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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3执恢70号

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长潮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长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尹长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尹长潮,男,1952年5月生,汉族,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执行××人马鞍山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人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长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长潮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长潮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3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先尊富

审判员  王益志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奕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