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1599号
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岩,总经理。
被告:陈捐。
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