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岭,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高井彬,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王立岭与高井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13民初2513号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高井彬应给付申请人王立岭2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经网络及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高井彬的财产信息,经询问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房屋,经约谈申请人王立岭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113民初2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晶
审判员 孙亚岩
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