2)宫丽娟的供述证实,2012年前后为了向王志强的担保人要钱,她和李永茂、于观洁、张某2去了张龙龙的家里,张某2没有在张龙龙家住。第二天她抱着孩子回了潍坊,李永茂住了几天她不知道,对方有没有给钱他也不清楚。这事是李永茂领着她和于观洁、张某2去的,李永茂去之前就告诉过他是去要钱,不给钱就住在他们家中,李永茂如何和于观洁、张某2商量的她不清楚。 (3)于观洁的供述证实,在2011年或者2012年的一天,张某2叫他有点事,他到了仓上村之后才知道是给李永茂去要钱。张某2开车到了张龙龙家门口,他看到张某2手中借条身份证上照片是张龙龙,张龙龙母亲是他干娘,他碍于情面就没有下车。后来张某2开车就带着他走了,没有再回去。李永茂在张龙龙家中过了多长时间做了什么事,他不清楚。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2.2011年,李永茂通过张某2向肖义滨发放高利贷20000元,担保人为崔某2。2012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永茂为向崔某2索要高利贷,纠集被告人宫丽娟、杨明、孙某(在逃)等人到昌乐县宝都街道后东村崔某2的父亲崔某1家中,损坏崔某1家中物品,不顾崔某1反对在其家中居住四天。公安民警出警后,李永茂又返回崔某1家滋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崔某1陈述证实,他外甥肖义滨曾借了李永茂的高利贷,崔某2当的保人,肖义滨跑路后,李永茂就逼着崔某2还账,李永茂带着他媳妇和三四个男青年到其家中威胁要账,在其家强行住了5天。2012年秋天的一天,他下班回到后东村家中的时候,看见很多人在客厅内,他认识李永茂,李永茂说崔某2是高利贷的担保人,然他替崔某2还钱,不还钱就在他家中赖着不走,他多次催着李永茂离开,李永茂不但不走,还骂他。晚上李永茂他们在他家中住下了。第二天李永茂等人继续在他家中住着,买饭菜到他家中吃饭。他没办法,气的回瑞杰服装厂住去了。他在厂里住了三个晚上,直到第五天下班回家时发现李永茂他们用蜡烛将家中墙壁熏黑了,把客厅窗帘用刀子划破,用锯条把他家中桂花拦腰锯断,摔了四个茶碗,用画笔涂抹家中照片,弄死了鱼缸内的鹦鹉鱼和地图鱼,家里被他们弄的一团糟。他报了警,公安民警也出警了,公安民警把他们赶走了。李永茂的媳妇带着两个男的又回来了,他还把这俩人反锁在他家中,派出所再次出警并把他们都带到派出所了,李永茂自那以后就没有再到他家。 (2)王树霞陈述证实,2012年的一天傍晚,几个男青年和一个女的抱着孩子去她家找崔某2还钱,带头的男子是东北口音,她赶这些人走没赶走。其他与崔某1证实的内容一致。 2、证人证言 (1)张某2证言证实,2012年的一天,李永茂给他打电话让他把借条送到崔某2家里,他看到宫丽娟站在胡同里,杨明在院内砸坏了一个鱼缸,李永茂用槁柄砸了四个盆景,李永茂的一个小弟在客厅内使劲跺沙发,他送完借条就走了。当晚,李永茂给他打电话说从派出所刚出来,李永茂说再去崔某2家,问他去不去,他没去。第五天的时候他去崔某2家还李永茂钱,看到杨明、东北的小青年都还在,他们光着膀子露着纹身在客厅里喝酒,电视柜和沙发都弄破了,客厅的墙被熏得黑乎乎的。 (2)崔某2证言证实,肖义滨通过张某2向李永茂借款20000元,实际到手16000元,月利息2毛,他给肖义滨做的担保人。2012年秋天的一天上午,李永茂带着媳妇和孩子、三四个小青年到他父母家里吃住,祸害家里的东西,逼迫他还钱。他被迫分多次共还了李永茂14300元。 (3)徐志伟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永茂拉着宫丽娟、杨明和他说是到昌乐吃个饭去,他们去了后东村北头路西边的饭店,李永茂又打电话叫的孙某和赵长磊,吃饭期间李永茂说有个姓崔的欠他钱躲起来了,吃完饭帮他到姓崔的家里要账,并说要不到钱就让他们强行住在姓崔的家里赖着不走。吃完饭之后李永茂就领着他们去了那户人家,是一个老婆子开的门,问他们干什么的,李永茂说找崔某2要钱,拿出欠条给那名老婆子看了看,那名老婆子让他们先出去,等其儿子回来再说,李永茂没同意。过了一会半大老头回来了,也让李永茂先回去,但是李永茂不买账,那个半大老头走了再也没回去过。李永茂觉着住了三四天了也没问的,没管的,气得拿着刀子把人家卧室和客厅的窗帘都给划了,用蜡烛烤把客厅的墙熏黑了。第四天的白天,那名半大老头回去了看到家里被祸害的不成样了,就报了警,派出所的让他们立马离开姓崔的家里,他们没办法就先从崔某2家里撤走了,等到派出所的走远了,李永茂又安排他们返回到姓崔的家里,姓崔的父亲把他们反锁在院子里又报了警,宫丽娟、赵长磊他们就被派出所的带走了。 (4)孙某证言证实,强行住在崔某2家里的有他、李永茂、宫丽娟、赵长磊、孟凡兵、杨明、徐志伟,关于要债的过程与徐志伟的证言一致。 (5)张长磊证言证实,去姓崔的家里要债的有他、李永茂、宫丽娟、孙某、杨明、徐志伟,晚上他们在姓崔的家住下。要债的过程徐志伟证言一致。 (6)辛向国证言证实,2012年5月10日17时40分,崔某1报警称2012年5月5日至5月10日,李永茂带着一帮人强行在其家吃住五天、并把其家的物品损坏。接警后他立即到现场出警。一名抱小孩的女子、两个男青年、崔某1在场,抱小孩的女子自称是李永茂的老婆,有一名高个男子自称叫孙某。经询问李永茂老婆,其称崔某1儿子崔某2欠李永茂的钱,李永茂等人有事出去了。他看到崔某1家客厅墙上有几个地方发黑,家里有些物品被损坏,他将李永茂老婆等人驱离现场。当晚22时40分,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崔某1家有人闹事,他再次到现场出警,李永茂老婆等人被驱赶后又返回崔某1家闹事,他将双方都带到城关派出所了解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崔某1辨认出李永茂带着到他家的三四名男子其中一人为杨明;李永茂辨认出到崔某2家催债的男子孙某。 4、书证 (1)借条证实,2011年1月26日,肖义滨借款20000元,崔某2是担保人。 (2)接处警登记表、现场情况登记表证实,2012年5月10日,崔某1因家中有人闹事报警。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2009年崔某2向他借款30000元,共同借款人是肖义滨,利息是一毛二,扣除当月利息3600,剩余利息和本金都没还,借条上写的宫丽娟的名字。2012年,他和宫丽娟、张某2、“东东”去崔某2家要钱,后来张某2先走了,他和宫丽娟就在崔某2家住下了,“东东”在车上睡的。第二天晚上19点,公安民警到崔某2家把他们带到了派出所,调查完后他们就走了。期间他们没有损坏家中物品,崔某2的父母也没撵他们走。 (2)宫丽娟供述证实,2012年的一天下午,李永茂叫着她和杨明、孙某一起去崔某2家要账,一起在崔某2家对面的烧烤店吃的烧烤。李永茂说崔某2不在家,他把崔某2家的几条鱼弄死了。她和杨明先到了崔某2家,崔某2的父亲在家,他看见崔某2家里漆黑一片,墙壁已经被李永茂烤黑了,后来孙某也到了孙某家,孙某的父亲报了警,民警把她、李永茂、杨明、孙某和崔某2的父亲带到了派出所,民警告诉他们不能到崔某2家闹事、吃住,让他们走法律程序解决。从派出所出来后,他们到崔某2家住下了,第二天,她回了潍坊,李永茂、杨明、孙某住了几天她不清楚。 (3)杨明供述证实,2012年夏天的时候,李永茂叫他一起去要账,然后拉着宫丽娟、孙某去到一个姓崔的担保人家里,李永茂安排说赖在担保人家里不走,什么时候给钱什么时候走。他们从昌乐后东村南门进去,到担保人家里发现担保人不在家,只有一个半大老头在家,他们到担保人家里,告诉半大老头其儿子欠钱,这个老头说等他儿子回来再说,但李永茂没听。到了晚上李永茂去买的饭,宫丽娟好像吃完饭后就走了,这样他们一直在家里住了三四天,期间姓崔的母亲来过,被他们赶走了。李永茂觉得住了三四天也没人管,很生气,就用刀子将卧室的窗帘划破了,用蜡烛把客厅的墙烤黑了。老头发现后你报了警,民警出警后他们就从家里撤了出来,他有事先回了潍坊,李永茂和孙某又到了姓崔的家里,后来被民警抓了。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3.刘某3通过于观洁向李永茂借款100000元。2016年5、6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永茂为索要高利贷,纠集被告人刘晓东、刘希亮、刘洪刚等人到刘某3诊所内,将诊所内护士及病人赶走,威胁、辱骂刘某3,并在诊所内吃饭饮酒,妨碍诊所经营,逼刘某3偿还高利贷。李永茂、刘洪刚等人晚上仍在刘某3诊所内居住、喧哗,刘某3被迫向李永茂偿还高利贷。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李永茂指使被告人刘晓东向刘某3索要高利贷,被告人刘晓东纠集被告人秦宏强等人窜至刘某3诊所,通过在诊所内吃住、赖在诊所不走等手段迫使刘某3偿还债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3陈述证实,2016年5月底的一天,李永茂带着一帮人到他的诊所,其中有刘晓东、脸上带胎记的男子和一个光头男子。李永茂带的那帮人把护士和打针顾客赶走了,然后把门口的卷帘门拉下来,把他关在门诊里,其父母和女儿都在二楼,李永茂和他算账,说从于观洁进了监狱之后几个月的违约金、利息加本金是十几万元还是二十几万元来,他没有能力偿还这么多钱。李永茂就安排带来的人轮流在门诊上住下,中午就出去买菜买酒在门诊上吃喝,晚上就躺在门诊的床上睡觉。第二天他就领着父母和女儿走了,李永茂嘱咐他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什么时候凑起钱来什么时候走。过了差不多十天,他凑了120000元现金回到诊所,那帮人还在诊所里住着,满地的酒瓶、烟头、花生皮,二楼也糟蹋的不像样了,他把钱给了李永茂,李永茂说20000算是本金,另外100000当作是利息、违约金及这几天兄弟们在门诊上吃住的费用。他不同意,李永茂就骂他、威胁他,他被逼的没办法就同意了,最后连个收到条也没给打,拿着钱就走了。后来每次到了还款期限,他还不上利息,李永茂就带人到门诊闹事。 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是刘晓东带着人来要债,每次带的人员不固定,他们坐在椅子上或床位上,说李永茂叫他们来要债,凑不起钱来就不让他干了。刘晓东领着人去的这三次都住下了,晚上在病床上睡觉,在屋里吃饭、抽烟,他被逼无奈都凑钱给刘晓东,每次都要给一人一天二百元的费用。 2、证人证言 (1)宫丽娟证言证实,她没见过刘某3,但她知道刘某3借过李永茂的高利贷,李永茂曾多次让她把账号给刘晓东,说用来收刘晓东催回来的欠款。2017年下半年连续三个月刘晓东都给他转了刘某3的欠款,李永茂用什么方式要的钱她不清楚,她把收到的钱都转给了李永茂。 (2)王某12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李永茂给他打电话叫他去喝酒,刘晓东或刘希亮开车接他去了科文学府西侧的一个诊所,李永茂、刘洪刚、刘希亮、刘晓东等人都在房间内坐着喝酒,李永茂说诊所的老板欠钱没还,如果不还钱,就吃住在诊所,不让诊所正常营业。他们喝酒的很多人,人多势众,说话大声,垃圾也乱扔,抽烟,喝完的啤酒瓶随手往地上一扔,让诊所老板害怕,李永茂叫他到诊所喝酒其实就是为了给他占场子,也是通过这种吓唬、示威的方式,达到让诊所老板还账的目的,他当晚没有在在诊所住下,当晚24时左右就回家了,此后没有再去诊所。 (3)刘晓龙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他租的房子到期了,秦宏强让他去刘晓东矿机花园的房子里去住,刘晓东同意了,他和张某4跟着秦宏强去了刘晓东矿机花园的房子住,认识了刘晓东。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刘晓东给秦宏强打的电话,秦宏强叫上他和张某4到一街劳务广场和刘晓东接上头去诊所站场子要账,刘晓东拉着他们、王文龙去的科文学府南门路北的那家诊所。刘晓东在车上对他们说到了之后什么也不用说,不用做,只要是在里面待着就行。到了诊所,刘晓东和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谈的,他和秦宏强、张某4、王文龙在一楼转了一圈就在诊所一楼的沙发上坐着,刘晓东先走了,让他们继续在诊所待着。过了有十多分钟,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他们四个人就从诊所里出去了。民警走后。他们四人又进了那家诊所,刘晓东回来后和诊所老板又谈了话,之后刘晓东就开车拉着他们到了一街劳务市场,他、秦宏强、张某4、王文龙打了个出租车回矿机花园了。 (4)张某4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刘某14致。 (5)刘继强证言证实,他是刘某3父亲,刘某3的诊所是二层,白天刘某3在诊所工作,晚上一家人都在二楼居住。2016年的夏天,他儿子诊所里来了一帮要债的青年,在诊所里住了好几天,他和老伴吓的搬回红河老家住去了。那五六个青年都二三十岁,有光头的、有光膀子的。这帮人在诊所里吃饭、喝酒、抽烟,晚上喝酒喝到很晚,吵得没法睡觉,还有在诊所里住下的,具体几个人住下他不清楚。 (6)孙俊兰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刘继强一致。 (7)郑江成证言证实,刘某3的诊所一楼给病人看病,二楼一家人晚上居住。2016年5月份左右,他在刘某3的诊所打针,进来七八个年轻人,屋里乱哄哄的,吼他们让他们赶紧走,说是换老板了,他和其他病号都被吓走了。他看到那帮子小青年在诊所里住了四天。后来就没有再去诊所。 (8)丁新喜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郑江成证言基本一致。 3、辨认笔录证实,秦宏强辨认出在科文学府南门诊所内以吃住方式要账的张某4、刘晓龙;丁新喜辨认出在科文学府南门诊所内要账,并把病号赶走的脸上有胎记的男子为刘希亮;刘某3辨认出到其家中要账的秦宏强、肖文龙(“龙龙”)、赵某2、李永茂、刘希亮、刘晓东;刘希亮、刘某3辨认出到刘某3诊所喝酒吃饭的男子王某12。 4、刘某3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证实刘某3多次向宫丽娟微信转账共计10250元。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刘某3欠他100000元钱,利息是1毛,他自己去找刘某3要过两次钱,2017年第一次去要钱刘某3没有钱,答应把诊所抵押给他,他就走了。第二次去要钱刘某3给了他一二千元利息把他打发走了,后来刘某3又还过他几次利息,都是一千两千的,打到了宫丽娟的账户上。 (2)刘晓东供述证实,2016年5、6月份,李永茂打电话叫他一起去刘某3诊所讨债,去的还有刘洪刚、刘希亮,还有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人。李永茂和刘某3谈的还钱的事,骂刘某3,他们把在诊所内打针的病人和护士都赶出诊所,在诊所内住了七八天,他和刘希亮只有白天在诊所里,刘某3和其父母孩子在二楼住。到第二天或第三天的时候,刘某3说是要出去借钱,李永茂同意后刘某3带着父母孩子离开了诊所。李永茂曾多次打电话把刘某3叫回诊所,怕刘某3跑了。最后一天的时候,刘某3把钱凑够给了李永茂,他们离开了诊所。2017年年底的时候,李永茂给他打电话说刘某3又不还钱,让他领人去要钱,不给钱就赖着不走,他和秦宏强等人去要了两次帐,两次都在刘某3诊所住了一晚上,第一次要了2000元,第二次要了9000元,钱都转给了宫丽娟。李永茂的媳妇通过微信转给他300元钱,让他吃个饭,别没给他什么好处。 (3)刘洪刚供述证实,在2016年的时候,他和李永茂、刘晓东、刘希亮、一个陌生男子一起去科文学府小区南门的诊所要过债,李永茂和诊所老板具体商量的还钱数额,诊所老板没同意,他们就骂诊所老板,把诊所的顾客和护士都赶走了,在诊所吃住,刘晓东、刘希亮只白天在诊所。第三天的时候诊所老板领着父母孩子走了。李永茂曾多次打电话把刘某3叫回诊所,怕刘某3跑了。一直持续了五六天,诊所老板把钱凑够给了李永茂,他们离开了诊所。 (4)刘希亮供述证实,2016年7月前后的时候,李永茂联系他去昌乐县科文学府南门西侧的诊所耍,他去待了10分钟,第二次是李永茂和刘晓东联系他去送手机充电器,他去待了20分钟,第三次李永茂叫他去并让他捎着啤酒,当晚他们在诊所吃的饭,待了2小时左右。第一次去看到李永茂在屋门口站着,没看到其他人,第二次去看到有李永茂、刘晓东和另外两名男子,第三次去看到有李永茂、刘洪刚和连伟,刘晓东在不在记不清了。当时他们在诊所里聊天,抽烟,他没有打骂、恐吓诊所老板及家人。他不清楚李永茂是什么时候离开诊所的。后来李永茂打电话让他去潍坊吃饭,刘晓东开车接上他,刘洪刚也去了。 (5)秦宏强供述证实,2017年下半年,他跟着刘晓东到一家诊所要了两次帐。第一次要账的有他、刘晓东、张某4、高浩,第二次要账的有他、刘晓东、王海。都是刘晓东给他打的电话,他再领着张某4、高浩、王海一块过去,第一次是刘晓东给他打电话让他带着人去二中东边的一家诊所门口集合要个账,然后他就领着张某4和高浩去了,后来刘晓东和诊所老板谈成了,他们就走了;第二次也是刘晓东给他打的电话,他和王海就去了,因为没谈成,他们三人在诊所里住了一晚上,到第二天下午刘晓东领着他们走了。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三、集团成员个人犯罪 (一)非法拘禁事实 1.2013年的一天,刘晓东向刘某10发放高利贷20000元。2016年11月6日17时许,刘某10的另一债主朱某到昌乐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向刘某10索要债务,与在该房子内居住的刘晓东发生争执,刘晓东纠集刘希亮、秦宏强等人,采取用刀威胁、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朱某四小时。经鉴定,朱某左枕部头皮挫伤,右眼上睑青紫,左侧口腔粘膜破损,均构成轻微伤;朱某右耳鼓膜两处小穿孔,该外伤性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 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他和刘京先及刘京先的朋友到刘某10矿机花园12号楼2单元5号楼东户催债。刘晓东开门后,他告诉刘晓东刘某10把房子抵押给他了,让刘晓东赶紧搬走。刘晓东就打电话叫人,过了约十几分钟来了三名男子(一个较瘦,一个胖乎乎的、还有一个有一点秃头顶,其中那个秃顶的男子拿着电棍子),进门就把门锁了,刘晓东就开始用巴掌打他脸,较瘦的男子在我背后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后颈部、后背等处,胖乎乎的男子也用拳打他,用膝盖顶他的腹部,秃顶的男子踢了他两脚,并用电棍子吓他。他被打的认错,并表示要走,在往外走时被拉住了。过了两三分钟,又来了一个肥胖的男子(身高175厘米,体重约200斤)和两名年轻男子(一个矮瘦男子和一个戴口罩的高瘦男子),第一次那三个人里秃顶的男子就不打他了。他们又一起打他,刘晓东从屋里拿出一把砍刀,用刀背砍了他后背一下;肥胖男子抓起一把木椅子砸了他的左后背到后颈部处,较瘦男子、胖乎乎的男子、矮瘦男子和戴口罩的男子四个人围着他拳打脚踢。刘晓东打了他右耳朵一下,他听不到声音了。刘晓东问他家住哪里,叫什么名字,还问他家庭成员情况。刘晓东又跟他说房产证的事,过了一会又过来两个男子(一个矮黑男子,另一个特征他我记不起来了),矮黑男子踢了他一脚,另一个男子打了他一拳。随后又来了一个男子,让刘晓东别打他,后来这个男子就走了。刘晓东又让他拿20000块钱就让他走,其他人也在旁边说让他拿钱,戴口罩的男子还去厕所里拿了一条毛巾,一边勒住他脖子一边让他拿钱。一开始来的较瘦的男子说不拿钱也行,买几条烟分给在场的人,戴口罩的小青年拿着砍刀吓唬他让他每人买两条。他给他哥哥打电话让他哥来送烟,后来刘京先的朋友说去赊烟,那个肥胖男子和戴口罩男子就带着刘京先的工友赊烟,他和刘京先一直在房子里等着。后来他哥的朋友刘月明来了把他带走了。刘京先和刘京先的工友没有被打,但也不敢报警,因为被人看着,还有人拿着砍刀站在两人身边。 2、证人证言 (1)代蕊蕊证言证实,刘晓东矿机花园的房子是刘某10的,刘某10欠刘晓东钱,把房子抵押给了刘晓东。因为当时刘晓东是他男朋友,借条上是以她的名义借给的刘某10钱。后来刘晓东向法院起诉了刘某10。 (2)王玉亮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的一天,王闰给他打电话说刘晓东矿机花园的家里有人闹事,让他过去看看。他到达现场后看到屋里有大约十个人,刘晓东说朱某领着两个人到其家中要这套房子,赖着不走了,他嘱咐刘晓东别打架。刘晓东用手打了站在麻将桌旁边的男子(这个男子可能就是朱某)的脸两巴掌,那个男子接着蹲下了,一个体型较胖的男子又用一个凳子打了该男子身上一下。他将刘晓东拉开,把那个体型较胖的男子手里的凳子夺下来,并跟他们说别打仗,劝完他就走了。他在场的时候其他人没有动手。 (3)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刘晓东给他打电话说有三个人到其矿机花园的房子里闹事,他和“良子”就一起打车过去了。进屋后,有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和还有两个穿着很土气的男子在凳子上坐着,他问坐着的男子什么事,对方男子说有这个房子的房产证,让抓紧从房子里搬出去。他大声和对方男子快走,别在这里找事,对方男子接着说要在这里住。接着刘晓东拿出了一把砍刀,往要房子男子的肩膀上拍了几下,他怕把事情闹大就把砍刀夺了下来,刘晓东就用拳头、巴掌打对方男子的头部和身体,“良子”看着刘晓东动了手,过去把要房子的男子摔在地上,对该男子拳打脚踢,他当时大声和对方两个穿着土气的男子说“和你没有关系,不该你们的事。”一会赵志见带着两个小青年来了,其中一个小青年戴着口罩。戴口罩的小青年拿着那把砍刀用刀背打了要房子的男子,另一个小青年没有动手。刘希亮也到了刘晓东家,指着被打的男子骂,没看到刘希亮打该男子。后来,又来一个自称是派出所的一个男子,这个男子来了后问了问什么事。之后,要房子的男子要烟抽,没有烟了,对方一个穿着土气的男子说出去买烟,正好赵志见也要出去买烟,赵志见就领着对方这个穿着比较土气的男子出去买烟。这时候来要房子的男子给他哥哥打电话让他哥哥过来处理此事,后来有两个自称是要房子男子哥哥的人来了,出去买烟的人也回来了,要房子人的哥哥就领着对方来的三个人走了。 (4)刘京先证言证实,2016年11月6日下午15时左右,朱某带着他和一名叫“高三”的男子去了矿机花园12号楼2单元5楼东户,刘晓东开门后朱某就和刘晓东说其有房产证,要在房子里住。他们进了房间后,刘晓东打电话叫人过来。