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8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冯曲利,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村民,现住延安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刘磊,男,1991月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832。 申请执行人冯曲利与被执行人刘磊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8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曲利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89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磊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 2.2019年5月8日经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磊有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动产、不动产等相关财产线索。 3.2019年5月27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以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冯曲利,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主动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4.2019年6月26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刘磊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冯曲利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刘磊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8执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冯曲利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刘磊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建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