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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执329号

王立岭与高井彬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岭;高井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岭,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高井彬,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王立岭与高井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13民初2513号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高井彬应给付申请人王立岭2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经网络及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高井彬的财产信息,经询问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房屋,经约谈申请人王立岭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113民初2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晶

审判员 孙亚岩

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