大约10分钟后,来了三四个青年(一个秃头顶的高个、一个较胖、还一个较瘦,另一个记不清了),进来后就把门锁上了。对方的男青年看着他和“高三”,其中一个青年手里拿着砍刀,不让他们两个动。刘晓东领着三个青年用拳头往朱某的头部和身上打,把朱某打倒在地两次,刘晓东还打了朱某耳光,刘晓东和一个胖乎乎的青年用椅子打朱某,刘晓东还用砍刀往朱某后背拍了好几下,还有一个小青年也拿砍刀往朱某背部拍了一下,有人用皮带抽了朱某好几下。后来又来了一个人,但那个人一直没有动手。刘晓东把朱某的手机和身份证拿过去,问朱某家人的情况,之后刘晓东又让朱某打欠条,但不会向朱某要钱,目的是让朱某别报警,也别再来要房子。朱某不写,这些人又让朱某买烟,后来朱某的哥哥让刘月明来把他们领走了。期间,他、“高三”、朱某都提出过要离开,但刘晓东不同意。 (5)王怀升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当时一个经常在附近干劳务的三十多岁的中年男子到他批发部赊烟,后面还跟着四五个二三十岁的男子。这个男子说买价格在二十元以上的香烟,说先赊着,他没同意,这些人就一起走了。 (6)朱祥海证言证实,2016年11月6日晚上大约20时40分左右,朱某给他打电话让他送18条蓝八烟到矿机花园12号楼,还听见朱某在电话里“哎吆”了一声。他让其朋友刘月明到了矿机花园看看什么事,后来刘月明打电话告诉他朱某被人打了。 (7)刘月明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朱祥海给他打电话说朱某在矿机花园和人闹矛盾让他去看看什么事。他和刘磊到了之后看到屋里有四个人,朱某在客厅里站着,朱某的一个伙计靠东墙站着,后来又从外面进来了好几个人。他和这些人简单说了几句话就把朱某带走了,然后朱某打电话报了警。 3、辨认笔录证实,王玉亮辨认出用凳子打人的男子是刘希亮;被告人秦宏强辨认出光头男子为赵某2、胖男子为刘希亮;朱某辨认出殴打、拘禁他的男子有赵某2、刘希亮。 4、鉴定意见证实,朱某左枕部头皮挫伤,右眼上睑青紫,左侧口腔粘膜破损,均构成轻微伤;朱某右耳鼓膜两处小穿孔,该外伤性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 5、书证 (1)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长刀、点棍子等作案工具未找到;赵志见在逃;“良子”身份未查实;证人“高三”未找到。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朱某在2016年11月6日报警称因讨债被人殴打,2017年3月8日昌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刘晓东供述证实,2014年的时候,刘某10向他借款80000元,刘某10把矿机花园小区的房子抵押给了他,后来刘某10跑了,他就住进了房子。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17时30分左右,一姓朱的男子领着两个人去了矿机花园12-2-501室,他开门后问姓朱的男子找谁,朱姓男子说该房子是他的要来这里住。他们就吵吵起来了,他就给赵某2、赵志见、刘希亮打电话让他们过来。赵某2先领着两名男子到了房子里,其中一名男子外号“良子”。他向赵某2说明情况后,就打了朱姓男子一耳光,朱姓男子要跟他动手被“良子”从背后勒住了脖子,朱姓男子的两个朋友见状上前被赵某2推开了,他接着又踹了朱姓男子几下,问是谁指使其来要房子,朱姓男子回答说刘某10欠着其钱把房产证抵押了,所以来收房子。赵志见又领着“建坤”和“强子”来了,朱姓男子一会说自己有房产证一会说房产证不在他那某2,他更生气了,就又用手打了朱姓男子,并从房子里找出了一把砍刀,用刀背拍了朱姓男子的肩膀一下。赵志见勒着朱姓男子将其勒倒在地,“建坤”、“良子”和“强子”也上手去打朱姓男子,怎么打的记不清了,他打了朱姓男子的耳朵一下,“良子”用皮带抽打朱姓男子,后来就停手了。他又给公安上的朋友王闰打电话,跟他说有三个人到他房子里来找事,王闰说找人过去看看,随后挂断了电话。在此期间刘希亮(体型较胖)也赶过来了,询问了情况后就上前将朱姓男子勒着脖子弄倒在地上,还有人去踢朱姓男子,谁踢的记不清了。过了一会儿王闰的一个姓王的朋友赶到现场,问了问什么事儿,跟他说别动手别打架,他当时还要打朱姓男子,被姓王的男子拦住了。姓王的走后他又问姓朱的到底是谁让其来的,姓朱的男子还是不说,“良子”就拿毛巾勒朱姓男子的脖子。之后他们跟朱姓男子聊起来了,朱姓男子向他要烟抽,跟朱姓男子一起去的一名男子说出去买烟,“良子”说这么多人饭都没吃,不能白陪他们玩,让去买18条烟。朱姓男子的朋友说没带这么多钱,并说去农贸城赊烟,然后赵志见让“建坤”带其去赊烟。约20分钟后,朱姓男子的朋友给朱姓男子打电话说没赊到烟,他们让朱姓男子打10000元的欠条,让其两个朋友做担保,但朱姓男子没同意。这时朱姓的男子朋友给他打电话问其在哪儿,朱姓男子就和他朋友说了。朱姓男子的朋友就来了,领头的叫刘月明,他们聊了聊房子的事,刘月明就领着朱姓男子走了,离开时是21时30分左右。 (2)秦宏强供述证实,2016年11月的一天,刘晓东给赵志见打电话,当时他、王建坤、赵志见在一起。赵志见说刘晓东不知道惹了什么事,有人去他家里要钱,之后赵志见就开车(或者打车)拉着他和王建坤去了。对方有三个人,他们这边应该有六个人,后来又单独去了一个男子,其中有刘晓东、光头男子,胖男子,瘦男子,对方三个穿着农民工衣服的男子。他和他们这方的胖男子、瘦男子一起打蹲在地上的男子,他们围着那个男子拳打脚踢,他踹了该男子两三脚,弯腰用胳膊肘捣了男子后背两三下,胖男子和瘦男子怎么打的不清楚,刘晓东打了那个男子的耳朵一耳光,那个男子捂着耳朵说自己听不着了。刘晓东让那男子拿一万还是两万元钱,不拿钱不让他走。赵志见掐那个男子的肩膀将他推到,刘晓东又让那名男子打欠条,那男子不写。他就从房间里找出一把砍刀吓唬该男子,又拿了一条毛巾勒住该男子的脖子,吓唬他写欠条。这时又进来一个男子,一进门就跟刘晓东说别打人,随后就跟刘晓东进了屋单独说话去了,之后那男子就走了。后来不知道谁提出让被打男子买烟,该男子说没钱买烟,但可以让他哥哥来送烟,该男子给其哥哥打电话,他就拿着刀在旁边吓唬该男子。那男子的一个朋友提出可以去赊烟,赵志见带着他、另外一个男子和被打男子的朋友去赊烟,没赊着又回去了。那个被打男子的哥哥就到场将被打的男子带走了。该男子走的时候是晚上11点了,期间该男子没有提出离开,但反复求饶。 (3)被告人刘希亮的供述证实,2016年大约11月份的一天傍晚,刘晓东给我他打电话说有人到其矿机花园的家里闹事,让他过去看看。大约1小时后,我开车到刘晓东的住处,大约有七八个男子在房间里面,刘晓东朝着对方要房子的男子骂,让对方滚蛋,要房子的男子不走,刘晓东让对方拿出房产证来,对方拿不出来刘晓东就火了,打了该男子两巴掌,他拦着刘晓东不让打对方男子,他让刘晓东报警,刘晓东给王警官打了电话,一个自称派出所的人来之后告诉刘晓东不要打架,然后自称派出所的人就走了,过了几分钟后他也走了。后面发生的事他就不知道了。他没看到其他人打要房子的男子,也没见刘晓东让要房子的男子写什么东西,期间要房子的男子也没提出要离开。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2.2014年10月的一天,因被告人姜顺升无力偿还刘晓东借款,找张威向被告人刘晓东借款偿还其原欠款,张威同意后向刘晓东借款5000元。被告人刘晓东以张威未还清欠款为由,于2014年12月21日凌晨2时左右,纠集被告人姜顺升、刘勇强等人到潍坊市奎文区小息宾馆强行将张威用车载至昌乐县××处,对张威进行殴打并逼迫张威写下43000元的欠条,非法拘禁张威三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威陈述证实,2014年10月前后,因姜顺升借了刘晓东的高利贷无法偿还利息,姜顺升找他帮忙再借刘晓东的高利贷偿还利息,他同意了。他从刘晓东处借了5000元的高利贷,利息是2毛,借款时间15天,刘晓东给了他4000元现金,另外的1000元当做利息被刘晓东扣下了,他给了姜顺升2000元,自己留了2000元。15天后,姜顺升没钱还债,他就拿着5000元现金给了刘晓东,第二天刘晓东说5000元太少,他又给刘晓东打了1000元。刘晓东没有把借条给他。2014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凌晨,刘晓东打电话问他在哪,他告诉刘晓东在潍坊小溪客栈睡觉,凌晨大约2点刘晓东到了之后把他叫到车上,他坐在后排姜顺升和刘敏中间,刘晓东说他欠钱没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较高男子转身扇了他几耳光,他从口袋拿出一把水果刀要捅较高男子,被刘敏和姜顺升按住了。刘晓东开车把他拉到孤山的小路上,下车后刘晓东和那个较高男子就打他,较高男子用踢他头、扇他脸,刘晓东也扇他脸,刘晓东逼他写了一张40000多元的欠条。刘晓东开车带他回潍坊的路上,又让他又写了一张借条,内容都是一样的,只是落款时间提前了几个月。直到凌晨5点,刘晓东才将他放在小溪客栈门口。 2、证人证言 (1)张永斌证言证实,张威是他儿子。2014年张威借了刘晓东高利贷5000元,实际到手4000元,月利息20%,年利息240%。他听张威说,2014年底,刘晓东借口向张威索要高利贷在潍坊找到张威,后将张威强行拉到昌乐县孤山上,刘晓东等人采取殴打手段拘禁张威,逼迫张威写了张40000余元的欠条才放他走。事后张威到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东关派出所报警。 (2)王树芹证言证实,张威是她儿子,她听张威说有一次刘晓东把张威从潍坊拉回了昌乐,还打了张威。 3、辨认笔录证实,张威辨认出把其带到孤山上逼其写借条的男子姜顺升、刘晓东、刘敏、刘勇强。 4、借条复印件证实,张威2014年5月8日借刘晓东43000元,以碧水龙庭小区房屋作抵押;11月21日借刘晓东5000元;11月4日借刘晓东5000元,以碧水龙庭小区房屋作抵押。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刘晓东供述证实,2014年左右,张威借了他30000元钱,他联系上张威后和刘敏、姜顺升去潍坊西客站附近的小旅馆接的张威,张威回家后没要出钱来,他们三人就一起又把张威送回了潍坊的小旅馆。期间一共两个小时,没有打骂张威。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 (2)姜顺升供述证实,2014年秋天,他对象“王娜丽”欠刘晓东6000元的高利贷,刘晓东找他还钱,刘晓东和他想了个办法,让张威借刘晓东的高利贷,让刘晓东从张威那要到更多的钱。后来张威从刘晓东那某2借了5000元高利贷,扣除利息借了4000元。到期后,刘晓东用他的手机给张威打了个电话,吓唬张威,刘晓东问张威在什么地方,张威说了个潍坊旅馆的地址,刘晓东就开车拉着他、刘敏、刘勇强一块了去了潍坊,路上刘晓东安排刘敏和刘勇强,找上张威后不能让他跑了,要是张威拿不出钱来就打张威,逼张威写张借条。刘勇强从旅馆里把张威带到刘晓东车上,他和刘敏一人一边把张威夹在中间,防止张威反抗、逃跑,张威在车上还想用刀子捅刘勇强,被刘敏拽住了。他们把张威拉到了昌乐孤山的一条小道上,在那条小道上刘勇强打了张威一顿,然后刘晓东逼着张威写了一张43000元的借条。我们从潍坊把张威弄到昌乐一共待了有两三个小时。 (3)刘勇强供述证实的内容与姜顺升一致。