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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执797号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荣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荣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荣刚,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荣刚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797号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