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3.2013年,被告人刘晓东通过被告人刘勇强向陈某发放高利贷7万元。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勇强遇到陈某后联系被告人刘晓东,后将陈某拉至昌乐县福州商城一宾馆内,被告人刘晓东授意被告人刘勇强等人看管陈某,非法限制陈某人身自由12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3年的时候,他多次向刘晓东借高利贷,其中前三次都是借款10000元,共借30000元;第四次借款40000元。201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下午一点左右,他在福州商城碰见刘勇强领着三、四个小青年,刘勇强接着打电话给刘晓东汇报了,之后刘勇强和那三四个小青年把他弄到了一个宾馆一楼的一个房间内。刘晓东已经在房间里了,刘晓东用拳头朝他胸膛捣了几下,吓唬他让他还钱,刘晓东待了一会儿就走了,走之前嘱咐刘勇强等人别再让他跑了,第二天早上六七点钟,刘晓东来到宾馆开车接着我去了昌乐农机种子站让他干了一天活。他对刘晓东说回趟家,并答应他明天按时去昌乐农机种子站上班,刘晓东同意了,他就回了家。 2、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斌认出在宾馆看管他的人是刘晓东、刘勇强。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刘勇强供述证实,他和刘敏跟着刘晓东混。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6点左右,那天刘晓东也在宾馆里耍,他在福州商城闲逛时看到欠刘晓东高利贷人陈某,他就把陈某叫住了,他就打电话向刘晓东汇报了,刘晓东让他把陈某弄到宾馆去,刘晓东和陈某谈的高利贷的事。刘晓东对他和刘敏说让陈某宾馆住,让他和刘敏看着陈某,陈某当时看着很害怕,不敢跑。第二天6时许,刘晓东来把陈某拉走了,听说刘晓东给陈某找了个活,让陈某去干活还高利贷。 (2)刘晓东供述证实,陈某通过赵永强向他借款,后来还不上了,他多次找过陈某,但均没有要回钱来。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二)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1.刘某10向刘晓东借贷未还,刘晓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刘某10偿还欠款。2014年6月份一天,刘晓东未经刘某10同意,擅自进入刘某10位于昌乐县××花园××号楼××单元××室的房子内居住,刘某10父母要求其搬离未果。直至案发,该房屋一直由刘晓东居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10陈述证实,他借过刘晓东四次钱,后来他父母帮他还清了,因为他无力偿还其他债务人的钱又向刘晓东借了10000元钱,后来他还不上刘晓东的钱,刘晓东让他写了四五张借条(实际未借款),有一张被借款人是刘晓东,其他被借款人都是代蕊蕊,其中一张借条用他在矿机花园12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子作抵押,后来他外出躲债了。2015年的时候他听其父亲说刘晓东将他房子的锁换了将房子霸占了,他没有给刘晓东房子的钥匙。 2、证人证言 (1)刘某11证言证实,他是刘某10父亲,2012年,刘某10从刘晓东处借了高利贷3万元,他替刘某10还了28000元,刘晓东同意跟刘某10之间没有经济欠款,并给他写了一张证明。2013年4月,刘晓东又拿出3张刘某10签字的欠条,数额是人民币110000元,其中一张的被借款人是代蕊蕊,刘某10没有钱还,刘晓东多次威胁刘某10,刘某10无法继续生活外出打工了。2014年6月开始,刘晓东私自换了刘某10在昌乐矿机花园小区房子的门锁,并纠集6人在刘某10房子内长期居住,他去劝他们走,他们一直赖着不走,他搬出刘某10家中部分家具物品。 (2)张洪霞证言证实,她是刘某10母亲,2014年夏天的时候她拿着钥匙开她儿子刘某10家的门开不开了,从屋里出来几个青年说刘某10欠他们钱,房子已经抵押给他们了,后来她就气晕过去了。 (3)刘某15证言证实,刘某10是他侄子,刘某10借了刘晓东的高利贷,后来还不上钱,刘晓东将刘某10的房子霸占了,他和刘某11去开刘某10的家门发现打不开了,里面住着四个男青年,他和刘某11、张洪霞赶这些男青年走未果,张洪霞气晕过去了。 3、辨认笔录证实,刘某11辨认出强行进入刘某10家中的人为刘晓东。 4、书证 (1)证明条证实,刘某10欠刘晓东欠款已结清。 (2)民事起诉状、借条、查封裁定、判决书等证据证实,2014年5月23日,代蕊蕊向昌乐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10要求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查封了刘某10矿机花园12号楼2单元501室住房一套,并通过公告方式向刘某10送达。2014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刘某10赔偿代蕊蕊本金及利息共计93442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接处警登记表、现场情况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日,刘某11报警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处警,告知双方到法院处理。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刘晓东证言证实,他在2014年6月份住进了刘某10的房子,刘某10将这套房子抵押给了他,钥匙是刘某10给他的,他怕房子被刘某10的其他债主抢了去,他用钥匙打开房门和刘敏及刘敏的朋友住到了里边。当天,刘某10的父母报了警。下午刘某10父母雇了辆车来拉东西,他只让刘某10父母拉了一车,剩下的没让他们拉。此后,他就和刘敏住在了这里,刘敏的朋友住了一天就走了。 (2)刘希亮证言证实,刘晓东在矿机花园的房子里住了好几年了,2016年或2017年的春天他还去给刘晓东换过锁,刘晓东说是锁芯不好使了。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2.2016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刘晓东纠集刘勇强等人到昌乐县碧水龙庭小区张威家向张威索要高利贷,在张威家吃住四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威陈述证实,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时左右,他听见有人敲门,开门后在孤山上打他的较高的男子、刘晓东和另外两名男子进了他家,刘晓东进门就扇了他5耳光,让他还钱,他说没钱,刘晓东他们就赖着不走了。当天晚上刘晓东在沙发上睡觉,较高男子住在客厅南侧西卧室,另两名男子住在客厅南侧东卧室,这期间刘晓东等人没有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第二天快中午的时候,他借口外出上班从家中出来了,他走的时候刘晓东又联系了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到他家中。第三天下午他回到碧水龙庭但没敢回家,第四天上午他去了潍坊东关派出所问询案件情况。 2、证人证言 (1)张永斌证言证实,他是张威父亲,2016年中秋节前,张威给他打电话说刘晓东等人在他家住了几天了,他问张威怎么回事,张威说刘晓东又来找他索要高利贷,张威向他要钱,他让张威报警处理。后来张威说刘晓东等人在他家吃住四天。 (2)王树芹证言证实,她是张威母亲,她听张威说,2016年中秋节前后,刘晓东带着几个男青年到张威家吃住了四五天。 3、辨认笔录证实,张威辨认出在其家中吃住四天的男子刘晓东、刘勇强。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刘晓东供述证实,2017年左右,张威电话打不通了,他和姜顺升、刘敏、姜顺升的一个朋友一起去张威家看看张威在家没,张威开门后他们就进去了,张威打电话凑钱没凑到,然后张威就上班去了,他就安排姜顺升、刘敏及姜顺升的朋友在张威家住下了,等张威还钱。一直到第三天上午张威也没回家,他们就走了。 (2)姜顺升供述证实,其没有跟着刘晓东去张威家里要账。 (3)刘勇强供述证实,2015年年初,刘晓东组织他们去张威家住着逼迫张威支付高利贷。有他、刘晓东、刘敏、姜顺升、建龙、还有一个二十六七岁的男的。刘晓东安排刘敏和姜顺升去张威的家敲开门,刘晓东就叫着他一起去了张威家,刘晓东让张威的父母还钱,张威父母不管,张威父母让他们别在其家中,但刘晓东就安排他们在他家赖着不走,当晚他们就在张威家住下了。第二天一早他和刘晓东先走了,把刘敏和姜顺升留下了,下午刘晓东又安排建龙和那个二十六七岁的男子在张威家住下了,总共在张威家住了五天左右,这期间刘晓东还安排他去送了一顿午饭。最后一天中午的时候,刘晓东安排他把刘敏、姜顺升、建龙、那个二十六七岁的男子接回来了。他们在那某2住下的第二天,张威的父母气走了,直到最后一天张威的父母也没有回去。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三)故意伤害事实 2000年7月9日21时左右,在昌乐县××街××路××路东李某1经营的饭店门口处,因琐事被告人李永茂和李某1发生争执,李永茂持刀将李某1捅伤。经法医鉴定,李某1伤情为重伤(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腹壁穿透创及多部位累加创口均构成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7718.34元。其中,医疗费574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误工费767.25元、护理费767.25元、交通费1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0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在昌乐县城区××街××路路口他经营的饭店门口处,李永茂和四、五个人在他饭店门口吃饭,李永茂吃饭后不结账,他店内服务员去要饭钱,李永茂骂服务员,他当时很生气就回了李永茂一句,然后李永茂就推开椅子,走到他跟前用刀子捅了他。当时他还以为是用拳打的,他发现身上淌血了,才意识到李永茂用刀子捅的。他让李永茂别捅了,李永茂又捅了他腹部左侧和后背几刀。后来他就昏迷了,被送到昌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他出院后到潍坊市公安局做了伤情鉴定,结果是重伤。 2、证人证言 (1)赵连昌证言证实,2000年夏天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当晚李某1准备和他一起吃个饭,他当时站在路边上突然听见李某1跟一名男子吵吵起来了,转头看的时候看见那名20多岁的男子朝李某1腹部连续做着“捅”的动作,紧接着李某1就坐在地上,然后就躺在地上了,李某1身上就流了很多血,拿刀的男子朝南跑了。他用路口的公用电话打110报了警。当晚李某1做了4个多小时的手术,医生说李某1被捅了7刀,肠子都捅断了,差点没命了。 (2)杨玉城、杨玉杰、郝洪涛、杨长清证言证实,2000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在××路××街××路东一个夜市摊门口,杨玉城新租了个修摩托车的门头,找杨玉杰、郝洪涛、杨长清帮忙搬东西,搬东西前杨玉城先请杨玉杰、郝洪涛、杨长清吃了饭,期间遇到了李永茂。李永茂与小吃摊的一男子发生口角,李永茂用刀把那某1捅伤了。他们因为害怕就都跑了。杨玉城他们打电话报的警,民警给他们记了笔录。 3、鉴定意见、补充说明证实,李某1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腹壁穿透及多部位累加创口均构成轻伤二级。李某1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肠破裂可达重伤。根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肠破裂构成重伤。 4、辨认笔录证实,杨玉城、杨长清辨认出2000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在昌乐县城区老体委路口捅伤人的是李永茂;李某1辨认出将自己捅伤的人为李永茂。 5、办案说明证实,2011年10月27日李永茂主动到昌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伤害李某1的犯罪事实。但因一直未找到李某1,伤情未做鉴定,事实不清,未移送起诉。 6、被告人李永茂供述证实,199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和杨玉涛、杨善清在昌乐县老体委路口吃夜摊,吃饭过程中不知什么原因杨善清和李某1发生了口角,他也骂了李某1一句,李某1打了他一棍子,他就拿出身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了李某1两三下,然后他就跑了。 7、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昌乐县人民医院出院结算单据、病例、收款凭证、证明、收款凭证、户口本等。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四)寻衅滋事事实 2003年4月25日21时许,沈大明(另案处理)因向刘某1索要保护费未果,纠集被告人李永茂等人至昌乐县鄌郚镇大沂路路东刘庄村刘某1经营的饭店内,持砍刀将刘某1砍伤。经法医鉴定,刘某1头部累计创口、面部创口均构成轻伤一级,右前臂创口构成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3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2003年4月25日21时左右,他家饭店进来四五个男青年,每个人手里都拿着砍刀,什么话也没说上来就用刀砍他,他头部、面部、右耳部、右胳膊、左腿、右腿等处流血,当场晕倒,打完后这些男青年就走了,他妻子报了警。他听社会上的人说是沈大明领着几个人打的他,沈大明领着的几个人中有一个叫“老五”、身高1.80米左右、东北口音。 2、证人证言 (1)秦春亮证言证实,2003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沈大明让他到县医院看看有没有一个叫刘某1的在住院,他通过一个叫李磊的朋友打听到,刘某1被砍破头了,他就对沈大明说了。 (2)张某5证言证实,2003年3月底的时候,沈大明向刘某1的带沙点要保护费,刘某1没给。他听胖子说,沈大明找“小老五”、杨明等人将刘某1打伤了。“小老五”好像是叫李永茂。 3、法医技术检验鉴定书、病情证明、补充说明证实,刘某1头部累计创口、面部创口均构成轻伤一级;右前臂创口构成轻伤二级。 4、书证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办案说明证实,该案于2003年5月22日立案,杨明在逃。 (1)办案说明证实,2011年10月27日李永茂主动到昌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伤害刘某1的犯罪事实,但因刘某1躲债藏匿,事实不清,未移送起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永茂供述证实,2002年或2003年的时候,沈大明因生意上的矛盾叫他去鄌郚打一个人,他又叫上了周洪伟并让其叫上几个人一块去,当晚沈大明开车拉着他们去了鄌郚,在车上沈大明说让去打刘某1,但别打出事来。沈大明给他们指上人,周洪伟就就带着三个男青年下了车,他到屋里看到周洪伟用刀砍刘某1的腿,刘某1头上、手上都是血,他就拉着周洪伟跑到了沈大明的车上,沈大明拉着他们跑了。 (2)杨明的供述,证实2003年的时候,“老四”给他打电话说晚上一起办个事,当时“老四”还领着一名小男孩,他们在吃饭过程中“老四”打电话把李永茂也叫了去了,李永茂说其朋友和昌乐鄌郚的一个人闹了矛盾让他们去帮着出出气,他们到昌乐和沈大明汇合,沈大明开着面包车拉着他们去的鄌郚,面包车上放着几根铁棍子和几把砍刀,因路途较远,他在车上睡着了,到鄌郚后他迷迷糊糊听着有人喊快跑,沈大明就开车拉着他们跑了。后来他听说刘某1报了警,他害怕被公安机关抓捕,就四处打工了。 6、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昌乐县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病例等。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五)敲诈勒索事实 2003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永茂以帮助高玉明索要赔偿的名义伙同杨明、赵长磊(已判决)等人到昌乐县宝都街道尧沟劳务市场毛某经营的“海员饭店”敲诈毛某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毛某陈述证实,2003年5月15日15时许,在尧沟劳务市场西边其经营的“海员饭店”内,来了十几个人替高玉明要钱,有个人就端起茶碗来泼了他一脸茶水,并说不拿钱,就带他一条胳膊还是一条腿走,让他拿10000元钱,并跺了他右腿一脚、打了他两耳子。最后经协商,对方同意拿4000元,他向周文利借了4000元给了他们。 2、证言证言 (1)田克柱证言证实,当天上午11时许,李永茂给他打电话,让他找上王某12去李文涛那某2办点事,他和李永茂、邢晓峰、王某12、杨明等十个人去了尧沟一个饭店,当时李永茂、杨明、王鑫、赵长磊、王某12五个人进了饭店,其他人在外面等着,过了约半个小时,李永茂他们出来了。事后,他们每人分了50元钱。 (2)郭志国证言证实,去尧沟要钱的头一天晚上,他、赵长磊、王鑫、李文涛、柱子、王某12、杨明、邢晓峰、李永茂等人一块在南郝“涌涛酒楼”吃饭,赵长磊说昌乐有个车主让他帮忙去尧沟要个运费,李永茂说一起去。第二天中午的时候,李永茂、赵长磊、王鑫、王某12等人一块去了,因为他是尧沟人,所以没有去。下午一点左右,他们回来叫上他一块去“德禄酒楼”吃的饭,他借了李永茂50元钱交了手机费。 (3)高玉明证言证实,2003年5月初的时候,毛某用他的车配送了一车西瓜,因为到无锡晚了,货主把他的车扣了3天,并扣了他1600元运费作为赔偿。回昌乐后,他找毛某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没有协商成。5月15日14时许,赵长磊问他处理好了没有,他说没有处理。赵长磊说去给他要钱。当天下午,赵长磊到他家里给了他1500元钱。 3.书证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一般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2003年5月16日毛某报案称5月15日被十几个不认识的人敲诈4000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证实,2003年5月15日,赵长磊伙同他人窜至昌乐县尧沟镇毛某所开的“海员饭店”敲诈毛某人民币4000余元,被昌乐县人民法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李永茂、杨明在逃未到案。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永茂的供述证实,到昌乐县××街道××村敲诈了毛某4000元钱的事,这么多年我忘了,也不想解释。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2)被告人杨明当庭自愿认罪,称在该案发生后,他害怕公安机关抓他不敢继续留在昌乐,他就跑到潍坊、淄博、黄岛等地四处打工,期间也回老家待了一段时间。 (3)同案犯赵长磊供述证实,2003年5、6月份的一天,他和沈大明、李文涛等人敲诈了毛某8000元钱,自己分了500元。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永茂、宫丽娟在家中被抓获;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刘晓东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刘晓东被传唤到城关派出所,在城关派出所抓获;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刘希亮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主动投案,2018年2月2日民警经询问刘希亮得知刘希亮在新城中学,后在新城中学抓获刘希亮;2018年2月6日民警经询问刘洪刚得知刘洪刚在东山花园门口,后在东山花园门口将抓获刘洪刚;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秦宏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2018年2月28日,民警电话传唤秦宏强,秦宏强到城关派出所后抓获;2018年3月15日,孟宝宝、李龙龙经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4月28日姜顺升经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2月2日在吕兴春家中将吕兴春抓获;2018年3月13日,郝际超、郝际新、梁振被抓获到案;2018年5月2日,在温莎KTV将刘勇强抓获;2018年3月21日,在火车上抓获杨明。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证实。 被告人李永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29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9月8日。被告人梁振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勇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刘希亮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于观洁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4月19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止,押于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被告人李龙龙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将于观洁押回再审的函、回执、昌乐县司法局宝都司法所证明、监管考察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茂在经营高利贷过程中,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宫丽娟、刘晓东、杨明、梁振、于观洁、刘希亮、刘洪刚、吕兴春等人为骨干成员,以秦宏强、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放贷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有预谋的实施暴力讨债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永茂、宫丽娟、刘晓东、刘洪刚、梁振、杨明、刘希亮、于观洁、吕兴春、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采取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李永茂、杨明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永茂、刘晓东、梁振、杨明、刘勇强、刘希亮、于观洁、秦宏强、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姜顺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永茂、宫丽娟、刘晓东、刘洪刚、杨明、刘勇强、刘希亮、于观洁、秦宏强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住宅或拒不退出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永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永茂、杨明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永茂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宫丽娟、刘晓东、杨明、梁振、于观洁、刘希亮、刘洪刚、吕兴春系该犯罪集团的主犯,应按其参与、指挥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宏强、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系该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勇强、姜顺升实施的犯罪行为与该集团无关,不属该集团成员,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茂、刘晓东、刘洪刚、刘希亮的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集团,宫丽娟、梁振的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不属骨干成员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分析如下: 被告人李永茂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永茂等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暴力讨债,有别于合法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依法追究李永茂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茂关于属民间借贷纠纷,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6起犯罪事实,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栋良母亲瘫痪、王某8死亡与李永茂等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李永茂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永茂辩称指控的第2起事实不是有意撞车、第8起事实他没打人,第10起事实是王某6自愿将车辆抵押,第17起事实是肖文龙自己的行为,与其无关,指控的第22-27起事实没有损坏被害人种植的东西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2-27起事实,被告人李永茂多次实施阻挠村民耕地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属土地纠纷,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8起事实,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据充足,被告人李永茂辩称未殴打、非法拘禁于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14、29起事实,被告人李永茂虽未直接参与,但刘洪刚、于观洁等人为索要李永茂发放的高利贷实施犯罪行为,李永茂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亦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茂及其辩护人辩称该起事实不知情、与李永茂无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0、31、32、37、38起事实,无证据证明与李永茂犯罪集团有关,被告人李永茂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茂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9起事实,李永茂辩称案发时间为1998年,不认可伤情为重伤,根据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住院病例能够证实案发时间为2000年,且本案伤情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足,能够证实被害人伤情构成重伤,被告人李永茂的以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5、36起事实,刘某3以诊所抵押向李永茂借款,不能成为阻却李永茂等人行为违法性的理由,被告人刘某3经营的诊所属商住两用性质,晚间停业期间作为住房居住,属于法律规定的“住宅”,被告人李永茂等人未经刘某3允许强行在诊所夜晚不营业期间住宿、喧闹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永茂关于该诊所已抵押给他,不属非法侵入住宅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0、41起犯罪事实,该两起事实虽均发生在2003年,但被告人李永茂在2005年6月16日虚构李长利的身份落户,逃避侦查,故李永茂的行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2011年10月27日李永茂在投案后虽交待了打伤刘某1的犯罪事实,但其后又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又导致追诉期限中断,故应依法追究李永茂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茂辩称的其投案自首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超过追诉期限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永茂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永茂的犯罪行为因高利贷引发,但被告人李永茂纠集多人,通过采取暴力、聚众造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暴力讨债,社会影响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茂与李某1偶发口角,李某1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李永茂辩护人关于李某1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永茂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实施的集团犯罪的犯罪事实,不属坦白,辩护人关于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永茂在2011年10月27日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伤害刘某1、李某1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永茂庭审中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行认罪,悔罪表现差,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宫丽娟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宫丽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事实不知情,也未参与卖车,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宫丽娟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3起事实是带孩子去看李永茂、第34起事实是后来去的,被告人宫丽娟在明知被告人李永茂等人系在他人家中非法讨债的情况下,仍在他人家中居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9起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宫丽娟与李永茂等人实施了通过暴力、聚众造势等手段非法讨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宫丽娟辩解的第3、9起事实未参与,辩护人关于该些指控事实不清,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宫丽娟明知被告人李永茂等人为索要高利贷,不顾被害人反对,聚众在他人住宅内居住,肆意污损住宅内财物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经公安机关制止仍不思悔改,情节恶劣,应予刑罚,辩护人关于指控的侵犯他人住宅事实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宫丽娟系初犯,部分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晓东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晓东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晓东及其辩护人关于未参与该起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8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永茂纠集刘晓东等人到被害人家中通过滋扰、纠缠方式要债,给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导致交付财物,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手段,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东及其辩护人关于没有吓唬、打砸抢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0起事实,朱某进入刘某10房屋后,刘晓东电话召集多人到该房屋内,后多次殴打朱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东及其辩护人关于未非法拘禁朱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1起事实,张威虽主动告诉刘晓东其所在地点,但刘晓东等人为索要欠款,将张威从潍坊带至昌乐孤山上,采取殴打手段逼迫张威书写欠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晓东及其辩护人关于没有拘禁张威,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2起事实,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据充分,被告人刘晓东辩称的该起事实不存在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5起事实,刘某3的诊所属商住两用性质,晚间停业期间作为住房居住,属于法律规定的“住宅”,被告人刘晓东、刘希亮在李永茂的组织下多次到刘某3诊所内要债,虽夜间未在该诊所内居住,但其明知李永茂夜间强占诊所的情况下,白天仍与李永茂等人在该诊所内聚众造势,客观上为李永茂等人的侵宅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晓东、刘希亮的该起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晓东、刘希亮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6起事实,相关证言、被告人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刘晓东组织秦宏强等人到刘某3诊所内讨债,并在诊所内居住,被告人刘晓东仅去拿钱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7起事实,被告人刘晓东未经允许,强行在刘某10房屋内居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关于该房屋已抵押给他,不属强行侵入住宅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8起事实,被告人刘晓东纠集刘勇强等人不顾张威反对在张威家中居住,属共同犯罪,应对全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是否提前离开不影响对其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刘晓东当天就从张威家中离开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晓东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庭审中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其庭审中能部分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洪刚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洪刚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告知公安机关其所在位置,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刘洪刚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洪刚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不属从犯,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洪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洪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梁振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梁振辩称对指控第28起事实中不知李永茂是否殴打于某、是否向于某索要财物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梁振、李永茂等人对于某共同实施拘禁行为,应对李永茂对于某的殴打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李永茂是否向于某索要到财物不影响犯罪成立,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8、28起事实,梁振与其他被告人间相互配合,积极参与事实犯罪行为,不属从犯,梁振的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勇强辩称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1起事实没有打张威、逼张威写欠条的辩解意见,与其庭前供述、被害人陈述、姜顺升陈述相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希亮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9、12起事实,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希亮参与实施扣走夏某、刘某7车辆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刘希亮对李永茂实施上述行为事先知情,对被告人刘希亮的该两起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刘希亮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希亮关于指控的第13起事实是刘某8主动让他们把车开走的,第17起事实他只是跟着肖文龙去了两次常庄村,不知道去干什么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关于第17起事实与被告人刘希亮无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0起事实,被告人刘希亮虽在刘某10房内时间较短,但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刘希亮存在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根据现场情况,其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足以认识到刘晓东对被害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刘希亮及其辩护人关于对该起事实不知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希亮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但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属自首,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希亮积极参与非法讨债行为,不属从犯,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希亮等人多次采取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不属经济纠纷,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属经济纠纷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于观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起事实,被告人于观洁未参与实施抢车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于观洁及其辩护人关于该起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4、29起事实,被告人于观洁纠集郝际超、郝志新、孟宝宝、李龙龙到刘某3诊所内采取滋扰、辱骂、殴打手段,在对刘某1形成心理强制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逼迫刘某1外出借钱还债,应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观洁及其辩护人关于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3起事实,被告人于观洁辩称张龙龙母亲为其干某,所以未下车,未在张龙龙家居住,经查,张龙龙母亲不认识于观洁,另有李永茂、宫丽娟供述、张某2证言均能证实于观洁在张龙龙家居住,于观洁的该辩解意见及辩护人关于该项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于观洁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未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被告人于观洁的辩护人关于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实施的第40起犯罪事实,除杨明供述外,仅有张某5证言,张某5的证言又系传来证据,对被告人杨明的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姜顺升参与第38起事实,虽有刘晓东、刘勇强供述,但张威陈述其与姜顺升认识,但张威陈述到其家中居住的男子为几个陌生男子,证据间存在矛盾,对姜顺升的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人孟宝宝、李龙龙在参与实施的两起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指控的被告人李永茂、刘晓东、刘希亮、秦宏强、姜顺升、梁振、杨明、于观洁、郝志新、郝际超、孟宝宝、李龙龙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存在殴打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宝宝、李龙龙、姜顺升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宏强因非法拘禁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拘禁朱某的犯罪事实,系坦白;2018年2月28日又因寻衅滋事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指控的寻衅滋事部分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明、郝际超、郝志新、吕兴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茂、宫丽娟、刘晓东、梁振、刘勇强部分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部分涉案车辆已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永茂、梁振、杨明、刘晓东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永茂、刘勇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本案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梁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希亮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于观洁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新判处的刑罚并罚;且其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将前罪判处的刑罚与新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李龙龙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与本案判处的刑罚并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王某3、王某1、秦某要求赔偿120万元的诉求,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8的死亡与李永茂、宫丽娟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要求赔偿8万元的诉求,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主张的医疗费574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应按农村标准结合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故误工费为767.25元,护理费为767.25元,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抚慰金324000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主张的交通费110元,虽未提供证据证实,但属住院期间必然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综上,李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7718.34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主张的医疗费16456.4元未提供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不予支持;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伤残赔偿金73578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综上,刘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360元。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永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永茂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33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于观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昌乐县人民法院(2008)乐刑初字第144号判决,判处于观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刑初65号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杨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刘晓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 被告人梁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 被告人刘希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 被告人宫丽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 被告人刘洪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被告人吕兴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 被告人秦宏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 被告人郝志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 被告人郝际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 被告人刘勇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162号判决,判处刘勇强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被告人李龙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刑初292号判决判处李龙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孟宝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被告人姜顺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 二、扣押的丰田普瑞维亚商务车(车牌号:鲁G6××××)、奥 迪A4轿车(车牌号:鲁VJ××××)、白色奔腾B50轿车(车牌号:G9××××)、白色雷诺科雷傲越野车(车牌号:鲁V9××××),发还原车辆持有人;扣押的冰箱、电视机、赎回pos机的150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3;被告人李永茂、杨明敲诈勒索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三、被告人李永茂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经济损失7718.3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人李永茂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经济损失3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驳回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王某3、王某1、秦某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 青

审 判 员  刘瑞章

人民陪审员  刘振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盖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